行政長官選委選舉六月二十九日舉行

【本報訊】行政長官昨日在第1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頒佈第13/2014號行政命令,訂定2014年6月29日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選舉程序已經開始。

按照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後經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相關界別分組,並獲該界別或界別分組內至少佔總數20%已被登錄於本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提名者,可最遲於選舉日前第40日(最遲至5月20日)向行政公職局報名參選;而法人選民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指定一名已被登錄於本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自然人選民為代表,以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有關提名,為此,法人選民最遲於報名截止日前第15日(最遲至5月5日),向行政公職局呈報簽署提名表的代表以領取提名表。

已被登錄於本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法人享有最多22票投票權,由在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在選舉日期公佈日的在職成員中,所選出的最多22名已被登錄於本年1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自然人選民行使。為此,每一法人選民須最遲至選舉日前第40日(最遲至5月20日)將投票人名單提交行政公職局。

由於無論法人選民向行政公職局呈報簽署提名表的代表或提交投票人名單,均須附同身份證明局簽發的證明書,其內須載明供有關選舉使用,以及按照該法人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組織架構內的據位人名單,因此,有意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的法人選民,應盡早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有關證明書。如果法人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曾依法舉行換屆選舉但沒有把最新的據位人身份資料及會議錄等證明文件送交身份證明局存檔,應在提出申請有關證明書前依法送交身份證明局。

如需查詢有關證明書的簽發手續,請於辦公時間內致電身份證明局8394 057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