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普選立法會」的沉渣再次泛起 警惕「普選立法會」的沉渣再次泛起

台灣地區的「太陽花學運」,表面上看來是要反對《兩岸經貿協議》,及其在洽簽過程中的「黑箱作業」,以及國民黨黨團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的程序「凸槌」問題,因而是一個經濟層面的問題,但實質上卻隱藏著更深層次的政治意圖,就是要召開「憲政國是會議」,進行「修憲」,變更「國家定位」,為走向「法理台獨」奠定關鍵性的基礎。因此,當馬政府針對「反服貿」,就經貿而經貿,決定召開「經貿國是會議」,並邀請民進黨派出八名代表出席會議時,民進黨即以反彈,正式提出召開「憲政國是會議」的反建議。

澳門地區的「反離補」運動,表面上是反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中的一些有爭議性的內容,如將原建議較為合理的補貼額增加到百分之三十,及溯及既往,以及特首獲得在任刑事豁免權等,是屬於澳門地區高度自治範疇的行政立法事務,但實質上,卻是有人籍口「離補」法案凸顯了政制缺陷的問題,要將此運動引向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範疇的「政治改革」發展,「打鐵趁熱」地計劃於六月八日在立法會外再次舉行集會,提出普選特首、普選立法會的政治訴求。

受到香港特區即將實施「雙普選」的影響,澳門特區也曾有一些朋友提出了「雙普選」的訴求。但經過前些時間進行的政制發展,人們都認識到,《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在選舉議題上的規範,是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的,亦即香港特區有著「雙普選」的發展前景,而澳門特區卻是並沒有「雙普選」的發展空間。具體來說,澳門特首或有進行普選產生的前景,但澳門立法會議員卻不存在著普選產生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因為基本法沒有此規定。因此,曾經熱烈鼓吹「雙普選」的朋友,此後都改口為爭取普選特首,而不再提出普選立法會的訴求。但一個「反離補」運動,這些朋友卻又拋棄其理智的態度,在要求普選特首的同時,再次提出普選立法會的訴求。用魯迅先生的一句名言來說,就是「沉渣泛起」。

實際上,普選特首,基本法確是留有此空間,不是不可行。但必須待到澳門特區的民主發展成熟,主流民意也贊同普選特首,在經過「五部曲」的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是可以循序漸進地實施的。但在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就此定出時間表和路線圖。

而所謂「普選立法會」的訴求,則是於法無據。實際上,經過前年底開始進行的政制發展,已經很明確,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立法會可以經由普選產生的法律依據,反而是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仍然存在非選舉產生亦即特首委任的部分;即使是「多數由選舉產生」,也並未明指是「普選」,因而還繼續保留間接選舉產生的部分。要改變立法會議員產生的方式,這就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以「五部曲」進行修訂基本法附件二的範疇,而是要修改基本法的本文。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修改基本法本文的職權在於全國人大,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且其所需程序比政治發展的修訂附件一和附件二更為嚴謹得多。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其實,單是中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還不足以完備,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這就決定了這並非是中方單方面的事情。而偏偏澳門立法會議員不是經由普選產生,就是葡方要求的。實際上,在中葡談判中,中方是準備參照《中英聯合聲明》的表述,寫上立法會議員通過循序漸進,逐步實現普選的,但遭到葡方的反對。葡方的理由是,一方面,在法制上,《澳門組織章程》規範立法會議員並非全部直選產生,有委任和間選議員的部分,澳門回歸後也應延續此政制模式;另一方面,在實務上,鑑於當時剛由聯合提名委員會提名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並借助華人社團的力量得以當選的事實,擔心人口不多的葡裔居民,將難以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因而希望能保留委任和間選議席,為葡裔居民參政留下迴旋空間。

葡方為了固化澳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亦即保留間選好委任議員的國際法基礎,葡國國會在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澳門生效時,作出的四點保留中,其中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選舉的第二十五條B,不在澳門適用。此件聯同後來中國外交部呈送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並作出保留的通知書,均在聯合國秘書處存檔。因此,倘是提出「普選立法會」的訴求,還將過不了聯合國這一關。

此外,還有一個社會政治的現實,就是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行政長官不能像回歸前的澳督那樣擁有直接立法權。而立法活動是一項極為嚴謹的政治活動,並非民選議員單獨可以勝任。尤其是澳門的中產階層尚未完全成熟,澳門不像其他國家和地區那樣,代議政制多數是由律師、教授、建築師、醫師等專業人士出來參選,且當選機率甚高,而是在直選和間選議席中,參選且當選者以非專業人士為主。這樣,民意基礎是有了,但卻缺乏立法技能。因此,保留委任議席,針對選舉結果的不均衡情況進行補救,亦即行政長官可根據選舉結果的議員構成,實行「缺甚麼補甚麼」。

一些本來也已承認「雙普選」沒有法律依據的朋友,現在又再提出此訴求,顯然是被「反離補」遊行的成功衝昏了頭腦。當然,要求普選立法會,這仍可算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但作為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立法會的議員,卻是明知不適法而強要提出,就有「知法違法」之嫌。既然不尊重法律,又如何能立好法?起碼是政治道德出現了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