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曾經一度引起社會重視的“綠巴”事件,從“綠巴”宣佈破產至政府接手管理至今,社會出現對當時的批給合同存在不同的聲音,可謂讓政府當局上了一堂寶貴的課程,最近社會有聲音將有公司會接手管理“綠巴”,但是令人關注的新巴士合同問題,相信是全社會最為重視的問題,原因是關係到整個澳門居民的公共巴士服務質素問題, 早前的“綠巴”事件讓居民或政府當局“一朝被蛇咬,終身怕草繩”。當局必須要謹慎再謹慎處理事件及批給合同,特別在這個即將展開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之際,政府“少一事,好過多一事”,不能急急了事及應聽取社會不同的聲音。
我們都知道逢選舉之年,必須是多事之年,特別是今年年底將舉行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雖然沒人有能力站出來爭或是已經是大局已定,但是從較早前的“高官離補法案”事件,可以清晰看得到,社會就有部分人士或團體就是“雞蛋挑骨頭”,有人支援亦有人反對,呈現社會發展的自然現象。在這個政治敏感選舉之際,特區政府每年給予公共交通服務的費用有過億的數位,不講其中的營運商是否賺或賠,將來給予新接手“綠巴”的公司,在合同限制及管理方面,必須要有嚴謹的管理條文,不應讓社會感到量身而做或利益輸送的事宜出現。其實,政府當局可以一邊透過制訂苛刻的管理合同,另一方面透過公開性招標的形式,以適合者得的形式,將“綠巴”的經營批給予相應的公司,相信這樣更有說服力及公正性,必竟公共巴士服務是屬於整個社會使用的,並成立招標的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也邀請一部分社會人士或是民主派別的人士加入,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及爭議的問題。
眾所周知,本澳公交服務問題多多,屢被社會批評,廉署去年揭發巴士錯用合同模式,出現“違法”。禍不單行,手握最多公交線路的維澳蓮運亦於去年破產,政府須在暫 租資產限期前(本月三十日)找到市場接手者,否則屆時綠巴服務“全面癱瘓”,影響無可估計,終於近日傳出好消息。政府代表昨透露,與新營運者的磋商已到尾 聲,爭取最快本周簽署合同,轉採用公共服務批給方式糾正“違法”。其餘兩家巴士公司亦會逐步糾正合同問題,趨向與綠巴一致。交通局長汪雲日前稱,視今次事件為公共危 機事件。政府爭分奪秒尋找新營運者,並抱著四大原則:新營運者必須接受以公共批給制度簽約、擁有在本澳從事陸路客運服務的技術和適當經驗、以預訂的價格承 接維澳蓮運的車輛及設備,同時須確保維澳蓮運原有員工的薪酬及福利不變。因前提條件所限,汪雲日前也坦言,具能力接手的營運者很少,“唔超過一隻手(掌)”,包括曾接觸新福利及澳巴。政府現時集中火力與一家公司磋商,已到最後階 段,爭取一至兩星期內公佈。強調即使新營運者在本澳有營運經驗,仍須成立新公司承接“綠巴”服務,未來仍會維持三巴鼎立局面。政府重視新營運者須具本地經驗,維澳蓮運公司運營的規章、制度堪稱國際化,但外國的人事管理及溝通方式始終與本澳有別,反造成了服務及財政危機。當局將爭取本月底完成“綠 巴”原有巴士服務的新批給及移交工作,確保巴士服務能夠平穩過渡。此外,會依照“綠巴”新批給合同模式及合同條件,同另兩家巴士公司商討原有合同的轉制問 題,希望三家巴士公司能儘快按照同一制度、同一模式經營,並為居民提供服務。
我們不能忘記,廉政公署日前公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指證交通事務局在新巴士服務違法“五宗罪”,包括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越權免稅、巴士財產歸屬不清、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違法予公司免責條文。報告形容新服務不善用公帑,損害公共利益。同時,報告也提出三個解決辦法:解除合同、修改合同,或與巴士公司重新協訂批給合同。據瞭解,分析報告共37版,從法律角度分析交通局如何無視法律、不識法、亂作為等,還列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用詞辛辣。按廉署分析,現行法律僅容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通局一開始即錯用“提供服務合同”法律。這一錯用致該局做出連串違法行為,整份合同也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令三家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留下一堆頗複雜又急需解決的問題。報告又指“新模式”除了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乘客車資全歸特區政府及用於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無明文規定歸特區政府外,找不到“新”意,因仍由政府決定收費、監管等。廉署更認為,“新模式”損害公共利益,不善用公帑,這是廉署發現違法及損害公共利益最嚴重的個案。澳門廉署日前指出,交通局是“提供服務合同”的主導方,也是出錯者,由建議招標、設計承投規則、評審及最後簽訂合同,一切皆由交通局引起。按善意原則,引致合同瑕疵的交通局原則上不能以這些瑕疵對抗巴士公司,但這些瑕疵又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政府必須糾正。廉署最後提出解決的三個方向:一、基於公共利益及引用合同的條款,單方解除合同,政府要按合同規定與巴士公司商定賠償協議。二、引用《民法典》條文,將“提供服務合同”轉為“批給合同”,能保留的條款繼續保留,同時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加入欠缺內容,此須雙方重新協商。三、與巴士公司重新協商,在嚴守批給制度法律前提下訂定新的批給合同。
其實,新合同內容成社會最大關注點。當局日前則披露,維澳接手公司將採用混合合同模式,取兩家之長。新公司可收票款、服務費、政府資助,又保留調升服務費的機制。不過財務支付與服務評鑑掛,並設有獎罰制度,可加可減。就傳媒質疑,維澳接手公司不但有服務費,更有票款收入及政府財政援助,是否“食三份”?當局日前所解釋,營運公司收取票款指的是低票價政策的票款,包括長者、學生及殘疾人等。因純以低票價票款收入不足以營運一家公司,所以政府可提供相應補貼。補貼是指批給單價減去過去兩年平均每公里可收取票款的差額,即每行一公里就有定額補助。新合同的激勵機制在於,巴士公司可通過營運獲得部分票款,增加收入,多載多收。混合合同模式的好處則在於,政府可在班次、線路方面繼續掌握主導權,亦激勵營運商多載多得,自負盈虧。但最重要是保障了政府的低票價政策及跨公司轉乘。若公里數、班次等服務水準與現時一樣,新合同下巴士公司可收取的服務費用,與現合同分別不大。但若整體運載量上升,費用會有所增加。政府日前正式公佈的新巴士服務批給合同規定,新營運公司可獲政府財援及車資收入兩主要收益,當中設置利潤規管,及與財援多寡掛的服務評鑑。利潤規管“只扣不補”,巴士公司不賺盡亦不賺硬。服務評鑑得分低所扣取的財援,雖不致影響巴士營運,但營運者會“肉痛”。新合同設利潤規管,以免受政府財援營運的巴士公司“賺無止境”,當盈利超出該限值,則須退回多出的財援。但強調利潤限額“只扣不補”,不代表公司“賺硬”,若盈利不達該上限或虧損,政府不會“包底”。現時政府正以百分三的限值磋商,問及若利潤限值過低會否影響公司營運積極性?他反問大家是否接受企業可從公共服務中賺取一成利潤,又謂以澳門經營狀況,錄得一成盈利的機會不大。服務評鑑由在台灣具相關經驗教授帶領澳大團隊進行,客觀評鑑巴士服務,若服務評分低,巴士公司會被扣取部分財援,雖不致影響營運,但公司會“肉痛”。
政府租賃原維澳蓮運車輛本月底達死線,新營運商接手逼在眉睫,能否順利交接?交通局長日前也透露過,法院去年底宣佈“綠巴”破產,債權申報程式今年三月中方完成。要預留時間給新公司展開車輛設備及員工交接,原維澳五百多名員工合約種類多,更涉及補償、福利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簽訂合同。亦要與相關債權人協調購置車輛及設備,當中又有解封、轉名、更改車身外觀等工作。首要任務為確保巴士的服務不中斷及員工薪酬福利不變,再由新營運者按部就班提升服務質素。巴士服務質素有待提高,稱三家公司皆冇限定巴士回站時間,司機“急進”或與道路過塞、巴士站有違泊車輛有關,當局亦有責任營造良好道路環境,故“還公交路權”是下階段重要工作。三家公司會定期交流,設有安全駕駛奬勵制度,及稽查人員、巴士之友等監督機制,有信心提升服務。市民如對服務不滿可致電交通局或巴士公司,以往各公司皆有解僱違規司機的情況。透過大氣電波著巴士司機聽取市民意見,又謂“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一同努力提升服務質素。
對於筆者上述建議當局何不能公開競投及採用磋商批給的問題。法務局長日前也回應了其中的問題,政府與新公司基本上沒甚分歧,尚餘部分技術性條款未達共識,爭取周內簽署合同,再對外公佈詳情。本應公開競投,但因事出突然及時間不足,實不能公開招 標。法院去年十二月宣佈“綠巴”破產,今年三月才完成債務申報(確定最終破產管理人名單及資產),那時才能確定新公司須承接內容,如巴士路線、班次,與破 產管理人購買車輛及設備的金額等。因公開競投需時九月至一年(包括申訴及上訴時間),但法院允許政府租賃“綠巴”資產尚餘三、四月。當局則解釋“時間完全不允許公開 競投,故採用直接磋商方式批給”。交通局長日前也解釋稱,在制定合同期間,當局亦參照了廉署早前所作出的報告,去將原本巴士合同中的「服務判給」轉換成「公共批給」制度。新合同可加強政府監察新巴士公司的強度,一旦新巴士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政府亦可馬上接管,避免重現「綠巴事件」。可見,“綠巴”用公開招標的形式,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不過政府當局應透過傳媒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大眾解釋其中的原由,不能讓社會有所質疑及不惑,不管將來是哪間有實力的公司能接手“綠巴”,其中合同的制約條款,相信是社會最為關注的問題。
對於新巴士合同的問題,有立法議員也是“皇帝不急,太監急”的情況。議員梁安琪日前則促當局盡快公佈新營運公司及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內容,供社會和廣大市民監督。更應此為契機,統一並完善全澳巴士服務合同,改善巴士服務質量不足問題,切實回應市民出行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