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檢討現行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即日起諮詢公眾,為期2個月。新的法案建議禁止不公平的交易、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取得及公開消費資訊、立法規範新型消費模式等。
禁不公平交易強制提供資料
《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立法禁止“ 濫用市場優勢”、 規管“ 聯合定價”, 並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以及維持現行第6/96/M 號法律將“ 囤積” 定為犯罪的規定。
法務局長張永春稱,物價高企原因之一存在銷售環節過多、銷售價格不合理、銷售商聯合定價等問題。但現行法律賦予相關部門的職權,難以取得完整的入貨、批發、零售等各環節價格資料,無法深入研究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是否合理,也難以對不合理的定價採取措施或施加影響。本澳有必要因應實際情況,參照周邊國家及地區,檢討及完善保護本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以及透過公開諮詢收集市民意見。
法案文本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強制要求經營者提供資料的職權, 並訂定經營者有合作義務,如經營者不依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可構成違令罪;如經營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可構成偽造文件罪。讓政府有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穩定物價的政策、採取行政措施、調查處罰不正當的營商行為, 以及向公眾公佈價格資料等工作。建議立法擴大現有公佈價格的範圍, 除了商品的零售價外, 在有需要時也可公佈商品的入貨、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價格資料,以及對價格形成機制及其合理性的分析報告, 以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市場機制促進經營者合理定價。法案建議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須披露真實、準確和必需的資訊作出強制性規範, 對不依法提供資訊的經營者訂定罰則,而提供虛假資訊的經營者須負倘有的刑事責任。
張永春又稱,法律制度不是 “神仙棒”,一出物價便回落,但他相信有助物價達合理水準。
立法規範新型消費模式
法案文本建議規範預繳式消費、遠程消費、非營業場所消費等新型消費模式。建議規定採用預繳式消費的經營者須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風險提示及確認消費者明白有關提示的內容; 並對某些特定行業的預繳金額設限, 藉以降低有關的消費風險。同時, 規定經營者在不能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 須負有在法定期間內退回預付款的義務, 並訂定違反有關義務的罰則。
遠程消費與非營業場所消費建議引入“ 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可在無須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且“ 冷靜期” 不得為雙方協議所排除;如因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所享有的解除權或未確認消費者知悉其享有解除權, 而使消費者無法依期行使解除權, 則有關的法定期間得以順延。
此外,法案建議訂定調解規章, 設立專職的調解員; 修訂《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包括簡化現時的仲裁程式, 並將有關只能由法院司法官擔任仲裁法官的規定修改為可由法律或其他專業的人士擔任仲裁員, 增加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仲裁員的人數, 以提高仲裁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