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要求取消解僱賠償上限 資方提反建議

【本報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全體會議,勞資雙方代表與政府討論《勞動關係法》中有關無理解僱僱員賠償的條文。勞方提出取消賠償的兩項上限,資方提出把解僱賠償的月薪上限由一萬四千元提高至一萬七千元。勞工事務局長黃志雄表示,政府會聆聽雙方意見,盡快提出修訂法案。

勞資雙方對“調整不合理解僱補償上限”分歧仍大。勞方認為,僱員就算為僱主工作20年、30年,最多只能得到12個月的解雇賠償,對盡忠職守、為企業或機構奉獻員工絕不公平。勞方堅持解僱賠償年資和補償的月薪不設上限,讓被無理解僱的僱員獲得按實際工資和年資計算的應有賠償。資方重申,本澳中小企承受能力以及實際支付能力有限,賠償總金額最高應為僱員月基本報酬的12倍,並建議月計算補償基本報酬上限由現時的1.4萬元調升為1.7萬元,以及由每3年檢討改為按經濟情況檢討。

勞方於會上提出取消的兩項上限是:解僱補償年資上限及月薪上限。《勞動關係法》規定解僱補償年資上限為十八年,即服務同一公司服務超過十八年者,解僱補償最多只能以十八年年資計算。勞方認高限制不公平,認為企業應肯定長年盡忠職守的資深僱員,建議廢除年資上限。

勞方要求廢除解僱賠償的月薪上限,將之改為按僱員實際工資計算賠償。勞方代表鄭仲鍚指出,一九九七年訂立一萬四千元月薪上限時,本澳「勞動入息中位數」為五千二百二十一元,至今本地居民工資中位數上升接近三倍,達一萬五千元。若不調升上限,本澳逾半、為數十四萬,月薪高於一萬四千元的打工仔萬一被無理解僱,其得到的補償就會大打折扣。勞方認為一萬四千的賠償上限已不合時宜,應按僱員實際工資計算賠償。

資方建議把解僱賠償的月薪上限由一萬四千元調升至一萬七千元。資方代表蕭志偉指出,由於社會條件改善,資方支持上調解僱賠償月薪金額,但必須考慮中小企的承擔能力,經過徵詢資方意見後,建議把金額調升一萬七千元。

資方亦提出兩項建議。一是維持賠償期上限為十二個月,讓中小企有充足時間及能力支付被解僱的僱員。二是建議有需要時檢討,而非沿用三年一次的檢討期限,讓法例能與時並進,配合社會高速發展。

勞工局長黃志雄稱,明白勞資雙方期望不一,相信透過討論,能平衡雙方利益,尋求雙方都接受的方案。他指出,一方面要考慮僱員的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僱主的競爭力,以及澳門經濟發展情況。他希望找到一個勞資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案。他說,下次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開會時,政府會提出修訂方案,平衡勞資雙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