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整規管 防藉過境逗留澳門

【本報訊】為避免持中國護照旅客假借過境逗留本澳,根本沒前往目的,治安警察局由2007月01日起,再次調整規管措施。

對持中國護照過境澳門的旅客首次入境給予的逗留許可將由七天縮短至五天,若違反過境規定沒前往目的地,且於六十天(現為三十天)內第二次入境,獲給予之逗留許可由兩天縮至一天,若再違反過境規定,於六十天內第三次入境,將被拒絶入境,於六十天以後方允許再入境,獲給予之逗留許可按上述規定重新計算。

治安警曾於2008年08月01日調整過境措施,將當時首次入境給予的逗留期,由十四天減至七天,第二次入境逗留期由七天減至兩天,並在三十天後方允許再次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