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不要糟蹋在台大政治系所學專業知識 蘇嘉豪不要糟蹋在台大政治系所學專業知識

網絡組織「澳門良心」聲稱,將在第四任澳門特首選舉的投票當日,舉辦「民間公投特首選舉」活動,看看由「小圈子」選委會選舉產生的特首,與「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特首的民意距離有多大。

在這裡,不要說是《澳門基本法》沒有「公投」的機制安排(詳見本欄六月十七日的分析),而且也因為此類所謂「公投」活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不是經公眾認同的公權力行為,就算是「澳門良心」進行了所謂的「公投」,就能真正反映和體現「民意」嗎?

實際上,由於不是制度性的「公投」,參加者必然是不會是像制度性的選舉那樣,凡是具有選舉權的居民,不論是否懂得上網或識字,也不論是否關心政治,都將會參加投票,因而也就是片面的,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所謂其結果與選委會投票結果的「民意差距」,也就無從談起。

其一、倘是在網絡上進行「公投民間特首選舉」(誠然,「澳門良心」是網絡組織,當然最擅長「網絡遊戲」此道),那就只能是局限於懂得上網而且還是熱心並積極參與網上政治互動討論的「一小群人」參加,而其外的不懂得上網或即使是懂得上網但並不參加網上政治互動討論的人們,就被排除在外。這與「澳門良心」所標榜的「一人一票」,差距甚遠,其實更是「小圈子選舉」,亦即只限於在「政治網友」這個「小圈子」中進行,並將非「政治網友」排斥在外,而後者應是澳門居民的大多數。這豈非是自打咀巴?實際上,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安排,及澳門特區的實際操作,特首選委會雖然只有四百人,但卻都是澳門特區各個界別的代表,亦即各界別、各階層都有代表均衡參與,因而其對特首人選所作出的抉擇,就具有全面而充足的民意基礎。反而是只局限於「政治網友」之間的「網上公投」,只能是反映了這部分人的民意,不具有全面性。

其二、倘是以「熊貓命名公投」的形式,在街上「擺攤」讓居民自由「投票」,也就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像制度性選舉投票那樣的嚴肅嚴謹。因為「擺攤」只在市區的個別局部地區進行,缺乏「全澳性」,也沒有一套嚴格的「遊戲規則」予以規範。即使主辦者有檢驗參與者的身份證,並有能力檢查出並杜絕十八歲以下、未享有永久居留權、受禁治產限制、精神錯亂者、被剝奪政治權利者或沒有進行選民登記的澳門居民,及排除非永久性澳門居民(如遊客)參與(這是倘實行「一人一票」的必然條件),也因為在各「攤點」之間沒有聯網,核對參與者的身份證,難以排除有「熱心者」在不同「攤位」重覆投票「灌水」,這如何能做到「公正」?其結果又如何能代表「真正民意」?

因此,這個所謂民間「民間公投特首選舉」,只不過是一個庸俗化、娛樂化的遊戲活動,是把特首選舉這個嚴肅莊重的政治行為,當作是「兒戲」對待。打個不太切合的比喻,就像「澳門良心」的其中一位重要成員周庭希,在立法會的莊嚴殿堂上「放紙飛機」那樣。

值得注意的是,「澳門良心」的另一重要成員蘇嘉豪,是台大政治系的畢業生,曾在該系主任王業立教授之下受教;並也已考上了台大政治研究所,即將繼續做王業立教授的學生。而王業立教授對「公投」的定義、性質等,作了嚴肅的介定(見六月十七日本欄介紹)。倘蘇嘉豪卻違背其老師所授予的專業知識,將「公投」庸俗化、娛樂化,如何對得起自己的恩師?蘇嘉豪在台大政治系的四年學習,豈非是「讀屎片」?

其實,在王業立教授所撰著的《政治學》書籍及教材中,及他在參與相關機構舉辦的有關「公投立法」的專題研討會、座談會的發言中,他還與其他憲法學、政治學教授一道,在肯定「公投」的正面意義的同時,也指出了「公投」的負面因素:

其一,「公民投票」容易催生民粹主義。在世界各地的「公投」實踐中,往往大多數人民常依一己的利害而投票,而不能平心靜氣顧全大局地判斷法律的價值。實際上人民對政治與法律的知識也不足,缺乏判斷完整法律的能力,而法律的深奧牽涉範圍的複雜,就是一般法律家殫精竭慮,亦難完全瞭解其立法原意,尤其憲法又涉及法律與政治雙重層面,因此極易受到宣導而投票支持,致常有少數統治多數的現象,或因贊否概採多數決方式,故「多數壓迫少數」的現象亦將無法避免,而且一些政客也可籍「公民投票」方式將立法與行政責任分由全民負責,以脫卸自己的政治責任。

其二,「公投」容易為政黨或財團甚至是「黑金」勢力所操控。就世界各國經驗來看,「公投」常淪為少數財務狀況良好,有動員能力利益團體的工具,對民主政治的運作,有不良影響。因此,「公投」運用不當,很可能會傷害代議民主制度,擾亂原本安定的政治運作過程,呈現庸俗化的決策行為,萎縮民主政治成長的空間。一旦被濫用,或被當作一種以少數人利益對抗多數人權益的工具,則「公投」不但不能保障人權,反而可能成為傷害多數人權益的罪魁禍首。

其三,「公投」侵蝕科學決策的空間。從世界各地的實踐看,由於一般人民對複雜的公共政策問題,較無興趣且認知不足,或是沒有充裕的時間去仔細評估各方案之間的異同優劣。那些僅受過有限教育的人士將難以理解提案的內容,因而難以將其政策立場轉化為選票表達出來。倘透過「公投」強迫其做決定,容易導致錯誤決策。另外,「公投」涉及的議題,一般民眾缺少共識,又具高度情緒性,因而「公投」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往往還會給社會製造問題,形成對立、不安。況且民意如流水,倘要求政府政策時時與民意同步的話,難保不會破壞議會多數的政策形成、政策持續能力,以及弱化議會的責任準備。

其四,就技術層面而言,「公投」僅針對正反意見,「二選一」的選擇太過簡化,而複雜的公共議題可供選擇方案往往遠多於兩個。因此,「公投」不是很適宜的決策或立法工具。實際上,政策或規範的達致應該透過專家的研究和議會中的協商,而不應由人民的「是」或「否」票決作決定。尤其是在人民欲行使創制權而必須提出一個完整的法律案時,最容易形成所謂「業餘的侵入」問題而干擾政府整體決策體系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如果說,「澳門良心」的重要成員周庭希因為沒有讀過政治學,不具政治學的專業知識,而且還是一個過激的「行動派」,因而提出「民間公投選舉特首」這種不知所謂的活動,只是其本性所然的話,那麼,作為具有政治學專業知識,而且也掌握「公投」的嚴肅定義的蘇嘉豪,也緊跟其屁股後面亂搞一通,那豈非是自我貶低,與不受澳門青年人歡迎的人沆瀣一氣,損害自己已經建立起來的較佳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