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特首選委選舉不受任何干擾地進行

第四屆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選舉,將於明日進行。按照經過《澳門基本法》相關條文規範,前年「政制發展」五部曲順序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第四屆行政長官選委會應有四百名委員。其中除十二名全國人大澳區代表是當然委員,六名宗教界委員名額由各宗教自行協商產生,二十二名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十六名全國政協澳區委員的代表,是自行互選產生之外,三百四十四名屬於工商金融、文化、教育、專業、體育、勞工、社會服務等界別的委員,將於明日透過投票選舉產生。其中,教育、體育、勞工等三個界別是差額選舉,亦即參選人多於應選名額。這顯示,今屆特首選委會委員的產生過程,比以往有所進步,有所完善,盡管步子不大,但也是在前進中。

實際上,先後四次特首選(推)委會委員的產生,都有所變化。其中第一屆行政長官產生時,由於澳門尚未回歸,《澳門基本法》也尚未生效,因而特首的選舉產生方式,並不是適用《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而是按照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由全國人大澳門特區籌委會負責籌組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二百名「推委會」委員,然後由「推委會」選舉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回歸後,《澳門基本法》已經生效,因而此後歷任行政長官的產生,就依照《澳門基本法》本文的相關規定,及其「附件一」的規定,進行選舉。其中第二及第三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委員名額,是按照「附件一」規定的三百人。將於明日選舉產生的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經過前年進行的「政制發展」的「五部曲」程序,委員名額增加了一百人即共四百人。

盡管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規定,未來行政長官確實是有著由「一人一票」普選的前景;但《澳門基本法》卻又未像《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那樣,除了是有與《澳門基本法》上述表述相同的表述之外,還有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讓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至關重要的一句,因而也就卻乏「循序漸進」及「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前提下進行普選的法定條件。因此,按照《澳門基本法》的字面規定,澳門行政長官的產生,既可是協商,也可是選舉,現在的間接選舉也是選舉的一種,已比協商有所進步。至於何時可以達到普選,一是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作出解釋,是否也可引進《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表述規定,二是還得要看是否具備進行普選的條件(包括公民意識和清廉選舉),三是也要看大多數市民的意願和共識,四是還得看香港特區的經驗和教訓。

其實,即使是某些「反對派」朋友批評,現在根據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由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是「小圈子選舉」,也已比回歸前,澳督是由葡國總統指派任命,只是在作出任命之前派出特使徵詢澳門立法會議員和澳門葡人政治團體的意見,而這位「特使」往往就是葡國總統心目中的澳督人選的做法,澳門人連「小圈子選舉」投票的機會都沒有,要進步民主得多了。因此,擁有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選舉投票權的投票人,應當珍惜自己手中寶貴的這一票,在明日踴躍地前往各投票站投票。

在「六二九」投票之前,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做了大量的籌備工作,包括首次採用電子點票系統等,也制訂了嚴密的指引,人們都較為滿意。但也有人感到奇怪,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的投票人只有五千四百四十八人,雖然與立法會選舉中的間選的投票人相差不大,但卻比與立法會選舉中的直選,有二十七萬多選民,實質投票也有十五萬多人相比,簡直是「蚊髀與牛髀」,為何點票也要六個小時?而且既然是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形式,與立法會選舉中的間選基本相同,為何立法會間選是一個投票地點,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卻是安排了七個投票地點?

表面上看,這確是一個問題。筆者沒有接觸過選管會,當然沒有「內幕」可「爆」。但從兩個選舉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的情況而推理,可能是出於以下的原因:與間選只有五個界別相比,選委會有七個界別;而間選是十二個應選名額,而且採取改良漢迪比例法計票,而選委是三百四十四個應選名額,採用名單制計票方式,這就比立法會間選複雜得多。實際上,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候選人名額最多的是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個;其次是勞工界,共五十九個;再其次是社會服務界,五十個;其圈填選票方式不像改良漢狄比例法,每張選票只需作出一個圈選動作,而是必須按照應選名額的數額,逐一圈填,如工商、金融界就需圈填一百二十次,功夫不少,耗時較多。在此情況下,點票時間也就要比立法會間選多上好幾倍了。

包括選委會委員選舉在內的行政長官選與,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直莊重嚴肅的大事。儘管這是一種間接民主選舉制度,但間接民主制和直接民主制一樣都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只不過間接民主制下人民委託代表參與的方式與直接民主制下人民直接參與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都具有豐富的民主內涵。直接民主選舉在民主政治尚未成熟之前,未必就是個好東西,如鄰近的菲律賓、印尼等,還有我國台灣地區的陳水扁,選出了個貪汙犯;而泰國則是「你當選,我上街,他政變」。因此,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民主內涵是不容質疑的,不能通過簡單的數字比較來否認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性。

正因為如此,多數居民是以平常心看待,並希望投票人能投好選票。但也有不同意見,某些「反對派」朋友已經明言,將於明日在投票站較為集中的塔石球場附近舉辦活動。這是他們享受自己受到法律保護的居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也須嚴格遵守選舉法的規定和選管會的指引,不得在投票站一百米的範圍內,對投票人作出任何騷擾動作。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宋敏莉昨日就明確指出,尊重任何人士表達訴求,但同時希望有關人士不要騷擾投票人,在合法下舉行活動。如投票當日有投票人投訴進出投票站時受騷擾,選管會主席便須處理,可能向警方反映,警方亦會按職權,在當日做好保安工作。

因此,希望「反對派」朋友明日的「抗議」活動,必須依法而為之,不要超出相關區域及時間舉行,且和平表達,不得騷擾市民和投票人。而相關執法和司法機構,也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確保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不受任何干擾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