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芻議

3月下旬,在“太陽花學運”與民進黨雙重壓力下,馬當局被迫制訂“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以應對學生要求,推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議進程。而綠營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則相繼制訂各種版本的“監督條例”,給《服貿協議》添置障礙。目前,已有7個版本草案付“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不同草案對兩岸協議所持的態度與監督形式大相徑庭,島內外反映各異,這對台灣政局及兩岸關系將產生複雜影響。

一、各版本“監督條例”草案的異同

3月31日,陸委會完成“行政院”版草案,4月3日,“行政院”通過該草案。而在“行政院”版出爐前,民進黨及親綠社團就紛紛拋出各種版本“監督條例”草案。其中,“台灣守護民主平臺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所提草案被稱作民間版,是“反服貿”學生力推的版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制訂的民進黨版也受到綠營人士關注。此外,“台聯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姚文智、李應元亦紛紛領銜推出4個版本。

7個草案就內容而言,又可分成藍、綠兩類,呈現出三點重大差別:一是對兩岸政治定位不同/行政院”版尊重“九二共識”這一兩岸進行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體現了馬當局兩岸政策理念。譬如,“行政院”版全稱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行文中也用“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字樣,認同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共識。而民間版、民進黨版、台聯黨版及民進黨“立委”各版本則在不同程度上摻人了“台獨”主張,有“兩國論”人法之嫌。如民間版、民進黨版等草案或將條例稱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或在文中以“台灣”、“中國”對舉,赤裸裸地將兩岸視為“兩國”。二是對“立法院”權限規定有異。“行政院”版規定“立法院”一般只有備查權,不具審查權,除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裁定外,協議只報“立法院”備查。而其他版本則極力彰顯所謂“國會”監督作用,擴大“立法院”審查權。如民間版規定行政部門計劃“締結協定”時,應向“立法院”報告,由“立法院”舉行聽証會;“立法院”可以通過決議對協議簽署計劃提出修正、退回影響評估報告,甚至要求協議主管機關重啟協商。三是綠營版本對參加兩岸協議談判的人員要求極為苛刻。譬如,民間版規定相關人員在談判時若傷及台灣“主權”,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該條款,談判者在協商時必將投鼠忌器、噤若寒蟬,藍營對之深惡痛絕。故“行政院”版杜絕了此類求全責備的內容。

盡管有諸多差異,7個版本草案仍體現出二點相同:一是均將兩岸協議簽署過程劃分為幾個階段,對各階段運作皆實施監督。譬如,“行政院”版有“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協議簽署後”四階段,每階段需向“立法院”正、副“院長”及各黨“立法院黨團”報告。民間版則分為“協議締結前之計劃”、“協議之協商”、“簽署前之影響評估”、“簽署後之國會監督”四階段,各階段的監督更為嚴苛。二是皆對協議內容進行多方面的審查、評估。譬如,“行政院”版規定“國安審查”包括“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系、“外交及國際關系”、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等事項。民間版、民進黨版規定相關評估包括“國防”、“國際關系”、“治安”、“財政收支”、“經濟”、“相關產業”、“生態環境”、“民主文化”等方面。

應當說,綠營6個版本草案意在杯葛協議,為兩岸交流製造麻煩,故於條例中處處設卡;而“行政院”版草案盡管旨在推動協商,但囿於條例的核心是“監督”,又不得不隨順“大流”,客觀上為協議簽署設置了障礙。這是藍、綠7個版本的共性,因此無論最後哪種版本通過,都將給《服貿協議》過關、兩岸交流增添負資產。

二、“監督條例”的通過取決於相關各方態度

4月11日,藍、綠7個版本“監督條例”草案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待5月上旬“行政院長”施政方針總質詢結束後進人審查。屆時通過何種版本、作怎樣整合將取決於島內各方及大陸和美國的態度。

一是綠營堅持實質審查,不會輕易放行“行政院”版草案。雖然“學運”及島內民意不一定會堅持綠版“一邊一國”的論調,但卻希望能實質性介入兩岸事務。民進黨除攻擊“行政院”版草案外,還大肆鼓吹對兩岸協議嚴格“監督”。民進党發言人林俊憲稱“行政院”版僅將已有政令法制化,沒有給予“國會”實質監督權,是敷衍塞責的條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稱,“行政院”版缺乏“法律保留”與國會保留”,故“徹底違憲”,應依照民進黨版就協議涉及重大事項者向“立法院”報告,對簽署全程嚴格“監督”。“中國事務部主任”洪財隆稱,民間版草案有助減少未來兩岸簽署協議的爭執及“黑箱”疑慮,將使協議簽署過程更民主、周延。

二是藍營、大陸堅決反對綠營版草案。藍營嚴斥綠版草案荒謬,力推“行政院”版通過。馬英九批民間版草案納人“兩國論”,不僅不能“監督”,還會使兩岸關系倒退,同時存在“立法權”淩駕“行政權”等弊病,是“簽不成條例”;並呼籲黨籍“立委”全力支持“行政院”版通過。陸委會主委王鬱琦與綠營“立委”、學者網上辯論,批綠版草案“打擦邊球”,凸顯“台獨”色彩,造成協議擱淺。大陸方面則嚴斥綠版草案的“台獨”論調。國台辦發言人範麗青稱,我方堅決反對“台獨”及任何形式的“兩國論”,兩岸同胞要高度警惕此類借“兩岸協議監督”之名推行“台獨”主張、破壞兩岸和平發展的企圖。發言揭露了民間版、民進黨版等草案制訂者宣揚“一邊一國”的險惡用心,譴責其背離九二共識”、阻撓兩岸交流的真實意圖。

三是美國態度是促成藍、綠雙方妥協的重要因素。美國一向對馬當局的兩岸政策表示贊賞,也樂見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因而當此次“反服貿運動”威脅到馬執政基礎時,即不斷通過官員和學者表態,批評學生的過當行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國際研究學院教授卜道維(DavidBrown)公開批評學生運動系非法行為,稱“這在美國是不被容許的”。美國前國務院副發言人、史汀生中心東亞研究室主任容安瀾(AlanRomberg)稱,對學生所關切的事務必須嚴肅看待,尤其反對學生打斷台“立法院”或“行政院”正常運轉的行為。可以說,美國是逼退“學運”的重要因素。而綠版草案有“法理台獨”之嫌,且嚴重阻礙兩岸關系正常發展,這將損害美國的核心利益。因此美國不會支持民進黨借“監督條例”搞“法理台獨”。至於藍、綠陣營能否在通過草案時達成妥協,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進行妥協,美國的作用十分關鍵。

三、對島內政局及兩岸關系的影響

各版本“監督條例”審議在即,目前,藍、綠雙方焦灼點在於如何使最終條文更符合本陣營訴求,而這一條例的通過將對島內政局及兩岸關系產生複雜影響。

一是為民進黨介入兩岸事務搭建了平臺。此次“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立委”拿出各種版本草案,看似因“學運”所激,其實關於“監督條例”的爭議可追溯到2008年。當時民進党稱馬英九執政後開放兩岸交流,使“敵我意識模糊”,即呼籲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2009年又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皆礙於藍營杯葛未能成型。2010年,親綠律師賴中強為阻撓EC-FA後續協商,聯合“台灣守護民主平臺”等綠營社團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不斷拋出“監督”議題。此次通過“監督條例”如加入所謂“立法院”實質審查,無疑給民進黨在兩岸事務中發聲提供了平臺,使民進黨幹預兩岸協商更加有章可循。

二是使馬當局未來施政更屈從於“民粹”勢力。國民黨從一開始抵制條例,到推出“行政版”草案,步步後退,不但使“服貿爭議”持續延燒,更使“民粹”勢力不斷加碼,助長了綠營人士阻撓兩岸協議的氣焰。受此影響,未來島內“民粹”情緒大增,馬英九推行各項政策都將步履維艱。

三是給台灣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負面影響。無論7個版本最終如何整合,台灣使既定協議卡殼、實施監督吹毛求疵的觀感已然產生。這將損害台灣在國際社會的信譽和形象,使台與其他國家達成經貿協議的難度增加,成為台加入TPP與RECP的負資產,令脆弱的台灣經濟振起乏力。

四是給兩岸未來簽署協議製造障礙。民進黨喊出對協議“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實違背以包裹方武表決協議的國際慣例。而且綠營鼓吹的“監督條例”“立法”也有悖於既定慣例,台灣在與新西蘭、新加坡簽署相關經貿協議時,民進党根本未提出所謂“監督”法案,唯獨在兩岸協議上橫生枝節,其用意路人皆知。藍、綠草案皆涉及種類繁多的審查、評估事項,不啻在ECFA後續協商道路上增添重重障礙,使未來兩岸協議的簽署難上加難。

五是使兩岸交流不斷擴大、深入的良好勢頭受阻。無論通過哪個版本,制訂該條例所擺出的對兩岸協議嚴格監管的姿態,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兩岸交流的開展,馬英九執政以來兩岸共創雙贏的局面將徒增波瀾。這為民進黨渲染“大陸威脅”、對年輕一代灌輸“恐中”意識提供了可乘之機,兩岸關系將面臨新的考驗。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借“學運”之勢催生的。民進党高層只考慮自身政治利益,置台灣經濟於不顧,嚴重影響了兩岸正常交流。而發展兩岸關系、加強經貿合作是大勢所趨,此類作繭自縛的行為終將為時代所棄。

(常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