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低工資立法的淺見

子悠

本月初,備受社會關注的“最低工資”立法終於初見成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向立法會引介《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並獲得一般性通過。回顧本澳最低工資的立法進程,可謂一波三折,根據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特區政府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在公共部門的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中推行最低工資措施;於二零一二年曾委託獨立的實體即澳門大學“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資展開物業管理行業的現況調查”,並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展開為期四十七日的公開諮詢,廣泛蒐集和聽取社會各界對特區制定最低工資的意見及建議。

最低工資立法最早由本澳雇員團體提出,旨在保障基層員工薪酬收入水準,使基層雇員更合理的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並促進和諧勞資關係的建立。然而在社會討論過程中,雇主一方卻有不同見解,曾有意見認為本澳現時的勞資關係並不需要以“最低工資”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管,而這種聲音至今仍存在。其實,歸根結底討論的核心就是“最低工資”需不需要立法?若需要,最低工資又該訂一個什麼樣的標準?如何檢討?等等…….

為持續改善收入較低僱員的待遇,經總結試行措施的實踐經驗,特區政府現階段先為在物業管理範疇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訂定最低工資。冀能在充份衡量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在取得適當的平衡下訂定有關的制度,故當中尤其考慮包括僱員的收入是否能維持生活所需、僱主的營運成本、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特區整體的競爭力、社會的營商環境,以及比較鄰近地區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等情況。政府亦特地說明,在釐定最低工資金額時除關注一籃子指標的變動情況、社會經濟現況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外,亦會持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而因應近幾個月的經濟變化以及特區政府相關政策措施的調整,例如《最低維生指數》的援助金額的調升,同時亦考慮到立法過程中出現的通脹等因素,故特區政府最終提交予立法會的法案文本建議最低工資金額分別為每小時澳門幣三十元、每日澳門幣二百四十元或每月澳門幣六千二百四十元,並規定每年檢討最低工資金額。

雖然,“最低工資”立法在本澳已經有十餘年的討論,但今次的立法卻未能讓社會如釋重負,甚至可以說是“萬裡長征的第一步”。首先,法案文本建議最低工資金額分別為每小時澳門幣三十元、每日澳門幣二百四十元或每月澳門幣六千二百四十元,這個標準是高還是低,仍存在爭議。其二,今後每年的檢討與調整也勢必會成為一場勞資雙方的交鋒。其三,本澳行業千千萬,現時法律訂立的僅僅是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其他行業雇員最低工資的立法將成為更加迫切的需要。

最低工資制度從來就有爭議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最低工資制度由來已久,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這種制度,同時積極、有效的實施了這一制度。最低工資制度最先適用的國家是澳大利亞以及紐西蘭等其他大洋洲附近國家,此項制度大約從1820年開始逐漸建立並完善,其中經歷了多個發展階段。最低工資制度的創設遇到了極大的理論與實踐操作困境,在最初是否設置此項制度時,就存在著極大的理論爭議,其中存在多家學派,有認為設置合理的,有認為設置不合理的,其中堅持設置此項制度的自由主義學派為最有代表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隨著經濟進一步的快速發展,在1930初,各國經濟運行的不同程度發展,在不同程度上推動了各自國內經濟體制的建立,在此經濟形勢之下,各國工業產業化進一步加快,同時對於工人與雇工的相關規範不斷出臺與完善,其間關於工人與雇工工資也做出了必要的規範,如相關國家規定“勞動者基本法”、“勞動者標準法”等規範,對於工人與雇工的最低工資做出了規制。

隨著世界各國陸陸續續設置與完善各自的最低工資制度,從上世紀50年代後,一直到現在,理論界關於最低工資制度的爭論由“最低工資制度設置的合理性”轉為“最低工資設置的標準如何界定”,斯蒂格勒作為自由主義學派的代表,其創作的《最低工資立法經濟學》對於最低工資制度的最新研究做出了較為完備的、較為系統的分析。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提到,國民財富增進與提高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工人勞動報酬的增加與提高,最低工資的設置與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國國民財富的增進與提高程度。同時相關的經濟學家與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對此項制度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最低工資制度的設置狀態可以直接影響社會失業率與企業在市場中的停留程度。世界各國均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最低工資制度進行了規制,此種制度的設置直接影響著社會財務的分配,同時可以從法制的角度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進一步有效的維護社會穩定。

從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存在爭議,但最低工資制度的法定實施還是在一路前進。已經從“需不需要”進步到“需要多少”的階段。筆者認為,作為法律規定,其最大的作用在於預防,最低工資制度所預防的就是對基層雇員的盤剝,使其能夠在付出勞動的同時,獲得一份相對應的,符合所創造社會價值的收入。

就本澳而言,最低工資同樣需要。首先,從法治的精神上來講,社會運行,勞動關係的建立都需要具體的法律制度來規範,本澳已經訂立“勞動法”,因此,同樣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動關係中價值的體現作出界定也是合情合理。其次,從本澳社會現時來看,雖然笨啊整體經濟處於向好發展的趨勢,整體社會價值不斷增加,居民收入也節節升高。但是收入的不均也更加突出,“在職貧困”困擾本澳社會已久。“以目前澳門經濟欣欣向榮之際,澳門仍有近兩萬名本地居民的工作收入在六千元以下,其中有千多人更只有三千五百元以下,靠領取低薪補貼彌補太低的收入,而低薪補貼也僅補貼至每月五千元”。由此可見,訂立最低工資,對提高基層雇員收入甚是必要。

負面影響亦值得關注

最低工資的初衷是保護低收入的貧窮工人,但在競爭性市場環境下,超越工人勞動生產率的工資水準必然會減少企業對工人的雇傭,畢竟理性的雇主傾向于選聘生產力較高的勞動者個體。到頭來,那些在最低工資標準附近的那些人可能淪為失業,從而這些工人的失業率會進一步上升。

在實踐方面,匈牙利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資的做法提供了最好的案例。2000年匈牙利最低工資只為2.55萬福林,而在2001年和2002年之後其最低工資有了大幅度上升,分別提高到4萬和5萬福林,年均近50%以上的增長幅度導致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特別是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使得匈牙利小企業的從業人數在2001年期間至少下降了3.5%,而2002年的失業率水準也由此提高了1.5%。同樣,有研究利用1998~2007年中國的資料也發現,最低工資每增加10%,製造業企業平均雇傭人數將顯著減少0.6%左右,所以中國最低工資的顯著提高也會對就業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事實上,市場的“需求”是勞動力價格的唯一決定因素,而既然勞動力價格的決定因素只此一個,那麼用各種法律和命令來規定工資的高低只能是徒勞無功的。理由非常簡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無法限制和規劃勞動力的供應,也無法限制勞動力的需求。

無論是公司、合夥還是個人獨資企業,終歸是以營利為目的。面對相關法律有關最低工資的條件限制,企業也會相應採取裁員和減少雇傭來實現自身的利潤最大化,這是企業博弈的必然結果。此外,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只是針對貨幣工資,而貨幣工資僅僅是“全部報酬”的一部分,包括勞動保障、醫療保障、帶薪休假、工作環境、職業技能培訓等等。即使立法強制規定其中的貨幣工資,雇主也可以在長期內調整其他報酬,使得“全部報酬”整體上回歸原來的水準,這樣法律依然無法起到預想的作用。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相應的強制性政策出臺以後,企業必然會進行所謂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博弈,從而引發更為嚴重的問題。

首先,強制企業支付較高工資,會導致企業裁員和非正常經營行為的增加。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同時要追求利潤最大化,上述選擇幾乎是企業唯一的。而裁員會導致失業的增加,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甚至有些人會由此從事非法行為,對社會安全造成威脅。

其次,這種失業並不是市場的調整造成的,不是“自然失業”,而是“非自願失業”,容易導致“情緒問題”。如果僅僅是工資原因,勞動者可以在“自身培訓”成本和低工資就業之間進行權衡,進而做出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願意接受低工資卻仍然無法就業,就會對社會公平產生懷疑。沒有“機會公平”,必然會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失去機會而產生“憤怒的情緒”,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最後,當供給大於需求時,尋租現象必然會出現,這不是出於道德判斷,而是邏輯的必然結果。勞動者為了得到就業機會,必然會採用其他辦法影響招聘人員或者公司領導,於是,享有人事權力的管理層人員成了這裡的“尋租者”。沒有最低工資,勞動者需要在職業培訓和低工資就業之間進行抉擇,但在最低工資條件下,他們必須要要在經濟租金和就業之間進行取捨,甚至,他們還可能會對長期工資的現金流進行折現。這樣,該法條想維護的勞動者工資卻讓他們不得不交出了“租金”。

在起初的時候,美國的汽車業是全球汽車業的執牛耳者,但後來卻完敗於日系車企。究其根本,最低工資是罪魁禍首之一。在工會的罷工威脅幫助下,美國汽車公司的熟練工人每小時工資達到73美元。通用汽車公司生產出來每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