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曾經先後專程前往香港參與「全民起義,五區公投」,及「佔中公投」活動的澳門個別「反對派」人士所操控的幾個小團體,果然將香港「反對派」的「公投」把戲移植到澳門,東施效顰地也要在澳門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期間,進行所謂的「民間公投」活動,並裝模作樣地成立了甚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嚴重幹擾澳門居民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及享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下,全體澳門居民參與的政制發展成果的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
對此,澳門特區政府昨日發表嚴正聲明,強調澳門是法治之區,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在澳門均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對於個別小團體意圖挑戰澳門法治基礎的行徑,特區政府堅決反對。
而澳門中聯辦也有關負責人也指出,在澳門特區搞任何所謂「公投」活動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是無權自行創制「公投」制度或發起所謂「公投」活動的。因此,中聯辦完全贊同和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管理有關事務的立場和態度。中聯辦負責人相信,澳門各界人士會十分珍惜今天澳門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努力維護繁榮穩定的大好局面,任何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否定法定制度的行爲和作法都是不得人心的。
對於幾個小團體要在第四任澳門行政長官選舉期間,舉辦「民間公投特首選舉」活動的行徑,本欄在六月間就曾多次為文,力斥其謬。實際上,「公投」,又稱「公民投票」,這是一項嚴肅的政治活動。在政治學的理論中,「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重要形式,是相對於「代議政制」而言的選舉而言。這種「直接民權制度」,是「主權在民」理論的表現形式。因為按照西方政治學的理論,「公民投票」的法源,來自「自決」這個具有自然法意義的普遍原理。此種普遍原理可表現在不同層次:在國際法上,是《國際人權憲章》所載的「人民自決原則」;在制憲問題上,是近代憲法學所共認的「國民制憲權原理」;反映到各國《憲法》之中,則是具有普遍性的「國民主權原理」。正因為如此,西方一些國家內的民族分裂勢力,就把「公投」視作「民族自決獨立」的武器。比如,加拿大魁北克、北愛爾蘭、昔日波羅的海三國家的分離式獨立運動,以及最近的烏克蘭的克裏米亞獨立,就是訴諸於「公民投票」。
正因為「公投」是一項極為嚴肅的政治活動,因而就必須具備一系列嚴格的規範。其一,是必須是憲制性法律設有「公投」的機制。因而民進黨長期以來爭取「公投入憲」;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公投」的憲制性安排,因而在澳門特區,也就根本不具備進行任何形式的「公投」活動的憲政基礎。其二、必須要有規範「公投」活動的法律,即《公民投票法》。由於《澳門基本法》並沒有「公投」的憲制性安排,亦即沒有「公投」的法源依據,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為任何形式的「公投」立法。其三、既然如此,澳門特區就根本不擁有進行任何形式的「公投」活動的機制如管理機構(好像特首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那樣的機構),也就根本不可能像設有「公投」機制的國家和地區那樣,對發動和進行「公投」的條件、程序、通過「門檻」,以及仲裁、處罰辦法等,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實際上,制定《澳門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授權澳門特區市民進行任何形式的「公投」。
最關鍵的是,澳門特區並非獨立政治實體,因而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公投」活動。香港特區的「反對派」年前在發動「五區公投運動」時,提出了「主權在民」的口號,這就是赤裸裸地推動「變相港獨」。實際上,「主權在民」是適用於主權國家的理論,「反對派」在香港特區使用,就是要將香港特區偷渡為「主權國家」。澳門那些那麼喜歡玩弄「公投」遊戲的「反對派」朋友,是應當對「公投」這個嚴肅的政治概念,有一個清醒的認知的,不要將之庸俗化和娛樂化,更不要自惹「追求變相澳獨」的嫌疑。
而在這幾個小團體所謂「公投」的題目設計上,也是違反《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進行「政治制展」作出的「解釋」和「決定」的相關規定的。比如,其「命題一:你是否贊成二零一九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經過年前「政制發展」的實踐,人們都已明瞭到,涉及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任何修訂,其主導權在中央,具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五部曲」程序而進行,民間無權發動。而這幾個小團體竟然冒天下之大不諱,不知天高地厚地意圖透過「民間公投」啟動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程序,就明顯地是違反《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的行為。以他們那麼幾個人,就要劫持澳門特區及全體居民,以至是劫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強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他們的意志。因而他們所進行的所謂「公投」活動,不但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而且更是非法的。
又如,其「命題二:你是否信任二零一四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唯一候選人×××成為行政長官?」,及「命題二:你支持以下誰二零一四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成為行政長官?」尤其是竟然成立了什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這是嚴重侵蝕依循《澳門基本法》,及其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五部曲」程序修訂的「附件一」,以及據此而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而選舉產生的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權的行為。
其實,他們心中早已有自己所謂的「行政長官人選」。因為就在他們籌謀進行「民間公投」時,與這幾個小團體關係密切的一家網絡媒體,就已經率先進行了「民間特首選舉」,由網民進行投票。獲得最高得票數者,就是「在上一屆行政長官的選舉時民間社會最認同的人選」,亦即某位因具有立法會議員身份,曾參與《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立法的選委,在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時,卻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攜帶選票離開會場,並在會場所在建築物內,向媒體非法「亮票」(空白票),聲稱他所支持的「行政長官人選」的那位人士。雖然這家網絡媒體沒有使用「公投」的稱謂,但也與這幾個小團體所進行的「特首選舉公投」活動的其中一種形式--網上投票,如同一轍。但畢竟沒有使用「公投」的稱謂,說明其還有法制認知。
「新澳門學社」沒有參與這項「民間公投」活動。但有關「新澳門學社內訌」的消息,昨日在網絡上紛飛亂竄。這說明,確實是有那麼幾個人,不但要攪亂澳門,而且還要攪亂「新澳門學社」,並要將台灣「太陽花學運」及香港「佔中」的禍水,引入澳門。這是需要嚴肅認真對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