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投偷換概念自抬身價作大冇藥醫

澳門特區政府於前日下午發表嚴正聲明,指出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在澳門均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對於個別小團體意圖挑戰澳門法治基礎的行徑,特區政府堅決反對。對此,發起「民間公投」的「澳門良心」主要成員周庭希聲稱,他不認為「公投」活動違法,只是沒有法律效力。「公投」只屬民間的政治意見表達,但同時並無法律禁止市民參與「民間公投」。他又認為政府偷換概念,誤導市民,刻意製造輿論,企圖阻止市民參與有關活動。

誠然,澳門的法律體系,並無正式法律條文禁止此類所謂「民間公投」活動,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項所謂「民間公投」活動,在「公投」的題目設計上,違反《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進行「政治制展」作出的「解釋」和「決定」的相關規定,意圖透過「民間公投」啟動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訂程序,就明顯地是非法的。而且,它還成立了什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這也是嚴重侵蝕依循《澳門基本法》,及其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五部曲」程序修訂的「附件一」,以及據此而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法》,而選舉產生的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權的行為。這不是違法,又是什麼?!

周庭希似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一方面,堂而皇之地打出「公投」的旗號,並裝模作樣地仿照台灣地區《公民投票法》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規範,設立什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機構」,擺明就要將之當作是「法定公投」來辦理;但另一方面,當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而且還是回歸以來首次使用「嚴正聲明」的辭藻後,又「縮番條槓」,說這只是民間的政治意見表達,並反噬特區政府「偷換概念,誤導市民」。

究竟是誰在「偷換概念,誤導市民」?這頂大帽子,看來還是應該由周庭希及其要發動所謂「公投」的朋友們自行戴上。實際上,既然是「民間的政治意見表達」,為何卻要使用作為憲制性安排活動的「公投」的稱謂?如果說,周庭希因為沒有讀過政治學,不具政治學的專業知識,因而不知天高地厚地盜用「公投」的稱謂,只是其本性所然的話,那麼,作為台灣大學政治系的畢業生,因而具有政治學專業知識,而且也掌握「公投」的嚴肅定義的「澳門良心」另一重要成員的蘇嘉豪(昨晚當選為「新澳門學社」理事長),也緊跟其屁股後面亂搞一通,那豈非是自我貶低,並辜負其對「公投」的理論和實踐述著甚豐的恩師王業立教授(蘇嘉豪在台大政治系讀書時,王教授是政治系/所的主任)?

實際上,即使是撇開澳門特區政府「嚴正聲明」和澳門中聯辦負責人談話中,根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自行創制「公投」制度或發起所謂「公投」活動,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在澳門均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這一根本性的大道理不談,就說是「公投」活動的本身,也有著一系列嚴格的規範,必須要有規範「公投」活動的法律,即《公民投票法》,對發動和進行「公投」的條件、程序、通過「門檻」,以及仲裁、處罰辦法等,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

而周庭希既然承認三個小團體所進行活動,只不過是一項「民間的政治意見表達」,充其量也就只不過是民間團體進行的民意調查而已,卻公然要使用「公投」的名義,就不但是在政治上偷換概念,而且在實際操作也是自抬身價,「作大冇藥醫」,將嚴肅的政治運作予以庸俗化和娛樂化,自我陶醉。

實際上,就以蘇嘉豪所熟悉的我國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為例,該法律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則包括: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事項,則有: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

《公民投票法》最重要的規範內容,是「公民投票」的進行程序。提出「公投案時」,需由一領銜人發起,並起草一百字之內的「公投主文」,以及一千五百字之內的「公投理由書」。發動「公投」是有「門檻」限制的。其中「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約十四萬五千名選民);將提案人名冊,及相關資料交付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並通過審核後,「公投」即完成提案。「行政院」應設「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設地方性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公民投票提案」事項的適法性。完成提案後,即需進行連署程序,連署人數若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約一百四十四萬名選民)以上,即可以進行正式投票。而「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人的基數,乃是以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計算。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約九百多萬)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約四百五十多萬)同意者,即為通過。若是投票通過,則「全國」或地方的行政、立法機關,應配合調整相關政策法令。

由此可見,「公投」是一項為嚴肅的憲制性政治活動,比一般的選舉活動還要嚴格。實際上,「總統」大選就沒有「投票人數過半」及「同意票過半」這兩道「門檻」的限制,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當選「總統」,得票率就只有百分之三十六點八四。因此,台灣地區過去三次六項議題「公投」,陳水扁使出了吃奶的力氣「催票」,不要說是獲得「過半」同意票,就是投票率也未能跨過半數,而宣告流產。

而「新澳門學社」在「政制發展」時所進行的「公投」,只不過是有二千五百六十五人參與,即使是以澳門地區二十七萬六千多選民計算,也只不過是千分之九點二而已,遑論過半。周庭希在今次發動「民間公投」的記者會上,聲稱相信參與「公投」的人數,將會比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四百名選委的人數要多。想不到其要盜用「公投」的名義,所要求的參與人數,也僅僅是比四百人「要多」,可能連參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投票的四千五百人也不如,這樣就能滿足了。真是笑大人家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