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的理論基礎是「主權在民」當然敏感

「澳門良心」等三個團體進行的「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活動,遭到特首崔世安、澳門特區政府、澳門中聯辦,以及不是民間社團發聲批評反對。周庭希卻沾沾自喜,認為本來是民間團體搞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活動,在公權力及建制派發聲反對之後,引發國際社會注意,起碼有好幾家國際媒體採訪他,使得這個「特首選舉民間公投」活動及他本人的國際知名度大增,好一副自我陶醉的心情溢於言表。

這反而暴露了周庭希要借助國際力量幹預澳門事務的真實心態。其實,要借助外部力量幹預澳門事務,一直就是周庭希等人的政治策略,甚至還不滿足於國際媒體的專訪。君不見,周庭希等人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告禦狀」,並與之進行視像會議,誣指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人權報告中存在失實和虛假的資訊;周庭希還應歐洲聯盟政府邀請,到位於布魯塞爾的歐洲委員會以及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議會訪問,以「首位以非政府組織成員名義參加歐盟訪問計劃的澳門居民」的身份沾沾自喜?這些,都夠「高規格」了。越是將澳門的事情鬧大,鬧到國際社會的層面,就越能得到外部勢力的支持,從而不但可得到「國際揚名」的「名」,而且還可能會得到各種資源奧援,尤其是專門在世界各國推動「顏色革命」的「民主基金」之類的機構,給予物質上亦即是「利」的支持,可謂「名利雙收」。錯失了立法會的議席,卻能收到比屬於地方事務更高的「國際名利」,比打一份「牛工」還要「和味」,將能使周庭希更加堅定要做「職業政治家(政客?)」的決心。

不過,盡管周庭希「鴨死嘴巴硬」,為自己能再次提高「國際知名度」而樂不可支,但仍有些心虛膽怯。他又說,他們所搞的「特首選舉民間公投」只是民間調查,特區政府和中聯辦又何必那麼大陣仗,以高規格的嚴正聲明來應對之,直把他們的活動當作是正式的「公投」來看待?

這似乎是倒打一耙了。實際上,從形式上看,「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的確是一次民間調查。或許,連周庭希們也知道,「公投」是公權力的行為,是由政府管理和主導的憲制性活動。盡管發動可以多種形式,包括由「公民連署」發動,但最終都要列入公權力管理的軌道,民間是根本無權舉辦的。即使是裝模作樣地使用了「民間」的字眼。這一點,與周庭希同為「澳門良心」的重要成員的蘇嘉豪,在台灣大學政治系讀書時,應是所學到的最基本專業政治知識。

實際上,蘇嘉豪在台灣讀書時的台大政治系主任王業立教授,所審訂的《政治學》一書,參與撰寫的賴映潔等八人,都是蘇嘉豪的「學長學姊系友」。書中就明確指出,即使是由人民發動的「公投」,也必須先由一定比例的公民(如符合資格選民的千分之五左右)對選務單位進行提案,審核通過後進入第二階段,為一定比例的公民(如百分之五左右)連署,經選務機關認定後該「公投案」才可成立。其後選務機關應進行公告,並於媒體邀請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數場辯論,使人民深入瞭解此案。最後進行投票,結果需有過半數的選民投票、且獲過半數同意才算是通過。若投票人數不足,或未獲過半同意,則該案即被否決。從上述所述程序來看,沒有經過選務機關的把關和主持,「公投」就根本不可能進行,而選務機關就是公權力機關。另一本也是由蘇嘉豪的恩師王業立教授校閱,DAVID BUTLCR及AUSTIN RANNEY著,吳宜容翻譯的《公民投票的實踐與理論》一書,也強調了「公投」是公權力行為,無論其發動方式如何,都必須在政府主導下進行。因而「公投」中的「公」字,就是強調了公權力行為。周庭希們意圖以「民間」來混淆之,簡直就是盜名欺世。

因此,周庭希們不單止是偷換概念,而且更是狐假虎威,意圖以民間團體搞的民意調查,當作甚至是冒充應由公權力進行的「公投」。但卻又加上了「民間」二字,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試看,全世界的公投,有哪一個是民間進行的?台灣地區的澎湖縣和連江縣即使是進行一個是否開賭的「地方性公投」,也須嚴格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一九九八年的臺北市長選舉,時任臺北市長的陳水扁強要加入「核四公投」,也因沒有法律支撐(當時「立法院」尚未通過《公民投票法》),而被宣佈無效。周庭希們的做法,擺明是要欺騙不熟悉政治理論的民眾。

周庭希反駁特區政府和中聯辦的另一個籍口,是過於「敏感」。不敏感就假。因為「公民投票」的理論,是基於「主權在民」的原理。實際上,台灣「憲法學」教授,曾在李登輝主導「修憲」擔任極為重要角色的謝瑞智博士在《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學》一書中就指出,直接民主是人民主權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推行直接民主的制度性措施是公民投票。按照「主權在民」學說,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商定;國家的最終決策,必須經過全體人民的投票來決定。公投的其中一個功能,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是否「獨立」。正因為如此,由通常是出版鼓吹「台獨建國」理論圖書的「前衛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四月出版的《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一書,其「代序」就有以下的一段文字:「在去年三合一的選舉後,特別引起中國當局及日美重要報紙注意的是台南市的『台灣前途』公民投票。參與公民投票的台南市民以壓倒性的絕對多數,反對台灣被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而贊成受中國統治的不到十分之一,對於台南市民『主權在民』意志的展現,中國當局解讀為『分裂祖國的活動』,而對所謂『分裂勢力』提出嚴重警告。」。

陳水扁就是看中了這一點,先後三次發動的「公投」,有兩次的「公投」內容與分裂國土有關。第一次是二零零四年的「和平公投」,有兩個公權題目,一是「強化國防公投」,二是「對等談判公投」;第二次是二零零八年的公投,陳水扁提出了「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公投」。均是以進行「公投」為名,大搞「台獨」分裂活動。

因此,「台獨聯盟」主席蔡同榮在提出《公民投票法》法案時,就聲稱這是為了「台獨建國」。而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就聲稱「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因此,「公投立法」一直被北京認定為「法理台獨」的重要步驟。

澳門特區並非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央政府轄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因此,體現「主權在民」的「公投」,如在澳門使用,實際上就是「變相澳獨」的行為。要說不「敏感」,那才是怪,那就是特區政府和中聯辦嚴重失職了。因此,特區政府和中聯辦當然是要嚴正對待,發聲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