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審結九月中宣判

【本報訊】桃花崗案聆訊昨日結束,押後至9月19日宣判

控方於結案陳詞中均指出,被告丁文禮30多年來在桃花崗沒任何作為。被告從法院拍賣中獲悉本澳很多土地業權不明,仍購入業權不清的桃花崗地段,於2000年提出民事訴訟時故意隱瞞法院,是“有心人裝無心人”,最終以取得時效方式不當得到業權。控方強調,特區政府是實際的土地管理人和佔有人,被告所為不但令特區政府和小販蒙受損失,傷害澳門人的美好回憶,損失巨大,難以計算。

辯方律則認為桃花崗自古已是私地,被告提出桃花崗是私地後,民署已建議桃花崗小販搬遷,只是小販不接受,不認為小販和政府的利益沒有受損,但認為當年的民事訴訟中被告沒有曚騙法院。

被告丁文禮在審訊結束後被傳媒追訪時表示,自己問心無愧,又稱桃花崗地段自滿清已是私家地,“我呃邊個”、“點會話係政府?”,又認為事件發生後傳媒的報導對他不公平。

丁文禮稱,將桃花崗賣出前曾與小販商討賠償,因部分小販不接受,才將地段賣出。至於發展商會否向他索賠,丁文禮稱“由得佢,佢鍾意點做就點做,佢有權做”。

丁文禮昨早上出庭應訊前向傳媒表示不擔心,會以平常心面對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