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政府高層不公平案件」終水落石出 「針對政府高層不公平案件」終水落石出

曾經擾攘了兩、三年,在澳門特區掀起形同「輿論審判」的浪潮,因而被案中辯護律師指為「從未見過針對政府高層如此不公平」,甚至還導致初級法院在公眾假期連夜發表「書面回應」,澄清「刑事預審程序將被安排至明年才開展」的言論,讓人產生兩個司法機關之間「不咬牙」的「十幅墓地瀆職案」,昨日由初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決,指出無法確定有任何人曾刻意收藏了涉案十個永久墓地的原始文件,四名嫌犯在回應檢察院請求的時序上沒有表現出拖延的態度及各人所作的行為均符合其職務範圍;而涉案十個永久墓地的批出是發生於臨時澳門市政局時期,當時四名嫌犯均沒有參與有關程序,表面上看不到檢察院的介入將會威脇到四人的利益,而起訴書內亦沒有指出關連性事實,使法庭難以推斷四人或有的犯罪意圖。鑑於未能證實四名嫌犯曾實施起訴書內所載的犯罪事實,欠缺「瀆職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應判譚偉文等四名嫌犯無罪。

其實,該案在結案陳詞當日,以至在合議庭法庭調查的最後階段,重新傳召一位伍姓證人到法庭作證之時,不少人就已經心中有數,這宗其實即使是如同起訴書所述的案情,也是程度較輕,但卻被人為刻意放大了的「瀆職案」,四名被告獲初級法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機率極高。這是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一、從程序上看,此前終審法院已就法務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預審案件,作出「不起訴」的裁決。而陳麗敏所涉的案件,與這宗「瀆職案」密切相關,而且這宗案件都是由同一位法律輔助人而發起,因而有著因果及「起承轉合」的關係。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的終局審判法院。由此,終審法院對互有關聯的案件作出的裁決,對其下級法院的裁決,有著指導性的意義及作用。實際上,在初級法院作出判決後,倘控辯雙方不服而逐級上訴,到了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不可能作出與自己先前裁決相悖的判決。

在此,應當高度肯定主理「十幅墓地預審案」的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不受當時幾乎是「鼎沸」的「民意」尤其是「輿論審判」的影響及幹擾,堅持獨立辦案,不怕輿論壓力,依法依理地作出裁決的公心,不帶任何私人偏見。

其二、從案情上看,初級法院合議庭也是不受社會上的「輿論審判」的影響和幹擾,而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對案情層層剝離,細心分析,還原了事實真相。四名被告不但並不是像起訴書所言,刻意拖延向檢察院送交涉案文件,而是因為確實找不到相關文件尤其是原件,而無法及時地送交檢察院,而且相反還經過庭審,而揭發了大部份檢察院所需要的文件,都存在檢察院根據其證言控告四名被告的伍姓證人的文件櫃內,而使得民政總署的職員,滿頭大汗四處尋找,也遍找不獲。此行為與四名被告完全無關,而且恰恰相反,導致四名被告被檢察機關起訴的最關鍵證言,就是來自此位伍姓證人的證詞。因而也就難怪,當伍姓證人再次到庭作供,不但是部分地推翻了自己先前在檢察院的證言,而且也無法解釋為何相關文件會在自己曾管有的文件櫃(夾)內,甚至還表示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刻意拖延向檢察院送交文件時,社會上掀起一片驚呼責罵聲。

其三、不管這位伍姓證人是疏失、失憶還是有意誤導檢察機關辦案,甚至還導致檢察機關負責人錯置「預審」程序,使得初級法院不得不連夜發表「書面回應」,說明「預審」的程序,以避免不明司法程序的民眾對司法機關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都是由於這位伍姓證人的證言所致,浪費司法資源和成本,影響司法機關及其負責人的聲譽,陷其於不義。而且,從另一角度看,似是有利用司法機關誣陷四名被告之嫌。因此,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一些說法,就很能說明此人的職業道德很有問題。這從這位伍姓證人再次出庭時,旁聽人員報以被助理檢察長形容為在其十幾年的職業生涯中,首次遇到有人在法庭上喝倒彩的噓聲,及昨日譚偉文等被告離庭時,旁聽人士卻報以熱烈的掌聲,就可見人心的向背。

其實,即使是一些曾經受到誤導,甚至是出於個人某種動機,而對該案「窮追猛打」的人士,在初級法院合議庭庭審的最後階段,也已發現是一場「大烏龍」。就以某位經常打電話上「澳門廣場」,頭頭是道地引述各項法律條文,抨擊四位被告以及其頂頭上司,以至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人士,在合議庭進行結案陳詞的前一日,還大聲呼籲民眾到庭聆聽結案陳詞,看看特區政府是如何「黑箱作業」的云云;但在結案陳詞後,卻一反常態,不再上「澳門廣場」嗆聲了。可能他也發覺自己被表面現象所誤導及以至是欺騙了,或是原先以為可以籍這宗案件「借助鍾馗打鬼」,汙名化特區政府的這位先生,發覺已經跌落自己所預挖好的陷阱,因而極為尷尬,沒臉面再上「澳門廣場」發聲了。

還有一位曾在第三任特首選舉中拒絕投票,並將選票攜帶出選舉會場外向媒體「亮票」,以佐證並強化其「反崔」立場的立法會議員,以為「鴻鵠將至」,又尋到了一個「修理崔世安」的機會,終日糾纏著「十幅墓地案」,並要求崔世安就該案進行公開表態;當崔世安以司法保密為由時,他又批評「這個說法很荒謬」,且有「呃人」之嫌,聲稱司法保密只是針對司法機關及涉案人士等,特首根本不適用,「乜嘢都可以講」。以圖誘使崔世安在該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就該案發表談話,而造成行政長官幹預司法審判,向司法機關施加輿論壓力的「既成事實」,借此來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和形象,及損害行政長官的法治形象。但當初級法院合議庭進行結案陳詞之後,這位「勇士」卻啞口無言了。

這宗案件,對各方面都是一個沉重的教訓,特區政府也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那就是辯護律師所說的「從未見過針對政府高層如此不公平」。當然,更是給檢察機關一個教訓,日後在偵查案件中,不要偏聽偏信,更不要先入為主,因而導致自己只是喜歡聽「所需要的」證言,而忽略了有可能是反映真正事實真相,但並非符合自己「先入為主」認定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