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投在政治司法兩戰線都慘吃敗仗 民間公投在政治司法兩戰線都慘吃敗仗

三個小團體舉辦的所謂「民間公投」活動,繼在特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先後發表聲明,及本澳各主要社團、媒體紛紛進行批判之下,在政治戰方面已經潰敗。而目前,又再在司法戰方面遭受更大的挫折,可說是被廢了「武功」,相信將難以達到其幹擾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及實質性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的原定目標。可以預期,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將能在較為和諧健康的政治氛圍,及公平公正的選風環境下進行,澳門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將能大獲全勝。

實際上,建制派進步力量已經先贏了「政治戰」的戰役。在特區政府和中聯辦先後發表聲明,及建制派社團、人士及媒體、網民口誅筆伐之下,已把所謂「民間公投」的不合法性、不具法律效力性及欺騙性揭露得體無完膚,正面輿論在媒體、互聯網討論區及「茶餐廳文化」中佔了上風,牢牢地佔據著輿論道德高地。多數居民已經對「民間公投」的是非曲直,有了最基本的認知。因而相信,在三個小團體進行所謂「民間公投」活動期間,即使是能有若干人參與活動,也將會像某團體所發動的「六‧一四」活動及「六‧廿九」行動那樣,沒有幾個人參加,甚至連年前「政制發展」期間所進行的「熊貓式公投」的參與人數都不如。倘果如此,這本身就是「小圈子公投」,他們所嗡嗡亂噏的「小圈子」,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在「司法戰」的戰役方面,更為精彩。這分兩個「小戰役」:其一、是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五十三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有關「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及第一百五十一條「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有關「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違反本法律的規定公佈或促使公佈民意測驗結果者,科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金。」的規定,而作出指引及重申新聞稿,完全挫敗了小團體原本以為可以籍著公佈進行「民間公投」活動的進度及每日公佈「民間公投」實質上民調的結果,而大造幹擾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輿論的圖謀。實際上,由於行政長官選管會依法作出了這項指引,所謂的「民間公投」就只能是老老實實地遵循《行政長官選舉法》相關條文的規定,在悄無聲息中進行,進而又將難以拉抬前往參與活動的人數。選管會依法行政、勇於任事的態度,為營造健康清潔、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和氛圍,立下大功。

當然,不排除有人會狗急跳牆,以身試法。畢竟,《行政長官選舉法》對在競選期公佈民調的刑罰規定較輕,只是罰款一萬至十萬元,而且可能還將會有「肥佬黎」之類的「政治獻金者」代繳罰款。但即使如此,更將暴露這些人的所謂「民主」,是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的,與他們籍口「行使民主權利」而衝撞警察、在立法會殿堂「放飛機」等違法行為一樣,都是「扯起大旗當虎皮」,販賣「民主」假貨。不要說,倘立法機關能夠接納建議,參考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和實踐,對《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修法,將被指控犯有破壞民主選舉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納入被終身褫奪公權不得成為候選人,而使得他們籍著「民間公投」為自己將來的參加立法會選舉「造勢」的圖謀破產了,就說是他們在這個「政治戰」的戰役敗下陣來之後,相信日後他們在參加立法會選舉時,即使是打出「悲情牌」,也將難吸引到理性選民,包括本身也是追求民主政制發展的選民的選票,最多是吸引到個別「憤青」的選票,但這並不足以支撐其能當選,就像去年其在澳門立法會選舉中的慘淡戰績那樣。

其二,是發生在周庭希與民署及終審法院之間的「小戰役」,而且還有兩場重大的戰鬥。前者是七月底終審法院駁回周庭希對民政總署決定的上訴,後者是前日,也是終審法院駁回周庭希對民政總署決定的上訴。

其中,第一場「小戰役」,還集中在「程序正義」問題上,即「民調」活動並非屬於「集會」,因而周庭希引用《集會權與示威權》進行上訴,終審法院對此沒有司法管轄權進行審理。而第二個「小戰役」更精彩,是終審法院勇敢地面直「實體正義」問題,並沒有迴避所謂「公投」這個議題,反而依據《澳門基本法》的憲制性設計,理直氣壯地指出,無論是《基本法》或其他的現行法律,均沒有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舉行「公投」的權利。因此,儘管不屬違法行為,但協會擬舉行的「公投」是不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護的行為,故而行政當局沒有義務確保或設定條件讓這些行為得以進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還進一步解釋,若政府批准「公投」進行,就必須限制其他居民自由使用和通行於有關公共空間的權利,以便成全「公投」。法庭看不見行政當局有何法律依據成全「公投」活動,因此裁定民政總署不批准協會在公眾地方舉行「公投」的決定沒有違法。周庭希敗訴,需支訴訟費用。

按照終審法院這個判決,這三個小團體也就根本不能適用《公共地方總規章》的規定,向民政總署申請使用公共地方來從事所謂「公投」活動。相反,這三個小團體倘若是在屬於《公共地方總規章》所管轄的公共地方,包括行人道等,擺攤設檔進行「公投」活動,滋擾路過居民並阻礙他們使用公共地方的權利,民政總署就有權行使《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賦予的權力,驅散其人員,沒收其工具,以維護大多數居民正當使用該公共地方的權利。

對此,就連平時作為澳門反對派「喉舌」的香港《萍果日報》,也看得很清楚。因而盡管有對澳門終審法院的這項判決予以報導,但卻沒有直接對此作出評論,更沒有為周庭希鳴冤叫屈,只是報導了周庭希本人的胡言亂語。

但是,周庭希卻死鴨子咀硬,還說甚麼:法院再次確認「民間公投」法律並沒有禁止,「非法」之說根本不成立;居民參與並無問題,只是「民間公投」不享有佔用公地的優先權。他還要求當局「停止攻擊」云云。對此,就連網民們也看不過眼,嘲笑是否想「公投」想到「上咗腦」?

至此,所謂「民間公投」活動,已在「政治戰」和「司法戰」中被極大地壓縮空間,等於被廢了「武功」。一場精心設計的「大龍鳳」,可能只不過是「水中撈月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