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法律尊嚴國家安全必須使用霹靂手段

正在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將於明日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從幾天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的反應看,將會獲得最高票通過。

香港「反對派」當然十分失望,揚言要以各種方式進行反撲搗亂,包括提前「佔中」及罷課等,甚至不惜製造暴亂,癱瘓香港,以求博得外國勢力的注意及支援。

但這早在中央的估計之中。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就在出席分組會議發言時表示,估計在人大常委會就政改拍板後,香港將會「有一些事情發生」,屆時可能會面對一些困難,中央已有「思想上的準備」。

但這並不等於是中央好像十一年前應對「七一大遊行」時那麼軟弱,任由反對派狙擊「二十三條立法」;更不會像前幾年那樣對外國勢力猖狂到出面地干預中國及香港的內部事務,推動「顏色革命」,試圖實施「奪權」而束手無策。在反貪及改革方面展現強勢,並以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而實現高度集權的習近平,絕不會讓香港反對派群魔亂舞,張牙舞爪,籍口「國際標準」而將反對中央的外國勢力「傀儡」拱進香港特區政府總部,從而將香港操弄成為反華反共,推動中國「顏色革命」的「前哨」、「橋頭堡」。必然會「應出手時就出手」,動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理直氣壯地遏制違法行為,讓乾坤正氣壓倒歪風邪氣,讓香港特區回歸到由愛國愛港力量佔領香港道德高地的正途。

實際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在接受香港《大公報》獨家專訪時就指出,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的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決定出臺,全國都要遵從。但是時至今日,還有一些明明知道是違反基本法卻偏要違法的意見,甚至要脅中央,宣稱如果不按照自己的意見來辦,就要「佔領中環」,癱瘓中環這個金融中心。必須指出,「占中」無疑是違法的。就像這幾年來某些西方國家在亞洲、非洲、歐洲導演的一系列街頭政治、「顏色革命」一樣,如果真出現「占中」,就是上演了一出西方國家所慣搞的「顏色革命」、街頭政治的「香港版」。但我相信包括特區政府在內的任何管治者,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了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也一定會依法實施霹靂手段。

「霹靂手段」,可以說是動用警力,維護社會秩序和金融經濟正常運行。倘若失控,還可以行使《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駐軍法》所賦予的權力,由香港特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出動香港駐軍部隊協助平暴、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當然更是間接維護國家安全。

實際上,所謂「佔中」已被揭發,是香港一小撮反對派勾結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意圖透過「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推選出與中央政府離心離德的反對派人物出任行政長官,從而實現「寧靜革命」;倘透過選舉奪權不成,就企圖實施埃及、烏克蘭、泰國式的「街頭行動」,搞亂香港,從中奪取政權。對此,中央政府已經做好一切應對準備,在必要時「依法實施霹靂手段」,

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澳門與香港一樣,都是直轄於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域,也同樣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因而在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當地的繁榮穩定的責任和職能方面,也是一樣。倘一小撮反對派勾結外國勢力,干預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事務,意圖透過各種違法手段來挑戰中央及澳門特區法律,干擾澳門特區依法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甚至是要製造混亂,意圖亂中取利,特區政府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也必然要依法實施霹靂手段。

外國勢力的黑手,同樣也已伸進了澳門。澳門反對派進行的一些活動,與香港反對派的某些活動其實是一脈相承。香港要搞「佔中公投」,澳門也要搞「特首選舉,民間公投」。香港「佔中公投」的伺服器設在美國,澳門「民間公投」也是如此,可謂「心有靈犀一點通」。因此,澳門特區的各有權限單位,依法取締了「民間公投」的實體票站。

「民間公投」活動的其中一個歪理,是反對「小圈子選舉」。這本身就是污蔑詆毀《澳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的誹謗言論。實際上,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根據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附件一」,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制定的,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據此而至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也是澳門特區的民意機關,其所制定的法律體現了全體「澳人」的集體意志。但就是那麼幾個人,竟然將依據這些法律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誣蔑為「小圈子選舉」,這本身就已是涉嫌抵觸《澳門刑法典》中有關「妨害本地區罪」的犯罪行為。

昨日,反對派又將其「誹謗官衙」的行為推向了高峰,竟然在宣傳「民間公投」的網頁畫面上,展示了司法警察局的標誌。這是一個大陰謀,因為本周日,司法警察局配合個人資料辦公室,依法取締了「民間公投」的街頭實體票站,因而「民間公投」的舉辦者懷恨在心,實行栽贓陷害,倒打一耙。

司法警察局為了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法治形象,依法拘捕了相關人員。但三個小團體的同路社團卻是為了轉移視線,合理化及美化涉嫌違法行為,竟然說是司警要透過拘捕媒體負責人來得知誰提供該照片,並聲稱要「捍衛新聞自由」,保護信息來源。然而,既然司警已經限制了被拘捕者的對外通訊權,這些人又如何得知司警在偵訊中是要「追查信息來源」?

被拘捕者的同路社團又聲稱,在「光輝五月」期間,也有不少保安部門人員以同樣形式支持運動,警方均未有執法或預警,因而司警是雙重標準。然而,「五二五」是受到《集會權和示威權》法律保護的正當行為,而「民間公投」已被終審法院裁定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公務人員當然不應參加。

因此,這種狡辯,就像其「戰友們」那樣,面對執勤的警員,突然自行跌睡在地下,就誣衊警員「打人」;自己飛起「李小龍之腿」衝撞警察,卻惡人先告狀地反誣警察阻擋了他們的去路,一樣的無恥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