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庭希境外銷毀資料的幾個疑點 有關周庭希境外銷毀資料的幾個疑點

《愛瞞日報》社長也是「開放澳門」召集人的周庭希,於八月三十一日晚間從外地訪澳時,在港澳碼頭遭到警方截獲並被帶返司法警察局,加控其觸犯濫用名稱、標誌及制服罪,與早前該傳媒兩名被捕人員罪名相同,一周內成為兩宗案件的疑犯。據說,本來在司警緝查該傳媒人員所涉的濫用名稱、標誌及制服罪時,是把他也鎖定為嫌犯並準備將之與另兩名嫌犯一同拘捕的,但當時他不在澳門,而警方則追查他的行蹤,並向各口岸發出截查告知。而其「民間公投」夥伴則聲稱他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對「公投」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進行銷毀。而他本人則對香港《蘋果日報》透露,也在返澳後的記者會上表示,上週五《愛瞞》兩名成員被捕,警方也有找他,但他身處境外,故當局伺他回澳才採取行動。他又說今次銷毀資料的「旅程」相當驚險,除香港更曾前往境外其他地方監察整個銷毀過程,幸總算順利。他估計當局有意將澳門社運消滅於萌芽,免除後患。

綜合上述各種不同說法,有幾個疑點,是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其一、是周庭希主動銷毀「民間公投」活動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的原因。據周庭希本人解釋,是為了避免投票人資料庫落入當權者的手中,因為檢察院曾要求他交出投票人資料庫,否則可能再被加控一條「加重違令罪」。但由於他已向公眾承諾保護資料安全,當時已表明拒絕交出。

但事情就是這麼簡單嗎?由於大量的事實證明,「民間公投」的伺服器設在美國,這就造成了所有參與「網上投票」的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資料(含有「水分」的部份除外),尤其是其身份證號碼及個人隱私資料,都已經被送到美國去。這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不得將個人資料轉移到特區以外的地方的行為;」而且「民間公投」網站設在美國的伺服器,與香港「佔中投票」的網站是由同一家網絡服務供應商進行維護,而這家網絡服務供應商與美國中央情報局有著很深的淵源。因而「民間公投」所獲得的澳門居民的資料,已經透過這家與美國中央情報局關係密切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流」進了美國中央情報局,這又是踩踏《維護國家安全法》「紅線」的行為。因此可以說,即使是周庭希上述的說法成立,也不排除再「搭加」一個「銷毀涉疑罪證」的可能性。實際上,周庭希是在「民間公投」活動尚未完全結束之前,就出境進行銷毀資料的作業的,則凸顯了其「急於銷毀」的緊急性。倘僅是前一個理由,在時間上並不顯得那麼急迫。

其二、銷毀資料的作業,在澳門也可以進行操作,為何非要到澳門境外去不可?按蘇家豪所言,是「在一個安全的地方」,言外之意是當時警方正在追追緝他,他為了完成銷毀資料任務,避防在未完成該項作業之前被拘捕,而「被迫」到境外處理。

不過,周庭希在返澳後的記者會上卻表示,網上投票系統早已設定好,銷毀個人資料及公佈結果均是全自動化處理,「即使我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相關程序都會自動進行,以防有進一步的騷擾。」 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上述的問題,亦即根本無需前往境外執行銷毀資料的作業。

那麼,周庭希就是要借助別人的技術了。這證明,這套技術並非即使是被視為「電腦天才」的周庭希也可以駕馭操控,而必須借助更高明的「外援」。這個「外援」,極有可能並非是普通的商業營運電腦公司,而是帶有特殊任務的專業機構。

其三、周庭希究竟是在何處執行銷毀資料的作業?他自己說是在「香港及其他地方」。這個「其他地方」,按字面理解,應是「香港以外」的地方。有網友懷疑是美國,但由於他必須每五天到檢察院報到一次,來回的時間頗為緊迫。實際上就有網友指出,「民間公投」活動是於八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結束的,倘他是在美國銷毀資料,就算是中午十二時刪除數據,並在當晚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入境澳門,中間也不過十二個小時,如何能夠從美國回到澳門?

因此,另一位網友的「報料」,謂周庭希被發現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出入,就較為可信。因為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的館舍範圍內,理論上是美國的「領土」,因而雖然該總領事館是在香港境內,也可算是「香港以外的地方」。在時間上推算,就較為合理可信。

但如此一來,就更為坐證周庭希勾結外部勢力,幹擾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並挑囂《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一」,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決定,甚至是毫不諱避台灣地區的「台獨」勢力就是要以「公投」來實現「法理台獨」的政治大忌,堅持要將普通的民意調查活動稱為「民間公投」。周庭希是一個絕頂聰明的人,應該不會「笨」到如此明顯地「授人以柄」。

其四、周庭希說,他已向檢察院檢舉,反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濫權,扭曲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理解,損害居民權利。誠然,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居民有權依法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就此個案而言,周庭希是否能告得贏,那又是另一回事。即使是檢察院立案並起訴,但在法院審理中,審理層級比終審法院低的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倘上訴),會否按照周庭希的意願,無視終審法院對「民間公投」所作出的裁決?用「膝頭哥」來想都可以知道結果。

何況,就連周庭希自己都對《蘋果日報》說,壓制「民間公投」是國務院港澳辦下達的命令。因而這是關係到保持澳門特區安定繁榮及國家安全的政治問題。既然如此,也既然《「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到司法官也須愛國愛港,這個「硬道理」同樣適用於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特區,澳門特區的司法官也須愛國愛澳。在此大是大非問題上,相信司法官們的心中對該案自有「分寸」。

即使是回到導致周庭希第二次被拘捕的涉嫌濫用名稱、標誌及制服罪的問題上,其實司警所控罪名已是「客氣」。如果司警是「意氣用事」,還可指控其嫌犯「侮辱官方象徵罪」,以及在政治道德上「挾私報復」。因為司法警察局配合個人資料辦公室,依法取締了「民間公投」的街頭實體票站,因而「民間公投」的舉辦者就懷恨在心,實行栽贓陷害,倒打一耙,誣陷司法警察局的警員對抗其上司,也參加「民間公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