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華置切割劉鑾雄談到避防另類民怨 從華置切割劉鑾雄談到避防另類民怨

因捲入歐文龍貪汙案而被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一審判決罪名行賄罪名成立,被判囚五年零三個月的劉鑾雄,繼今年三月辭去「華人置業」主席後,前日又以作價最多五十八億元,購買「華人置業」屬下負責發展澳門「禦海‧南灣」項目的全資附屬公司Moon Ocean;另外,「華置」亦以最多約一百零五點二億元,向劉鑾雄出售尖沙咀新港中心商舖、車位及貸款融資公司中華財務。此顯示,「華人置業」為保自身發展,為了維護小股東利益,而損失「斬纜」行動,與劉鑾雄徹底劃清界線。

實際上,「華人置業」作為上市公司,不但是受到香港證監會的嚴格監管,而且也必須對廣大小股東負責。而劉鑾雄所涉的向歐文龍行賄案,盡管目前仍是一審判決,仍未終審定讞,在法律上仍屬「無罪推定」,但由於股票市場十分敏感,不要說是上市公司所涉案件已經正式受審,就是一些捕風捉影的「小通消息」,也都會對其股價造成極大影響,甚至是被迫跌停板,對廣大小股東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求停損止血。這既是為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是為了對廣大小股東負責。實際上,「華人置業」前日與劉鑾雄的交易完成後,當日其股價即率先大升百分之八點九,收報二十一點九五元,打破了自行賄案發後一直低迷不振的悶局。因此,此次交易行為,應是「華置」股東會被迫出手的「斬纜」行動,而不是劉鑾雄的主動作為。

實際上,這筆涉及一百多億元鉅款的交易,對劉鑾雄是一個巨大負擔。儘管他曾號稱為「香港第六富豪」,但在行賄案發後,多次吐售求現「補窿」,捉襟見肘;也儘管他死鴨子嘴硬,聲稱上訴將會獲得翻案,還不斷地以接受媒體專訪方式為自己鳴冤叫屈,並攻擊澳門特區政府;但卻無法掩飾其已經元氣大傷的宭境。他要拿出四、五十億元「硬啃」下「禦海‧南灣」這個「含金量」已經大跌的地盤,這筆交易明顯是一盤虧本生意。如果不是董事會「逼」得緊,「精明過鬼」的他才不會這樣做。

劉鑾雄仍將「翻身」的機會仍寄望於上訴之上。我們不是法律人,難以對法官的判決作出預測。但就案件本身而言,並以普通常識.分析,由於在組成「禦海‧南灣」地盤中涉案的五幅土地,歐文龍的受賄案與劉鑾雄的行賄案是互相關聯的,其實就是一個案件,只不過因為歐文龍作為前司長的審判管轄權,與作為平民的劉鑾雄的審判管轄權,並不在同一級法院,因而終審法院在審理歐文龍受賄案所作出的有罪判決,而且還是終審判決,是將會對其下級法院在審理劉鑾雄的行賄案時,產生指導意義的,亦即中級法院在審理劉鑾雄的上訴案時,沒有理由「否定」以至「推翻」終審法院對歐文龍行賄案的判決。因此,劉鑾雄的上訴失敗,應當是「板上釘釘」,只是欠缺一道走完所有審判過程的程序而已。

當然,由此案而被澳門特區政府收回行賄案所涉五幅土地的行政訴訟問題,則可能會較為複雜。畢竟在整個「禦海‧南灣地盤」所涉地塊中,是按其地權及批給分為兩部份,其中一部份涉案,另一部份是並沒有涉案的「追加批給」。兩者之間如何區隔?這需要依法處理,公平公正判決。

劉鑾雄當然不會開心。除了是享受並行使法律所賦予的上訴權利之外,還運用各種輿論工具為「武器」,在香港向澳門刮風吹雨,多次利用對澳門並不友善的媒體「發聲」。他不但是為自己鳴冤叫屈,而且還誣陷澳門特區政府,誣陷澳門特區前現任行政長官,並幹擾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尤其是向正在進行各種公民運動的澳門反對派,提供上街鬧事的「黑材料」。

實際上,今年六月間,就在香港特區正為「佔中」與「反佔中」爭持正烈,並已發生了短時間的「佔領立法會大堂」暴力事件,呈現緊張氣氛;而澳門特區也發生了「仿自於太陽花學運,優勝於太陽花學運」的「五月光輝運動」,而「澳門良心」則「乘勝追擊」宣佈將舉辦「重返民主起點.不要下一個離補」活動,並號召支持者身穿「白衫」參加之際,劉鑾雄就再次利用香港作為反對派「喉舌」的某週刊,發表封面專題報導,不但是「箭射」澳門前任特首何厚鏵,而且還「劍指」現任特首崔世安,煽動澳門居民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而「澳門良心」則心領神會,宣佈將此報導作為其所要舉行的「白衫軍運動」的文宣品。由此可見,劉鑾雄及其所利用的香港某媒體,已經成為意圖製造澳門混亂的不穩定因素。

另外,在澳門特區初級法院開庭審理劉鑾雄行賄案的過程中,及初級法院已經對其作出一審判決之後,劉鑾雄一直在香港逍遙法外,與其女友鬧市穿梭。再聯想到劉鑾雄通過行賄手段獲得建造豪宅地段,獲取暴利後到處「獵艷」,與娛樂圈多名女星保持曖昧關係;而不少澳門居民卻是大嘆「上樓難」,因而對此兩極分化嚴重現象極為反感。倘若繼續讓他逍遙法外,繼續花天酒地,可能會被反對派拿來作為挑動澳門居民另類民怨的工具,成為新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有必要運用法律武器,予以制止,將這種另類民怨因素消弭在未起之時。其一、是中級法院盡早安排審理劉鑾雄的上訴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並參考終審法院審理與此案相通的歐文龍受賄案的判決,作出二審判決,並盡快地走完終審定讞的程序。

其二、加快正在進行的港澳《移交逃犯安排》協議談判的進度,並在其條文中加進「溯及既往」的內容,並盡早簽署。當澳門司法機關對劉鑾雄完成終審程序並判定有罪後,透過此協議,請求香港司法協助,將劉鑾雄移交澳門服刑。盡管此後他可透過港澳《移交受判人協議》的機制,要求返回香港服刑,但首先就應該讓他在澳門服刑,接受澳門特區法律的懲處,維護澳門特區的法律尊嚴。不應再讓他再逍遙法外,繼續在香港「香車美人」鬧市穿梭,看在澳門低下階層眼中,十分刺眼,只會引發「另類民怨」。在反對派正在想盡一切辦法挑動民怨之際,這個因素也應值得注意,並將之消弭在未發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