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不是國家無權成立人權委員會 澳門特區不是國家無權成立人權委員會

這極有可能又是一齣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日前本澳互聯網討論區刊出一則題為《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侵犯人權》的帖文,並附了一個網址鏈接,原來是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網頁,其中刊登了一則攻訐澳門特區政府「以不同形式打壓」澳門「反對派」尤其是「澳門良心」兩位主要人員「行使公民權利」的消息,並附有羅列了「澳門良心」及其兩位主要人員的系列事態的圖表。

聯繫到坊間傳說,「澳門良心」的其中一個重要成員,亦即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今次發表「譴責報導」所提及的其中一位人士,在失業之後,獲得國際特赦組織聘請為其駐澳聯絡員,再聯繫到澳門大學畢業典禮上曾上演了一幕被批評為自編自導自演的「舉牌抗議」鬧劇,因而就有理由相信,這則所謂《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侵犯人權》的帖文,又是某人自編自導自演的鬧劇。亦即是該「國際特赦組織駐澳聯絡員」將自己的所作所為撰寫報導稿提供該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將之粘貼在其網頁之後,該駐澳聯絡員」或其「親密戰友」就「出口轉內銷」地轉貼在本澳的互聯網討論區,並安上了《國際特赦組織協會第一次譴責澳門政府侵犯人權》的標題。這份工資領得真是愜意,既可在失業後獲得一份新職得以糊口,而不用受到校規紀律的約束,又可以滿足其從事政治活動的興趣,並能「自己寫自己」,在國際上「揚名立萬」。

國際特赦組織雖然標榜自己「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任何政府或政治制度」,但其近年卻不但經常批評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而且連政治制度及所謂「高層權鬥」等議題都要插一手,已經超出了其宗旨。何況,就是其宗旨本身,也是有問題的,就像美國每年發出的年度國別人權報告那樣,無視自己所存在的大量侵犯人權問題,卻對他國的「人權」問題喋喋不休。這樣的組織不但是國際性政治團體或組織,而且更是反華的國際性組織團體或組織,因而也正是《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範及針對的對象。因此,這也正是國際特赦組織等在香港特區活動的國際性政治組織或團體,及香港反對派起勁地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根本原因。否則,倘香港特區成功地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他們的以香港為橋頭堡,向內地輸入「顏色革命」,意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就將會受到由香港特區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懲處。

倘有關某位人士獲國際特赦組織聘請為其駐澳聯絡員的傳聞屬實,由於這位「聯絡員」所在所屬甚至是出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澳門多個團體,都是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因而作為其成員,擔任國際性政治組織或團體的駐澳聯絡員,就等於是與國際性政治組織或團體有直接聯繫。這是否觸犯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澳門特區據此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就值得認真研究。

關於此問題,本欄上周已有初步分析,現再評議一個問題,就是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這個報導中,引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評論,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沒有成立人權事務委員會。

在這裡,必須弄清一個問題,就是中國澳門特區是否需要甚至有權成立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對應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實際上,據曾任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官員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專職研究人員的楊宇冠博士,在其《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意義》一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中指出,按照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兩個國家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成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而澳門特區並非是一個國家,更不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尤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實際上,澳門並沒有更無權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署,而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在澳門適用,在回歸前,是由葡國國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命令決定將其延伸到澳門適用,並由葡國外交部通知聯合國秘書處;澳門回歸後,即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國家人權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中國外交部就此照會聯合國秘書處,而不是澳門特區政府直接就此而與聯合國秘書處打交道。至於特首何厚鏵的公告,只是屬於澳門特區的法律文件,對澳門特區內部生效,並非對外文告。

實際上,即使是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也不是澳門特區政府直接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的,而是由中國政府轉交,即使是中國政府尚未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會批准書。——盡管中國已經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但直至如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批准了其中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並由外交部向聯合國辦事處送交更好批准書;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而該公約仍未在中國內地生效。即使如此,澳門特區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也是由中國政府送父,而不是由澳門直接送交。由此可見,由於澳門並非是獨立政治實體,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自治行政區域,因而並不具有獨立的國際人格,無權直接與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發生關係。就此而言,並非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的中國澳門特區,也就沒有必要更沒有權利成立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對應的人權事務委員會。

所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澳門特區沒有成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說,現在只是見諸於「澳門良心」的報導,現在再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重複一次,而未曾有過權威性的報告,因而究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否有過這樣的表述,也就存疑。或許,即使是人權事務委員會有成員鬧了這麼一個大烏龍,估計也是受到包括這個「聯絡員」在內的某政治團體成員們的誤導。實際上,在中國的澳門特區,就有那麼幾個上跳下竄的活躍人士,居然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送交澳門特區實施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報告,指責澳門特區政府這也不是,那也不行,還直接跑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申訴」,其中一個「罵點」,就是澳門特區政府沒有成立人權事務委員會。

這是嚴重歪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就以那位「聯絡員」那樣,明明是葡國國會的命令,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適用作出了四點保留,其中一點就是關於選舉的第二十五條B;而澳門回歸後,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辦事處的照會,及特首何厚鏵的公告,也重申了這一點。但他卻聲稱澳門的選舉制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用這樣的謬誤知識去教導學生,真正是誤人子弟。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