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要求修改基本法將欲速不達弄巧反拙 學聯要求修改基本法將欲速不達弄巧反拙

香港特區政府前日與學聯代表就政改進行討論。學聯代表雖然堅持拒絕撤出「佔中」場地的立場,但卻沒有再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撤回決定並道歉」,及「梁振英下臺」等的「天價」要求,但卻仍多次提出要修改《香港基本法》,以迎合「公民提名」的要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駁說,《香港基本法》是嚴肅文件,不能輕言修改,且修改基本法亦不能解決當前問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指出,修改《香港基本法》的要求和「門檻」,比修改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更高更難,直言有關要求並不務實。

此證明,學聯也不得不間接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根據《香港基本法》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規範內容而作出的,並沒有違反《香港基本法》。實際上,《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範表述,其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沒有香港「泛民」所要求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的方法。對此,無論是英國等國家的政府,還是台灣地區「法務部」調查局下屬的「中共研究中心」,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這也充分說明,學聯及「佔中三子」發動「佔中」,是完全沒有理論和法律依據的。

因此,要在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中加入「公民提名」,就必須像學聯秘書長周永康所多次提出的,必須修改《香港基本法》的上述條款內容。但由於這涉及到《香港基本法》的本文,而不是僅是其「附件一」,而就不是經過「五部曲」程序,只須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層次即可,而是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上升至全國人大的層次,首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區提案,而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區出席全國人大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大大會提出。該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這還只是修改基本法程序中的「提案」的部分。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還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並先由其屬下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經過多次上下反復審議並獲得通過後,才提交全國人大的大會審議。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全年有六次會議時間,開會密度較高,處理「政改五部曲」中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力的時間較多。而全國人大的大會,則是每年一次,亦即俗說的每年三月召開的「兩會」期間。而全國人大的大會所討論審議的項目較多,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預算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還有選舉等,留待審議法律的時間則已經不多了。何況,正在舉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就是「依法治國」,相信今後全國人大要審議的法律案將會更多,以健全國家的法制建設。在此情況下,全國人大能留給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時間,就將會更少。

因此,倘是按照學聯的要求,為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加入「公民提名」的方式而修改基本法,就未必能趕在二零一七年之前完成所有程序。而且還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全國人大修改了基本法,還須比照「政改五部曲」的程序,在香港特區據此進行本地立法,亦即由香港立法會審議通過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律,及由行政長官簽署法律,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在完成所有程序後,己經趕不及在二零一七年進行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了。這豈非是「欲速不達」?

這還是法律程序,亦即林鄭月娥所說的「門檻」。而在政治上,可能連「泛民」們也想不到的,倘是中央接納修改《香港基本法》的要求,那就將會按照「一國」與「兩制」、「國家安全」與「民主」、「權利」與「責任」相輔相成的原理,在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案中,增加補強「一國」、「國家安全」及「責任」的內容,「泛民」們可能會「得不償失」,以至是「弄巧反拙」。

實際上,既然「門檻」這麼高,如要修改基本法,中央各具有提出修改基本法法律案權限的各個機構,及香港特區,就有可能「趁機」進一步完善基本法,從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維護香港特區長期穩定繁榮出發,提出一些修改項目,並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綑綁」在一起。

其中,必然將會對香港居民的定義進行補強、如同《澳門基本法》那樣進行嚴格的規範,以徹底解決「居留權」這個難題。這種修改,看來就連「泛民」也樂見其成。

但是,中央也必將會將處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問題,一併提出來,這是一著「辣招」。就是將其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收歸回中央,並對「附件三」進行修訂,將《國家安全法》、《刑法》中相關的條文內容,以及現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間諜法》等法律。納入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名錄。

實際上,世界上任何國家都通過法律來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其國家安全。因而維護國家統一、主權、領土安全和國家安全,是「一國」存在的根本,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前提;「一國兩制」首先強調的是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安全,這是「一國」的基本要求,沒有這一保障,不能稱其為「一國」,而沒有「一國」的「前提」,「兩制」也就無從談起。而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其立法權屬於中央。

但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由於發生了「六四事件」,香港居民人心有所浮動。為了安定人心,中央決定將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力「下放」給香港特區,除了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國家安全法》和《刑法》等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之外,還授權香港特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對「七宗罪」實施制裁。

但中央的這一美意,卻受到香港特區的「泛民」們的誤解以至是拒絕,反對執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這就使得國家安全在香港特區存在一個巨大的漏洞。

既然是「敬酒不喝喝罰酒」,也既然是有機會修改《香港基本法》,中央就必然會收回這個授權,亦即是由全國人大直接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懲罰「七宗罪」立法,或是宣佈將《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及《刑法》中的有關條文,在香港特區實施。

另外,《香港基本法》中一些屬於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並不涉及香港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條文內容,也將會「趁機」進行補強,以達到「權利」和「責任」相適應。

因此可以說,學聯為在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中,加入「公民提名」而要求修改《香港基本法》,將會是欲速不達,甚至是弄巧反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