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政改辯論動議是哪壼不開提哪壼 啟動政改辯論動議是哪壼不開提哪壼

向立法會提出辯論動議,是澳門「反對派」議員的拿手好戲。本來,這是他們依相關法例行使其議員權利的事情,也沒有什麼值得非議之處;只不過他們頻頻使用這一手法,迫使其他議員也得跟著他們「配合做齣戲」,被迫否決其動議,而凸顯了其動機的不義及「陰濕」。但這已達到其意圖,因為他們明知道將會通不過,但還是要提出,只是志在「過程」,而不在「目的」。

不過,「反對派」議員今次提出的這個關於「啟動政制改革」的辯論動議,並在其事由中指責「現時如此封閉的政治制度」,聲稱要「及早制定全民直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表」,就不但是一貫性地挑戰《澳門基本法》本文中對立法會產生辦法規定的本性再現,而且更是在台灣地區發生了「新台獨」觀念興起,阻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的「太陽花學運」,香港特區也發生了部分含有國土分離主義情緒,挑釁《香港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及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佔中」行動之際,提出這個性質上類似的辯論動議,就大有「哪壼不開提哪壼」,亦即「偏要對著幹」之意味。而且這「對著幹」的對象,不單止是澳門特區政府,還「劍指」中央政府,因為政制改革的主導權是在中央,而規定澳門特區沒有「雙普選」前景的《澳門基本法》,也是由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所制定。

實際上,香港特區目前正在上演的「佔中」鬧劇,就是衝著代表中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改的決定而來,甚至狂妄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撤回」該決定。盡管澳門特區「反對派」議員所提出的辯論動議,在內容上尚不能與之相提並論,但其性質卻是高度相似的,都是要挑戰中央的權威。這就足以使人驚覺,究竟澳門的「反對派」議員,是要與香港「反對派」的「佔中」行動適相呼應,還是要把香港的「佔中」禍水引來澳門?尤其是在通常反映澳門「反對派」政治主張的某網上媒體,以「愛與和平佔領澳門」作為其專題之時。

今次的「動議鬧劇」,還增加了一點「戲情」,就是由「新澳門學社」的成員在立法會開會前,在立法會大樓門外向其他議員派發單張,要求議員們對該「啟動政改辯論動議」投贊成票。這無疑是在施加輿論壓力,要讓議員們跟隨「反對派」議員這支「笛」」而起舞,並作其「佈景板」或「啦啦隊」。

這場「鬧劇」,理所當然地受到絕大多數議員的遏止,投了反對票而令其停鼓收鑼。正如一些議員所指,「反對派」議員提出的這個動議不切實際,因為澳門特區才於二零一二年完成了一輪政制發展,現時應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優先解決民生問題,即使是對政制的本身,當前也應集中精力修改完善本地的選舉法律制度,以提高民主質量,未來政制發展的步伐才更踏實。而且政制「改完又改,社會無法適應」,還必須取得社會共識,否則容易造成社會分裂。香港近期「佔中」及「反佔中」兩大勢力值得澳門認真反思,澳門未來探討政制發展應該理性包容。也有議員一針見血地指出,有關提案是受香港「佔中」事件影響,值得年青一代和社會深思如何鞏固成果和規範社會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政制改革」與「政制發展」是有本質區別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詮釋,「發展」是指「事物從小到大、由簡單到複雜、由低級到高級的變化」,而「改革」則是指「把事物中舊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適應客觀情況的」。由此,「政制發展」是適用於對《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改,這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限;而「政制改革」則是對《澳門基本法》的本文進行修改,這是屬於全國人大的權限。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從規模上說,後者都比前者要大得多和複雜得多。

就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而言,「政制發展」只是涉及到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數目的增加,及各界別成員數目比例的調整;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中直選、間選、委任議員的數目的增減調整;而「反對派」議員提出的「政制改革」,則是涉及到行政長官普選產生,及立法會議員全部由普選直接選舉產生。如果說,《澳門基本法》對前者還保留有空間,只是沒有時間表」的話,後者就完全沒有任何發展空間,不但沒有「時間表」,更沒有「方向路線圖」。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導下,澳門特區才剛剛進行了「政制發展」,並正在享受這次「政制發展」的成果,現在又馬上提出要改,而且還是「一步登天」,進行標的是「雙普選」的「政制改革」,顯然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純粹一場「鬧劇」。尤其是在香港「佔中」之際提出,就更使人警覺。

實際上,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立法會可以經由普選產生的法律依據,反而是其中《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三部分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而《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仍然存在非選舉產生亦即行政長官委任的部分;即使是「多數由選舉產生」,也並未明指是「普選」,因而還繼續保留間接選舉產生的部分。要改變立法會議員產生的方式,這就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以「五部曲」進行修訂基本法附件二的範疇,而是要修改基本法的本文。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修改基本法本文的職權在於全國人大,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且其所需程序比政治發展的修訂附件一和附件二更為嚴謹得多。

何況,單是中國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還不足以完備,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因為澳門立法會議員不是經由普選產生,就是葡方要求的。實際上,在中葡談判中,中方是準備參照《中英聯合聲明》的表述,寫上立法會議員通過循序漸進,逐步實現普選的,但遭到葡方的反對。葡方的理由是,一方面,在法制上,《澳門組織章程》規範立法會議員並非全部直選產生,有委任和間選議員的部分,澳門回歸後也應延續此政制模式;另一方面,在實務上,葡方擔心倘立法會實行全面普選,人口不多的葡裔居民將難以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因而希望能保留委任和間選議席,為葡裔居民參政留下迴旋空間。

因此,澳門「反對派」議員在台灣「太陽花學運」及香港「佔中」的「鼓舞」下,再次提出「雙普選」的訴求,不啻是「沉渣泛起」。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