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通緝令”如何追捕外逃貪官

自今年7月222日,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為期半年的“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以來,已從40餘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80名。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表示,目前,中國經濟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

中國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種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還有引渡的三種替代手段:遣返、異地追訴、勸返。這四種方式也決定了我國和國外合作的方式。中國在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海外追逃追贓時,取得了那些成就?歐美國家跨國追逃時,都採取了那些措施?

A 引渡易受政治影響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不過,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在與我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國與泰國簽署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截至今年7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

引渡條約能為境外迫逃提供管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額近1億元的特大金融詐騙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國。沈磊畏罪潛逃後,中國警方隨即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

2009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警方在該國機場將沈磊截獲。因為中國和阿爾巴尼亞簽署有引渡條約,中方隨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請求。經阿法院判決並完成全部司法程式,阿司法部決定將沈磊從阿爾巴尼亞引渡回中國。10月15日,中國警方將其押解回國。

在沒有引渡條約時,“我們可以援引多邊公約來開展引渡合作。”黃風介紹,比如中國和澳大利亞的雙邊引渡條約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但三個國家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成員,“這些公約裏面也有引渡條款,中國可以援引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開展合作。”

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等等。而且,“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締結引渡條約,這是有難度的。”黃風說道,美國目前和100多個國家簽署有引渡條約,但即便如此,也無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簽署。

B 勸返最具中國特色

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面臨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由於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往往面臨政治、司法等障礙,就產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異地追訴等。遣返通常是以違反移民法規為由,將經濟犯罪嫌疑人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

異地追訴是引渡的另一種替代手段,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証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特大貪汙案逃犯的追逃過程中,異地追訴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勸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說服外逃人員自願回國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胡星受賄金額高達4000多萬,案發後外逃,卻沒有被判處死刑,這主要是因為,法庭認定胡星具有自首情節並有悔罪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胡星的自首情節,是因為其在外逃過程中接受了我國辦案人員的勸返。胡星案發後潛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雲南省公安機關專案組趕赴新加坡開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廳與胡進行了面對面的交談,說服其回國投案。最終胡星接受了專案組人員的勸說,自願回國接受審判。

黃風說,引渡、遣返、異地追訴等形式,其處理時間長、手續繁瑣,而且也面臨限制。相比之下,勸返則更加高效,也將主動權握在了我們自己的手裏。在黃風看來,“勸返”有一舉三得的效果。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來說,勸返成功就意味著追逃目的已經實現;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既有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式而需花費的資源,又有利於本國的秩序和安全。

C 紅色通緝令威懾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時,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要犯通報。要巧巳通報有多種,其中紅色通緝令最接近於“國際逮捕令”。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布的紅色通緝令已有160個。

除了和嫌疑人潛逃國合作之外,中國也和國際刑警組織展開密切合作。國際刑警組織是除聯合國外,規模第二大的國際組織,也是全球最大的員警組織,包括190個成員。

在海外追逃時,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要犯通報。要犯通報有多種,其中紅色通緝令最接近於“國際逮捕令”。國際刑警組織成員中心局接到紅色通緝今後,可根據通緝令對通報人員實施定位、拘捕,並按照本國相關法律協助進行國際引渡。

據國際刑警組織官網顯示,截至11月1日,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布的紅色通緝令有160個。這些被通報的人員中,包括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組織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詐騙、貪汙腐敗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劃匕省省委書記程維高之子程慕陽便名列其中。

通緝令顯示,程慕陽1969年出生於江蘇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資產,構成貪汙犯罪。隱匿、轉移、收購或者充當代理人,賣出明知是通過犯罪所得的財物。”媒體公開報道顯示,程慕陽幫助程維高秘書李真轉移贓款和勾結他人共同貪汙國家資產535萬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陽離港外逃前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抓捕歸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攜款潛逃。在專案組提請下,中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向190個國際刑警成員發布協查通報。中國警方與斐濟執法部門通力合作,在斐濟成功抓獲陳怡,並於8月19日晚將陳押解回國。

D 協助國分享被沒收資產

對於被沒收資產的最後處置,分享是國際慣例。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專家稱,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証能力。跨國追捕經濟犯罪嫌疑人,不僅要追逃,也要追贓。

對被沒收資產的處置,分享是國際慣例。美國、歐盟、日本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在美國.分享被沒收資產的比例取決於美國司法機構在執法合作中做出的“貢獻”--重大協助分享比例為50%至80%,較大協助分享比例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黃風介紹說,澳大利亞《犯罪收益追繳法》中有“資產分享”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繳資產後,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產實行分享。不過,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沒收資產分享比例,分享額度取決於很多因素,女口請求國提供証據材料的分量、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等。

關於被沒收資產的處置,中國此前沒有分享機制,現在也在慢慢改變。“我國禁毒法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和外國分享被沒收的資產。去年我國和加拿大簽訂了受益追繳和分享的協議。”

黃風強調,合作追贓,將考驗中國的取証能力。“比如說,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那麼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這些材料需要中方來提供。”

黃風表示,如果不提供這些材料,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產,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產登記,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產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隨便沒收這些房產。只有中方提供証據,証明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購置房產的資金來源於違法犯罪行為,澳方才能採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