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是依法治澳的要求 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是依法治澳的要求

在澳門回歸十五周年前夕,當年全國人大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內地委員,及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的內地委員,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的邀請,重蒞澳門參觀訪問。昨日的「重頭戲」,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主持「澳門基本法與特區發展專題講座」。

也就在一個多月前,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一節是《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強調指出,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因此,在慶祝澳門回歸十五週年之際,我們更應與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揭櫫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及《決定》中有關「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的要求,緊密地結合起來,進一步全面準確地理解和實施《澳門基本法》,正確地處理好「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間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關係,政制發展與憲政穩定的關係,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與依法監督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關係,不斷豐富基本法的理論、實踐及內涵,貫徹好及實施好基本法,爭取更大的成就。

我們所說的依法治澳、依法施政和依法行政,首先就是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其次是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再次是澳門特區依照「高度自治」精神,行使立法權自行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因此,全面準確地理解和實施基本法,也就十分重要。尤其是在香港發生了挑戰《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作出的決定的所謂「佔中」事件,而澳門特區也曾有人提出過抵觸《澳門基本法》規定的「雙普選」口號,及進行沒有憲制和法律依據的「民間公投」等活動,就顯得更為迫切。

而《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內地委員,參與了制定《澳門基本法》的全過程,而且其中一些曾經具有國務院港澳辦領導層官員身份的委員,更是中央政府港澳政策的制定者,因而最為了解和理解《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澳門特區籌委會的內地委員,則是在回歸前率先使用《澳門基本法》,因而也頗為了解和理解《澳門基本法》的精神、原則及內容;李飛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是詮釋及監督《澳門基本法》實施的權威。因而,在澳門回歸十五週年的前夕,他們來澳門實地考察《澳門基本法》的實施情況,並參加「澳門基本法與特區發展專題講座」等活動,等於是一次高規格、高品質的宣導基本法的活動,因而十分重要,而且也是澳門各界社會人士不可多得的學習機會。

李飛在專題演講中,對幾個重要問題代表中央作出了權威的回答。這些論述,都十分重要,不但是作為特區管治團隊的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等,而且是作為澳門特區「主人翁」的社會各界人士,都必須深刻領悟,認真嘴嚼,消化吸收。即使是所謂「反對派」人士,更應從中尋覓真理,認真對照自己的言行,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實際上,李飛所談的幾個主要觀點,令人們有豁然開朗之感。就如他所論述的「依法監督」的問題,在過去就曾出現過有所偏差的認知。在聽取了李飛的演講後,就應有明確清晰的理解。一方面,作為「依法治澳」的主要執行者,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領域,必須正確處理好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的關係,並明確基本法的設計是行政主導,對行政機關當然必須監督,但這個監督是依法監督,不是為了監督而監督。而且更不能為了強調監督,而出現異化現象,甚至是提出抵觸法律規定的訴求,採取情緒化的行動。而在建制內甚至是體制內,也有人與之響應。

在開展宣傳推介的活動中,也需注意到形式與實效,普及與提高,全面與專門等關係。除了是繼續進行熱熱鬧鬧的宣導活動之外,更應因應形勢的發展及現實的情況,加強提高性尤其是專門性的學習活動。實際上,明明是在對選舉制度的設計方面,《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有著某些不同之處:香港有「雙普選」的前景方向,澳門卻因為立法會沒有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規定,因而所謂「雙普選」的訴求是抵觸基本法的規定的。而且這還是在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談判中,由葡方提出的要求,並因此而先後寫進了《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而葡國國會在有關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的決議,也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選舉制度的規定作出保留。因此,既然是依法治澳,就沒有「雙普選」的前景。但「反對派」過去長期以來一直提出「雙普選」的訴求,而無論是特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是建制派陣營,卻對此抵觸基本法規定的謬論不聞不問,以至幾乎是習非成是,許多居民都受到誤導。在經過二零一二年的政制發展後,才得以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其實,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抵觸基本法的問題存在。比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這就確立了澳門元是澳門特區貨幣金融體系中的法定地位。非法定貨幣,盡管可以在澳門流通,但不是官方的貨幣,不能作為法定的結算貨幣。在澳門,任何人都不能拒絕接受以澳門元作為澳門的流通貨幣。澳門市場上商品的定價,原則上應作為法定貨幣的澳門元為準。

但在實踐卻發生一些偏差。其一是在民間交易活動中,甚至在一些官方活動中,仍然有人將澳門元說成是「葡幣」。甚至個別中資銀行的提款機也是如此(經筆者當面向其負責人指出後,作了更正,並向筆者致寄感謝信)。這不但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而且也不符中國政府已經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特區已經不再存在任何葡國管治體制的政治現實。

其二是在民間交易中,尤其是房地產交易中,仍是以港幣為計價單位。

其三是特區政府本身,有時在向內地捐款,或獎勵來澳訪問表演的內地奧運冠軍時,以港幣來支付,未有依足《澳門基本法》規定,以澳門元為支付單位。

這是見微知著的問題,可見學習基本法仍然存在著死角盲區。建議經濟財政司和民政總署,以及中總、街坊總會、小販互助會等建制派社團,進行是「澳門元」不是「葡幣」的宣傳,尤其是以行政手段來予以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