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基本法不宜輕言修改 發展變革必須穩定不能激進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在本澳出席“澳門基本法與特區發展專題講座”時發表講話指出,“基本法”不是不可以修改,但絕對不宜輕言修改,要努力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穩定。

發展變革不能激進

李飛指出,澳門現在正處在一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各方面利益深刻調整的重要轉折時期,一些人“求變心切”,提出來對包括“基本法”在內的現行制度進行大幅、激進的修改。同時強調,一個社會只有不斷發展才能進步,這是必然現象。但是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發展離不開穩定,穩定是發展的前提,任何發展都必須顧及穩定,尤其是要注重維護好法律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維護好社會秩序的穩定。

他進一步表示,任何發展變革都必須穩健進行,而不能過於激進。如果只顧追求過於理想主義、完美主義的東西,就容易脫離社會發展實際,不僅難以得到真正施行,反而會阻礙社會發展。尤其澳門是個小地方,經不起大折騰,任何變革都必須循序漸進,走穩妥路線,最好行一步看一步,切忌急躁冒進主義。而且任何發展變革,特別是重大發展變革,牽涉社會各方面利益,必須具備社會廣泛共識基礎,尤其要獲得利益相關群體的認同,否則,強推變革措施,只會製造和加大社會分裂對抗,危及社會穩定和諧。同時,任何變革,都必須在法制軌道內進行。任何人不管以什麼名義,都必須堅守法治這條底線。

李飛表示,維護制度的穩定,有利於澳門保持自身特色。“基本法”規定保留澳門原有資本主義制度,這使得澳門最大限度維持了自身制度的歷史和特色,有利於澳門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境外先進制度的有益成分需要借鑒吸收,但也要考慮到澳門自身的實際情況,如果一味照搬甚至全盤接收所謂“普世價值”和“國際標準”,澳門的特色就不復存在,變成一個與其他地方別無二致的普通小城市。

“基本法”不宜輕言修改

李飛認為,法律的一個基本特徵是其穩定性,憲制性法律尤甚。強調基本法不是不可以修改,但絕對不宜輕言修改,要努力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穩定。

他形容說,若特區現實社會是一座大房子,規定特區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就好比這座房子的地基,怎麼能隨便改動?作為基本法規定的重要制度,澳門的政治體制也必須保持穩定。政治體制的穩定直接關係到政府運作穩定,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十分關鍵。

他進一步指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雖然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作了不同於修改基本法正文的特殊規定,但客觀來說,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必須在澳門社會形成廣泛的共識,而且還要得到中央的同意,所以這一修改程式實際上也是非常嚴格的,這表明了不能輕易變動的立法目的。澳門基本法規定了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政治體制,這是在澳門成功落實“一國兩制”,保持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必須要高度警惕不顧澳門實際而照搬外國或其他地區政治模式的傾向,防止陷入無窮無盡的政治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