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防治家暴法案建議將家暴列為公罪,“輕微家暴”列半公罪。有婦女昨日於澳門論壇質疑“輕微家暴”的定義。亦有論者認為不應執著是否公罪,社福機構應調查求助者對防治家暴法的取態,不同個案應作不同處理。
《澳門論壇》昨日討論家暴立法工作。防治家暴法案上周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由立法會委員會細則審議。法案建議「輕微家暴」不列公罪,引起不少爭議。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法案對「輕微家暴」的定義含糊,令前線警員接觸個案時難判斷是否應介入,憂慮日後執法成效不大,「立咗法同無立法一樣。」
多名出席的市民就官委議員馮志強日前在立法會上力撐「打老婆」,稱「打者愛也,不愛不打」,反對家暴列公罪。馮火爆「偉論」一出,隨即「辣興」市民,引起極大迴響。有市民批評馮志強早前在立法會就家暴發表的言論,表示將於1月24日發起遊行表達不滿。有市民說︰「下次選立法會時,不要選這種人做議員。」現場嘉賓之一的直選議員高天賜提醒,澳門市民無權選官委議員,只有特首有權委任。「要問責,就要搵行政長官,問佢點解揀啲咁既人做議員?」。性別教育協會有成員指出,至今已收到6,200多人聯署,以及20個團體聯署譴責馮志強。
家暴法立法關注組成員黎彩燕表示,1990年曾帶家暴受害人到警局報案,但有警員反問︰「你老公愛你先打你,你竟然報警?」但想未到25年後的今天,同樣言論竟然在立法會出現,她認為,防止家暴不能單靠提高婦女自決能力,社會要共識不能傷害他人身體。黎彩燕指出,現時很多前線社工經驗不足,「容易走漏很多潛在的家暴個案」,除了前線社工外,還有社工局、醫務部的社工都需加強培訓。
同志權益關注組織「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質問法務局,為何要剔除同性同居關係者於《家暴法》的保障範圍。他指出,與澳門文化和歷史背景都相近的台灣和香港,雖然尚未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兩地的家庭暴力法律亦明文保障同性關係。本澳法律制度基本沿襲於葡萄牙,葡國於零七年訂立《家暴法》時同樣未就同性婚姻立法,但其法案亦包括對同性伴侶的保障,各地有關法律至今運作正常,並無引起社會震盪。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代廳長何彩盛回應,政府尊重同性同居,但澳門現行法制,民事、行政、刑事,未規範同性同居關係,「澳門的法制和港臺有別」。至於葡萄牙亦是先修訂民事法律,2001年從刑事方面確立同性同居關係受法律承認,2007年才將同性同居關係納入家暴法的保障範圍。她稱,同性同居關係須社會文化風氣達至共識,才能整體上修訂有關法律,向同性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婦聯勵苑主任楊淑賢表示,過去接觸過很多受家暴的婦女,她們因受經濟或精神壓力,不敢指控施虐者。她認為,防治家暴法需要有完善機制,消除這種壓力和顧慮,才能真正保障婦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