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級法院判決1宗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的上訴案件,案中被告改判觸犯重過失殺人罪單一罪名,刑期維持3年3個月。
案情顯示,案中被告08年懷疑酒後駕駛私家車,逃避交通警員追截,途中撞到由橫街駛出的電單車,電單車駕駛者最終不治。被告不服初級法院判處他同時觸犯過失殺人罪及危險駕駛罪;死者家屬不服法院判處死者需承擔一半事故責任。
中級法院判詞中指出,法院在判決時只需選擇其中抽象最嚴重的罪名作處罰,開釋被告的危險駕駛罪,改判重過失殺人罪,但刑期維持為3年3個月。原審法院單憑案中死者沒讓先便判決死者需分擔過錯,但並無任何事實和理由認定死者沒有謹慎橫越道路交匯處,改判案中被告對事故需承擔完全責任,死者家屬獲賠償金額提高至150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