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宜盡早公佈事實以掌握輿論主動權

身為澳門工人自救會會長的臺山一家食店負責人洪文地,昨日舉行記者會投訴,聲稱警方以捉拿黑工為由,兩個月內四度到場調查,其中一次曾將十多名員工帶返警署調查八小時,導致一千多個飯盒外賣訂單未能出貨,影響生意,造成顧客損失。他聲稱自己並沒有聘請黑工,形容食店清白,他質疑警方的行動與工人自救會日前公開抗議警方濫用職權有關;但他又表示食店不會向紀監會求助,而是將訴訟法律追討賠償。而治安警察局在回覆媒體查詢時澄清,去年九月至現今,從不同渠道收到多次舉報,指有關食店僱用非法工人,局方的四次稽查行動中,有兩次發現食店共聘用五名非法工人。治安警察局對有關偏離事實的指責十分遺憾,重申一直秉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態度依法執行各項工作。並表示警方正跟進有關事件。

現在,該事件仍處於「羅生門」狀態,工人自救會與警方各說各話。但從工人自救會曾經參與炮製「銀河假招工」事件,企圖以「國會縱火案」的手法來誣衊銀河酒店及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辦公室,以圖為其「反外勞、反黑工」遊行製造正當性的往跡看,筆者傾向於相信警方的說辭。何況,在所謂公民意識已經大增,某些團體和人士已經「習慣成自然」地進行「抽水」,動輒就將警方妖魔化的情況下,警方倘是沒有十足證據,就不會如此強硬地反駁洪文池的指責。否則,倘有稍微出入,就將吃不了兜著走,被諸如工人自救會這樣的「反對派」團體大肆「抽水」,籍機發動組織遊行示威,以作「抗議」,甚至刻意重演當年在沙梨頭的馬路上築起路障,與警方武力對抗,以至侮辱國旗的事件。

而且更進一步,還有可能會被其他的「反對派」團體拿來借題發揮,藉口工人自救會聲稱「警方濫權」,又說這是由於特首並非由一人一票選出所造成,因而重演針對馮志強議員的出格言論,以其實官委議員為由,就「抽水」進行「掛羊頭賣狗肉」式的「廢除官委議員」遊行的伎倆,也來一場「廢除特首小圈子選舉」的遊行。

因此,警方必須盡快拿出確鑿而無可辯駁的證據,向公眾公開宣告,以徹底澄清工人自救會所謂「警方報復」、「濫權」的誣論,還自己一個清白,並將某些「反對派」團體籍機將之提升到政治層面,發動以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為標的的遊行活動的意圖,消弭在苗頭階段。

在這方面,警方過去所吃的啞巴虧實在是太多了。他們仍然是停留在傳統的公共關係階段,仍然以為澳門居民都像以前那樣厚道純良(其實現在絕大多數澳門居民仍是厚道純良,但已經有少部分居民已經「異化」,然而就是這「極少數」,「攪得周天寒澈」,讓表面上是「硬漢子」的警方也「冇佢符」),而忽略了當今所謂公民社會已經冒起,尤其是「自媒體」和「新媒體」已經迅速佔領輿論陣地,無論是台灣地區的民進黨和「獨派」團體,還是香港特區的「泛民主派」,抑或是澳門特區的「反對派」,都懂得並掌握了一個新的輿論模式,就是「先講先贏」,迅速佔領輿論高地,造成「先入為主」效益,讓政府百口莫辯。即使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之言,只要「反對派」能夠搶先「講一句」,特區政府「將一萬句」也無法抵銷其「威力」。因此,警方既然認為自己是有確實證據,就應及時擺事實,講道理,說清楚,講明白,不要以為「沉默是金」、「真理自明」。早一分鐘擺出證據來,就早一分鐘掌握主動權。

在過去,這方面的教訓實在是太多了。當然,也與某些司法機關的有意或無意的「寬容」實質是縱容,以至在客觀上形成「懲正扶惡」密切相關。實際上,無論是警方處置威脅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委員長吳邦國的安全的超出維安規則的行為,還是在面對危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官邸安全的衝擊事件,抑或是為了維護政制發展順利進行,而對明顯抵獨法律規定的某些「反對派」人士的行為實施必要的措施,當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時,都被「寬容」處理,這就嚴重打擊了警方依法執法的士氣,並在客觀上形成了鼓勵這些違法行為的效果。

就以今次質疑警方的工人自救會為例,其當年曾有分發動及參與的「五一」遊行,發生了侮辱國旗事件,及被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揭發的,工人自救會有分參與炮製的「銀河假招工」事件,在事件發生後,有新聞工作者據此事實發表評論文章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發現有犯罪消息時,檢察院、刑事警察在檢察院領導下須要介入偵查。但為何媒體已經大篇幅報導有人在遊行中侮辱國旗,政府相關部門也已揭發有人炮製誣衊政府機關的假案,為何檢察院不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自己的應有職責,展開偵查?而檢察院居然以「濫用新聞自由罪」和「誹謗檢察院」之涉嫌罪名對此評論作者進行立案偵查!這豈非是讓那些侮辱國旗的人士,炮製假案誣陷政府機關的人士,更加有恃無恐,認為自己擁有「堅強靠山」,因而更加無視及不屑警方依法執法?這真是「人妖顛倒是非淆,對敵慈悲對友刁」!

相信,檢察院膽敢將此「誹謗檢察院案」予以起訴並送交法院審理,那就將使某人所說的「檢察院從來不檢控政治案」徹底破產!而必然也將掀起全球高度關注的澳門回歸後首宗因政治評論而遭檢控的「濫用新聞自由罪」案件。

正因為檢察院也自知此事的嚴重政治後果,因而在立案偵查已經嚴重超期(《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沒有羈押情況下,偵查期限為八個月,而到現在,已經超逾三個「八個月」),既不敢執行《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的規定,但也「不忿」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八個月」後結案。

這種現象,隨著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強調的「依法治國」,也延擴及澳門特區,要求澳門特區也須「依法治澳」,也隨著中央有角色參與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人選的甄選,應是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何況,習近平主席在會見澳門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時,要求他們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自覺維護行政長官權威,確保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順暢運作。在面對特區發展遇到的問題和可能出現的挑戰,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因此,警方既然自己在這件事上沒有「濫用警權」,是依法執法,就應當「敢於碰硬」,這是中央政府的要求並予以撐腰。何況,今後再也沒有「警氣受挫」的後顧之憂窩囊事了。首先,是應當儘早釐清工人自救會的指責,向公眾公佈相關證據,一方面是為自己討個清白,二方面是煞住那種「大聲夾惡」、「反噬一口」的歪風,三方面是撥亂反正,把曾經被顛倒的正邪認知再顛倒過來,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利益,營造有利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