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新稅務查核實例解析

近一年來,大陸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徵稅日趨嚴格,有些台商對於在大陸課稅查核上的要求一無所知;稅務查核案例頻傳,不少台商仍採取錯誤的作法而不自知,常不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如此因應後患無窮!以下就最新稅務查核案例為大家解析。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之規定

雖說國稅發〔2003〕17號未再強調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有關付款後抵扣的規定,然而,收款/付款對象仍是大陸稅務機關在對增值稅能否抵扣的重要因素之一。

依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通報個案:曾有廣州市一空壓氣動供應站,在物流、票流一致的情形下,僅因支票存根(收款方A與發票的開票方A一致)與支票支付的貨款實際收取方(實際上是直接支付給了非開票方B)不一致,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認為不符合「直接支付」的認定標準(指支票「收款人」欄所填寫的名稱即是收款方名稱,支票未經背書),補稅且處以少繳稅款1倍的罰款。雖該站辨稱,交付支票時,應開票方的要求,支票沒有填寫「收款人」欄,並提起稅務行政復議,最後仍被以「非善意接受虛開發票」的行為,屬於偷稅行為認定而遭致處罰。依據大陸《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然而,在本案中,稅務機關及上一級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仍將納稅人作為偷稅並給予處罰,令不少旁觀者皮皮挫。

供應商的外包廠商實質供貨,進項可抵扣嗎?

台商個案:曾有一台商財務經理因臨時出差赴大陸處理類似案件,行前他曾特別來電詢問此行吉兇;並來函希望進一步給些書面資料作為他的武功秘笈。

該公司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 背景說明:

(一) 我司位於GD省DG市X鎮,於2009年-2012年陸續向HN省L縣A公司進貨##一批,該產品連同我司生產之產品,經我司組裝後成品出口,所取得之增值稅發票皆已申報並取得出口退稅。

(二) 我司向A公司採購進貨之##,進貨單、驗收入庫單、對帳單、增值稅發票以及付款記錄皆有單據且保存,惟在與A公司之對帳單之聯絡人為A公司在DG市D鎮之業務B小姐(p.s.當初推斷是的A公司在DG市D鎮外包廠商或外地發貨倉庫)。

(三) 實際情況:A公司接到我司之訂單後,將其##運至DG市D鎮之C公司經過最後一道加工後再運至我司。

● 問題描述:

(一) 我司所屬之X鎮國稅日前收到HN省L縣國稅之委託函查我司於2009年某張與A公司往來之小額發票,貨款金額RMB18,477元(含稅金 2,684.69元),根據X國稅局所述,我司之採購,依常理不可能由HN省運至我司,此行為屬於三角貿易交易,我司接受A公司虛開發票,要求我司將該進項稅額轉出,並依法加徵滯納金,我司因:1.不敢得罪地方稅局,且2.該金額不大,因此同意將稅額轉出並繳納稅金。

(二) 該函查結束後,我司所屬之X國稅局再度要求我司將2009年∼2012年與A公司往來之交易明細清單呈至稅局備查在取得資料後,現要求我司將2009年∼2012年與該公司之進項稅額(約RMB###萬)全數轉出並加徵滯納金(約##萬),雖我司一再提出與A公司之交易並無不法,但地方稅局卻語帶威脅表示:若我司認為該交易完全合法,他們將對我司進行歷年度稅務稽查,這令我司飽受其擾,並不知該如何是好?”

本案中,若該台商能進一步找到供應商HN省L縣A公司與其外包廠商GD省DG市D鎮之C公司之間的加工合約 及 加工費給付憑證,對他們向稅局反駁虛開發票問題,會有很大助益;至少可因著善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依以下規定可免掉數十萬元的徵滯納金。

根據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3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債權轉讓作為違規抵扣認定?

吉林省大安市國稅局稽查局發現:大安市A公司作為購買者,2012年從大安市B公司購進風電葉片後,只將貨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給開票方B公司,而其餘款項未支付,應付帳款卻掛在非開票單位天津C公司帳上。

原來,2012年2月27日,大安市A公司、大安市B公司和天津C公司3家企業簽訂了《三方抵款協議》。根據《三方抵款協議》內容,大安市A公司向天津C公司支付風電葉片貨款2,376.03萬元。其餘款項450.75萬元直接支付給大安B公司。依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協議的內容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

然而,大安市國稅局根據國稅發〔1995〕192號第1條第3款規定,決定追繳了大安市A公司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

票流、貨流、款流三者一致之查核個案

上海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2014年上海C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發現:1.作案手法翻新:如C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採用直接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款抵扣的慣用手法,而是通過虛構業務、虛增環節構建出一個看似合理的業務模式,構建起一個環環相扣,相當複雜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鏈。2.作案方式隱蔽:如C科技有限公司為了掩人耳目,專門成立了一家公司從中周轉;同時,為了達到票流、貨流、款流三者之間相符的效果,體現業務的「真實性」,偽造了大量配套的單據,資金支付方式也從以往的票據背書轉為更為規範的銀行轉帳支付。C科技有限公司除接受稅務處理外,也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遭致公訴。

此案已作為大陸國稅局稽查人員警惕「合理」虛開增值稅發票通報個案,稅局會更關注業務本身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通過涉稅指標分析等方法查找案件突破口,通過週邊延伸檢查等手段尋找關鍵線索。

有關隱匿銷售收入之查核個案

案例1:上海市國稅局檢查人員收到一封舉報信後(含涉嫌收取貨款的個人銀行帳戶及其他相關資料),迅速分頭對N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財務室的多台電腦開展檢查,採用技術手段從電腦中找到多個電子財務帳套,其中一個帳套與N公司名稱完全一致(下稱帳套1)。逐一查看了其餘幾個帳套後,檢查人員對另一個相似帳套產生了懷疑(下稱帳套2)。⋯一家公司,兩套帳,隱匿銷售收入2,900萬餘元在2014年9月該案通報爆光及結案。

案例2:深圳市地稅局稽查局稽查人員在被查核公司電腦的一個被隱藏的資料夾中發現了一個名為「2012年公司租金收入統計表」表格。該表由租金收入、管理費收入和私人存摺收入三部分組成;再對租戶逐一進行走訪調查; 最後,該公司依法需接受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458萬元的處罰。

案例3: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國稅局對某鑄造企業進行檢查時,利用電腦技術,發現企業部門間聯絡而隱藏在QQ裡的業務資訊,並最終查實企業隱匿收入的事實。

案例4:不少稅務機關在查核往來帳戶,重點審核單筆業務或餘額很大、及多筆業務重複規律發生等情形,多有斬獲。若台商公司帳列其他應付款的債權人為台籍個人,依據匯綜發〔2011〕38號文規定,原則上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操作,且外債不再限於以外幣表示。部份地區已要求執行外債登記。因而,若有此情形 ,除稅務問題外 ,亦要注意外債管制要求。

有關費用不實案例之稅務查核

江蘇省溧水縣地稅局稅務人員對某公司2009年度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對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比對時發現,該公司2009年「管理費用」支出比2008年增加近15萬元。經對企業原始憑證核實,發現「管理費用—辦公用品」中有3份發票是同一商家開出,發票合計金額為11.5萬元,未附詳細的銷售清單。辦公用品是企業購買筆、墨、紙張等支出,經仔細詢問該公司經理最終承認,所謂的「辦公用品」其實是過節時員工的「福利物品」,並拿出了當時發放物品的清單。

據此,稅務機關依法對該公司補徵企業所得稅28,750元,對滯納的企業所得稅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287.5元,並補繳個人所得稅15,805.12元。

反避稅查核成為新常態

如2013年底,北京市國稅局順利完成對某電子產品生產企業2003年∼2009年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工作。此案件從開始調查到最終結案歷時5年多,補徵企業所得稅4.25億元,加收利息7,000萬元。

又如地處偏遠的青海2014年查結首例非居民企業利用稅收協定钜額避稅案、外商較多的江蘇省江陰入庫單筆最大金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預提所得稅、福建省福清成功入庫一筆「好又多」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依據2014年7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146號)規定,針對2004-2013年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開展一次摸底排查。各地稅局通過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來確定費用支付的合理性。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之《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稅務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判斷標準、調整方法、工作程式、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

無庸置疑,大陸反避稅查核成為新常態,因依法可以追溯調整,台商應積極準備因應。

海關查進口貨物之特許權使用費和軟體申報

依據大陸《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對特許權使用費和軟體進行了定義:「特許權使用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軟體」,指《電腦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的用於資料處理設備的程式和文檔。

很多台商以為 特許權使用費和軟體只要在稅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營業稅 及企業所得稅即可。其實並非如此,現有海關針對台商二年前進口設備後支付的、與該設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費用要求進一步說明。台商應據實合理區分勞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等。

小結

面對大陸稅務局追徵稅款及查稅壓力,台商企業更應審慎因應,提早防範可能的稅務風險。

(倪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