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元帥軍銜的全稱究竟是什麼

1955年誕生的解放軍“十大元帥”,當事人雖然都已作古,但因其地位顯赫,在歷史文獻、文學作品和其他眾多場合,現在和今後仍然會經常出現。但元帥的全稱,究竟應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還是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人們的認識尚不完全一致。

主張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的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文件的命名;主張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只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中的一個等級”。

兩種不同的主張,都持有依據。這就是中國的法律文件既將元帥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又將其列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中的一個等級。對於這個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點矛盾的現象,如何在實質上統一起來,需要進行一些深入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定論。

法律文件對元帥的命名

國家立法文件命名的元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1955年2月8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軍銜立法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七條,在“軍官的軍銜等級區分”中規定:“(一)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二)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述將官、校官、尉官中的十二個軍銜等級稱號前面,均未冠任何修飾詞,唯有大元帥、元帥字樣前面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定語,這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是解放軍軍銜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等級,與其他等級有原則上的區別。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決定。1955年9月23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審議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建議,“決定授予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

在頒發給個人的授予軍銜命令的證書中固定了元帥的稱謂。1955年9月27日,毛澤東在中南海懷仁堂舉行的授銜授勳大會上,向朱德等人頒發了授予軍銜命令,頒發給朱德的授銜命令全文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決定,授予朱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

元帥軍銜肩章、領章的標誌星徽表明了它的領屬關係。1955年授銜時頒佈的元帥軍銜標誌符號為肩章版面的上端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端繡銀白色五角星徽;領章的版地上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1958年,軍常服的軍銜標誌改為領章後,元帥的軍銜標誌,由一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一枚金色五角星構成。而大將以下軍官軍銜的肩章、領章標誌星徽,則全部是五角星。這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國徽圖案為主體構成的元帥軍銜標誌,從服飾上也說明瞭元帥軍銜的地位,是屬於國家級別而非軍隊級別的。

主張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理由

北京某報發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稱謂沒有什麼不妥》文章,其論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只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中的一個等級。”這個命題沒有錯,問題是對這個命題的“正式表述”值得研究。文中提出:中國元帥“軍銜的正式表述應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這種“正式表述”有兩點需要澄清: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決定、毛澤東親手頒發給幾位元帥“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授予軍銜命令等國家的行文,都不是正式表述。二是“正式表述”的句子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置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下位,在邏輯上是否合乎從屬關係的規則,也值得商榷。

“元帥軍銜和所有軍官軍銜一樣,同樣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編制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每一軍官職務,均須在定員編製錶內規定其相當的編制軍銜。編制軍銜由國防部規定。”根據《條例》的這一授權,國防部於1955年5月和1960年6月,頒發過兩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編制軍銜》。兩次《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編制軍銜》規範的都是將官、校官、尉官的編制軍銜,沒有一處涉及元帥編制軍銜的問題。這就是說,元帥的編制軍銜從來沒有像其他軍官軍銜那樣,寫入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編制軍銜》之中。這說明關於元帥“同樣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編制軍銜”的論據並不存在。

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軍銜,“和人民解放軍上將、人民解放軍中將、人民解放軍少將屬於同一種表達方式”。《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對各級各類軍官軍銜的表達方式,都有具體規範。比如1955年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按業務性質分為指揮軍官,政治軍官,技術軍官,軍需軍官,軍醫軍官,獸醫軍官,軍法軍官,行政軍官”。在這八種軍官中,規定了各種軍官的軍銜區分。例如,指揮和政治軍官中的步兵軍官,區分為少尉……大將;空軍軍官,區分為少尉……空軍大將;海軍海上軍官,區分為海軍少尉……海軍大將;技術、軍需、軍醫、獸醫、軍法軍官,區分為少尉……上將;行政軍官,區分為少尉……大校。但是元帥軍銜,並沒有規定它是解放軍中的哪一種“業務性質”的軍官軍銜。說明關於元帥和將官“同一種表達方式”的論據,與《條例》規定的事實不符。

“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簡稱。”文中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可以簡稱為‘元帥’。”其意圖是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簡化掉,留下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元帥兩詞,就構成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稱謂。但是,1955年2月制定、1963年9月修訂的兩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的全文中,都沒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可以簡稱為元帥”這樣的文字條款。可見這一論據,只能說是一種主觀推測。

辨明元帥稱謂的意義

對於新中國元帥軍銜之所以出現兩種不同稱謂的冠名主張,主要原因是中國的法律文件,既將元帥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又將元帥列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的一個等級,因而引起兩種不同的理解。那麼,中國最高決策機關對於元帥地位的意圖原本是怎樣設計的,這是問題的本源所在。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雖然把元帥列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中的一個等級,但是在規範軍官許多方面的問題上,並沒有將元帥納入一般軍官的行列。例如本文前面已經提到的《條例》第四條規定:“軍官按業務性質分為指揮軍官,政治軍官,技術軍官,軍需軍官,軍醫軍官,獸醫軍官,軍法軍官,行政軍官”;在第八條“各種軍官的軍銜區分”中,沒有任何一種軍官中包含有元帥軍銜。這說明中國所設元帥的地位,明顯不是軍隊級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而是國家級別的元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這種意圖,從1953年總幹部部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中,可以得到進一步的確認。

1953年初,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決定,解放軍要在當年實行軍銜制度,於是總幹部部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中國的元帥設三個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兵種元帥。”後因當時高級將領中還沒有具備軍兵種技術條件的人選,在1955年正式頒佈的軍銜立法文件中,取消了兵種元帥的設置,只保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所謂兵種元帥,是指海軍元帥、空軍元帥、炮兵元帥等,這個等級的元帥,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範疇。當時蘇聯設有國家級的蘇聯元帥、蘇聯海軍元帥,軍隊級的各軍兵種主帥或元帥。因此,中國的軍銜存在著同外國軍銜的對等問題,故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還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關係到中國元帥在世界上的地位問題,絕不僅僅是一個詞語所能表達的技術性問題。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無疑就降低了中國元帥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既然列入解放軍軍銜序列,為什麼不能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稱謂?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不能從表面上機械地去看,而應當從實質上辯證地理解。

元帥是軍銜範圍內的稱謂,當然得寫到軍銜的立法文件之中,成為軍銜中的一個等級。為了表明它與一般軍銜等級的區別,便在《條例》中特別標明這級軍銜的稱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不是軍隊的-般銜級。這就明確地指出了它與大將及其以下屬於解放軍範疇內的將、校、尉官軍銜的領屬關係,是有區別的。這是領導機關處理這個矛盾的一種方法。正如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統帥機構,軍委主席授不授軍銜、軍委副主席授什麼軍銜雖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範的,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它可以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一個道理。

(劉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