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局部修改經屋法 經屋申請實施新審查制度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經屋法法案。修改經屋法規定,經屋申請將會實施新審查制度,即改為先初審,後抽籤,再實質審查的方式,政府預料較修例前節省一半以上時間。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表示,因應新法規定如果對申請者在初審不獲接納而上訴得值,當局會先確保原申請經屋家團上樓,上訴得值的家團會安排在往後在建單位處理,但強調當局仍需再審查上訴家團的資格是否符合獲配經屋。

今年4月15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遞交“修改10/2010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法案,並獲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法案建議,為提升行政效率,對經屋申請程式中先審查後抽籤的制度進行修改,並強調有關修改已不影響目前已購買或申請了經濟房屋的居民合法權益為前提。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將經屋審批程式改為“先初審、後抽籤、再實質審查”的方向得到全體會議的一般性通過,亦得到委員會的贊同,認為有助於加快行政審查流程,儘快完成既有經屋的分配程式。

他指出,委員會在審議中亦關注到法案只著眼于修改行政操作程式,未能顧及其他內容,包括社屋與經屋的銜接、房屋局的酌情權等問題。亦有其他議員和團體關注公屋供應量、恢復經屋計分輪候制度等意見,但委員會認為該些事宜,已經超出此次立法的初衷,也超出了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法案範圍,不適宜就此進行討論。

此外,委員會亦關注和討論了法案生效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司法上訴及其後果,以及技術細節等。

法案亦設過度性規定,使新程式適用於2013年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經屋申請。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表示,因應新法規定如果對申請者在初審不獲接納而上訴得值,當局會先確保原申請經屋家團上樓,上訴得值的家團會安排在往後在建單位處理,但強調當局仍需再審查上訴家團的資格是否符合獲配經屋。

法案最終獲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