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職務必須注意避免雙重效忠問題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日總結第五屆立法會第二會期的活動情況,透過傳播媒介向全民進行報告,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實際上,雖然立法會的議員並非全部由選舉產生,但仍是代表全體澳門居民,因而其活動應當公開透明。

在這方面,賀一誠主席領導立法會作了不少改革,其中最為人稱道的是電視直播立法會全體會議的實況,受到廣大澳人的歡迎。有人要求立法會的委員會會議也實行電視直播,這就過分了。因為在政府代表與委員會委員的磋商中,有一些內容是涉及秘密的。何況,即使是號稱「民主」的台灣地區,「立法院」的委員會會議即使是公開進行,也不可能直播,。而黨團協商會議,就更是秘密進行了。

對於某些愛護動物團體要求將虐畜的刑罰大幅提升的訴求,賀一誠有頗為精闢的論述。他希望飼養動物的人士和沒有飼養動物的人士互相尊重,因雙方權利平等。他表態認同需要嚴懲故意殺害及不人道對待動物,但是否需採用等同傷害人類的罰則,值得大眾三思。何況,本澳有完善的《刑法典》,對於每一罪行及行為都有不同的判決及刑罰,不可因虐畜事件引起民憤太大或社會的極度反應,就使用較多的單行法律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否則會破壞本澳刑法的平衡及制度。

在這方面,已有一些刑法學專家對提高虐畜刑罰的訴求提出不同看法。實際上,愛護動物的誠意儘管可嘉,但不能矯枉過正。從逆向思維看,這種訴求也已不啻是把人類的尊嚴,降低到動物的位階。而且,還需考慮到澳門地區的實際居住環境和生活條件,其實並不是所有人家都適宜飼養貓狗。不是說,澳門的民怨源頭之一,是「上樓難」嗎?一般家庭寸金尺土,人住尚且擠迫,又何來空間給寵物活動?如果成天把狗隻關在狹隘的籠子裡,不但是另類的虐畜,而且可能會發生危險。因此,對虐畜惡行固然要嚴懲,但正確的愛護動物觀念也必須培養;動物不是「寵物」、更不是「玩物」,如果沒有適合的條件,就不應隨便飼養。為了避免對其他住客的安全和環境衛生造成困擾,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因為飼養條件欠佳或無力飼養,而把貓狗棄置街上,反而應當在有關法案中,增列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禁止飼養動物的條文。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就禁止在公屋禁養寵物。

最近有一位葡裔立法會議員高調宣佈參加葡國國會議員選舉,賀一誠主席在回應記者提問時認為涉及外交問題,他個人好難判斷別人效忠的宗主國。賀一誠主席表示,有關議員尚未在葡國當選,但出任澳門立法議員,需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賀一誠主席關於澳門立法會議員參加葡國議會議員選舉涉及外交問題的說法,確實是值得思考。其實,即使是在實務上,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倘若其人萬幸當選,就必須前往里斯本開會,但又必須履行澳門立法會議員的職務,頻頻兩頭走,恐怕吃不消。如果兩邊的會議同時舉行,也難以分身,那就只能是缺席其中一方的會議活動。當然,如果認為葡國國會議員的位階高於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可以辭去立法會議員職務。這就必須進行補選,但補選雖然所針對的是該位議員在參選時代表的團體當選議席的出缺,卻並非是再由該團體的候選人所獨霸,而是由各參選團體公平競爭,未必是由原團體的候選人填補,「益」了其他團體。待後年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時,這位議員無論是否再次參選,都將對其所在團體不利,不可能再發生當選兩席的「奇蹟」。其實,以葡國的國情看,這位議員能當選葡國國會議員的機率並不高,因而其參選葡國議員議員的行為,除了是出於其「人往高處走」的心理之外,更是要向廣大澳人宣示他所效忠的,是葡萄牙共和國,他本人是「人在澳門心在葡」。倘按照他日常問政時擅長使用的「上綱上線」手法,他平時頗為「火爆」的批評澳門特區政府的言論,其實是代表葡國的利益。

不過,賀一誠主席所說的「出任澳門立法議員,需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可能是失誤。因為「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必須在與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一道,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同時,也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立法會議員是無需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但即使如此,卻也帶出了一個有的人「腳踏兩隻船」,「兩頭通吃」的問題。那就是這些人既要出任具有中國公民才可出任的職務,如全國人大澳門代表選舉會議成員,或中央政府派駐澳門特區的國家機構的官職,又要參加葡國主權機構如葡僑委員會委員以至是葡國議會議員的選舉。而既然是參加葡國主權或政治公職選舉,就等於是宣示效忠葡萄牙共和國。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國血統的澳門特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而「受國籍限制」者,在屬於「一國」部份的,就包括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被選舉權和參加「選舉會議」的權利;而屬於「兩制」範疇的,則有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都必須是由中國公民出任。

因此,出任只有中國公民才可出任的職務,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和各地地方政協的委員,還有青聯、婦聯等人民團體的職務者,在出外旅行時,都一直自覺地使用澳門特區護照,而不用因在澳門出生等原因而所獲的葡國護照,或移民等原因而獲得的歐美等國家的護照。寧願麻煩些,也要尊重和珍惜自己所任職務的國家尊嚴。

其實,從原則上說,除葡國護照是由於澳門特殊原因之外,那些因為移民他國而獲得外國護照者,是不適宜出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和地方各地政協的委員的。今後中聯辦和統戰部門,應當嚴格把好這道「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