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落馬高官異地受審“規則”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受賄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據中紀委公開的資料統計,落馬的省部級高官已超過百人,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人此後經歷的軌跡都是:中紀委調查——移送司法機關——受審——獲刑。

落馬高官案件一般是由哪里負責偵辦?他們又在哪里受審呢?

從公開的資料來看,有一點是共同的——異地受審——他們幾乎從不在自己的“地盤”上受到審判。

法治週末記者梳理了近年來的近百個落馬高官案件,令人意外的是,在實踐中,高官在哪里受審往往並不取決於法院,而是取決於檢察院。至於具體地點的選定,則有“一定靈活性”和其“內部掌握的標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因為軍隊系統的落馬高官是在專門的軍事法院受審,下文並未將其納入統計,但即便如此,樣本量也已超過80件。

一般哪里偵辦就在哪里審

過去,因為審判公開,人們往往更關注落馬高官的受審,雖然不明白個中原由,總不免好奇並津津樂道地探討諸如“為什麼薄熙來案會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他的妻子谷開來案卻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直以來,外界相信,決定這項具體事務的是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在它的手裏,掌握著一份大要案的指定管轄法院清單。

但事實可能並非如此。法治週末記者在梳理中發現,實際上對高官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有實質性決定權的,首先往往是作為偵辦機關的檢察院。

省部級高官的職務犯罪案件,一般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立案偵查。隨後,由最高檢自己偵辦或者指定給某地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偵辦;當偵查終結後,選擇該地的一家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副部級以上官員的職務犯罪案件,一般是由最高檢反貪局負責偵辦,但如果案件太多辦不過來,有的就下放給某個省檢察院的反貪局來辦。”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檢負責偵辦的案件包括在全國範圍內影響重大的,例如周永康案、蔣潔敏案、劉鐵男案等;也包括一些地方高官的職務犯罪案件,如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案、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案等。

很多案件,尤其是地方高官的職務犯罪案件,最高檢都將其指定給某省檢察院偵辦。

例如,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案就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辦;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案就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辦;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案就由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偵辦,等等。

當省級檢察院將案件偵查終結之後,通常會選擇該省的某市人民檢察院向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此案。

例如,季建業案偵查終結後移送到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郭有明案偵查終結後移送至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等。

而如果是最高檢自己偵辦的案件,則一般是直接指定給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至對應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學專家龍宗智曾專門進行過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至2012年指定管轄的85件刑事案件(170名被告人)進行調研,也發現了刑事案件指定管轄的一些規律。

龍宗智對法治週末記者說,實務中絕大部分高官職務犯罪案件,是偵查指定管轄決定了後來的審判指定管轄,只是在極個別案件中法院才不同意檢察院的指定管轄,而重新選擇來改變管轄。

為外界所知的是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劉家義受賄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最初指定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在起訴書和有關案件材料已移交給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安徽高院改變管轄的原因是,淮南中院反映並不願意審理劉家義案,因為花費很大,且此前淮南中院剛剛審理了安徽高院指定管轄的另一位副廳級官員職務犯罪案件。

“偵辦和審判的地方也可以不一致。”陳光中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當年的陳良宇案,最高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辦,後來卻沒有在吉林省審理,反而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即為一例。

哪些地方可能被選中

事實上,從極個別的案件也可以看出,法院對於審判指定管轄享有終極話語權,這與我國的立法現狀有關。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的指定管轄權,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權目前規定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

“在法律解釋上,關於法院地域管轄的規定被適用於審前訴訟環節,尤其是偵查環節,偵查機關的地域管轄,參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執行。”龍宗智介紹說。

龍宗智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現行法的規定實際上是沿用了國外的管轄權規定,即以審判為中心的管轄模式。

“在偵查階段,檢察院指定管轄時一般很少跟法院協商,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兩家通常會協商。”龍宗智介紹說,最高法指定管轄時,一般先由“兩高”協調管轄案件的檢察院和法院,再由最高法向高級法院下函,並附最高法向最高檢就該案指定管轄的復函。在給高級法院的函中,最高法會明確提出辦理指定管轄事宜的要求,高級法院收函後,將其列入刑事大案要案,指定專人監督辦理,並將最高法的要求轉達給被指定的中級法院。

最高檢一般會親自辦理哪些案件,又會將哪些案件指定給地方檢察院辦理?如何選擇地方檢察院?

“這有一定的靈活性,法律上沒有太明確,應該是有個內部掌握的標準。”龍宗智說,一般可能考慮偵查的力量、案件在全國的影響等多個方面的因素。

法治週末記者梳理發現,省部級高官案件的偵辦和審理指定通常在幾地相對比較集中,北京被指定的最多,沈培平案、王素毅案、童名謙案、田學仁案、楊剛案、許傑案等都在北京的法院審理;其次是湖北,蔣潔敏案、郭永祥案、李春城案、王永春案等都在湖北的法院審理;此外,山東、河北、天津也頻頻得到指定。

“一般不會指到距離北京過遠的地方,交通應該比較便利,這類高官案件審判中央一般會派人過去坐鎮,放到太遠的地方不方便。”陳光中分析說。

可能是基於辦案的方便,一般距離較近的省份可能被指定偵辦鄰近省份高官的案件。例如,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案就由鄰近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偵辦;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案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辦,等等。

但距離顯然並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例如,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案就被指給了遙遠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辦。

對於被選中的檢察院和法院來說,對於承辦這類大案要案都比較重視,多數案件均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出任公訴人,由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一些案件中更是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任審判長,例如郭有明案、陽寶華案等。

異地審判已成慣例

關注高官案件的人們不難發現,在剛剛過去的8月,至少有兩位落馬高官出庭受審。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受賄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8月11日,四川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崇禧涉嫌受賄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早前一個月,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在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四川省文聯原副主席郭永祥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玉萍介紹,自2001年的“慕馬案”後,高官職務犯罪異地審判逐漸成為慣例。

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員被“雙規”,其中6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中紀委在當地查辦此案時受到案外人阻撓,後來也有司法人員因洩密而被追責。隨後,根據最高法的指定,江蘇省和遼寧省兩省的7個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慕馬案”後,高官職務犯罪異地審判模式逐漸明朗,通常省部級高官的貪腐案件跨省異地審理,廳局級官員的貪腐案件則在省(或直轄市)內異地審理。

“如果有例外,也有規律可尋。”李玉萍總結道,“如果對廳局級幹部跨省異地審判,背後肯定關係到更高級別的官員,如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之所以在北京接受異地審判,是因為其檢舉了田鳳山(時任國土資源部部長)和韓桂芝(時任黑龍江省政協主席);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之所以在南京受審,是因為其背後有副部級官員慕綏新等。”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某些情況下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過,高官職務犯罪案件異地管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陳光中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現行刑訴法第26條就是異地指定管轄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為什麼要異地管轄

將一個已有明確管轄的案件指定到另一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出於對司法公正的考慮。

“職務犯罪案件當事人,在當地有一定職務影響和人脈關係,為排除干擾,保證偵查力度,對職務犯罪案件實施異地偵查管轄較為普遍。”龍宗智說。

幾年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雲騰就已認可這一說法,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為了排除干擾,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管轄案件。”

經過調研,龍宗智還總結出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涉及的其他考量因素,例如案件有關聯關係,如行賄和受賄有對合關係,為便於偵查和處理,行賄案件因相應的受賄案件被指定管轄而被同樣處理。

又比如,對於採取技術偵查、秘密偵查措施破案,或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單位,有時順勢指定為偵查管轄單位,“既體現對辦案單位的鼓勵,也避免案件移交在銜接與後續偵查方面出現問題”。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的情況是基於對辦案利益分配的考慮,由於辦理一些大要案會使辦案單位獲得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聲譽,實踐中就會出現“爭指定”“跑管轄”的情況。

“不過,這樣的情況在省以下比較多,一般中央管的案件,像省部級高官職務犯罪案件中,這樣的情形比較少。”龍宗智說。

(陳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