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貿促局管委會 1名前顧問不滿解約賠償少,向初級法院提出訴訟,被判敗訴。
案情顯示,貿促局在 2012年11月,提前 137天通知這名前顧問在合同屆滿後解約,貿促局其後按勞工法當時最高賠償月薪上限 14,000元,計算 13年勞動關係的無合理理由解約賠償;但這名前顧問認為應按她 60,720元月薪計算。按照合同解約條款,她有權收取合同餘下時間最多 6個月的月薪。
但初級法院指出,這名前顧問在 09年新勞工法生效後,其連續續期的具年期合約按法律已轉變為無年期合約,由於合同的解約條款在具年期合同才有意義,合同存在漏洞,只能按勞工法規定以 14,000元月薪計算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