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法律條文,恢復行政長官行政裁量權

南灣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王祖安就其投下巨資的地塊即將被政府宣布臨時批給失效,因而聲嘶咽哽地喊叫「搶地」的帶淚苦訴,無論是在研討會的現場還是在電視機前,都形成了震撼的效果。實際上,在他本人照足特區的法律及政府部門的指引去辦理一切手續,而且並沒有犯下任何適用《刑法典》和《民法典》相關可被判處沒收資產的條文規定的情況下,只是因為出於政府的各種原因,而不可歸責於他,其依法獲得的土地就即將被收回。當日所投下的巨資,包括承批人封閉填海工程的巨額投資,轉讓土地的資金,應政府部門的要求進行土地浮力測試打樁工程的費用,全部被化為烏真的可以使用「搶奪」的詞語了。

王祖安已經投下的這些巨額資金,都是私人資產。而《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按照起草基本法時,出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職員的國務院港澳辦處長楊靜輝,所著的《澳門基本法釋義》一書(人民出版社出版)詮釋,基本法該條文首先確認了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財產私人所有制。私有財產制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依法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財產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產,不僅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產,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或產業。私人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按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和財產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可能正因為如此,南灣發展有限公司在第一次發出召開研討會的邀請函時,註明所研討的第一個議題就是「土地法VS基本法」。聯繫到王祖安「搶地」的控訴,無疑是指控新《土地法》的某些條文規定,抵觸《澳門基本法》第六條有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但第二次發出的邀請函,卻取消了這個議題,可能是擔心將會被人利用導致政治化,與他們「愛國愛澳愛港」的初心相悖。

從王祖安前日在研討會上的現身說法,華年達、歐安利、唐曉晴等資深法律界人士的解讀,謝思訓等銀行、地產專業人士的剖析,很明顯新《土地法》某些條文確實是存在著在客觀上形成「搶奪私人合法財產」效果的漏洞的。而導致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剝奪了行政長官在此範疇內的行政裁量權,導致行政長官在審查土地臨時批給期二十五年屆滿時,對不歸責於土地承批商的原因而致使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無法行使行政裁量權,給予合法合理的處置。這就在客觀上,使得澳門特區的行政主導政制,受到損害。

實際上,行政裁量權是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行政主導」的權利之一。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有「民主派」提出香港特區應實行「立法主導」政制,但被中央否定,並確立了「行政主導」政制。這是因為,香港並非是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也沒有所謂「政黨輪替」的政黨政治,而是由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和特區政府,否則就將會導致政局動盪不穩,影響行政效率。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參考了《香港基本法》的模式,採用了「行政主導」的政制。

其實,目前香港特區立法會內的一些政客,就正在意圖將「立法主導」的那一套強塞進香港特區。其具體手法,就是使用「拉布」的方式,阻止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發展經濟,造福特區居民,讓行政長官的政令出不了特區總部。就此,澳門特區目前的一些怪現象,包括在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中,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迫使不歸責的承批商訴諸法院,經歷冗長的司法訴訟而使得土地無法及時利用,影響房地產經濟,進而影響銀行借貸,也可算是另一種形式的「拉布」。

立法者設立這個「苛法」條文,理由是要杜絕「官商勾結」、「囤地居奇」。不否認會有此情況,尤其是在歐文龍被揭發之前。但總不能一竹竿打沉一船人,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比如,南灣湖「玫瑰園」CD區就是一個典例。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期,前九年是填海封閉,此時難道可以在海灘上建樓?後來又遇到「永利」、「美高梅」換地,「世遺」規劃調整等問題,而使得想要發展的承批商「郁不得其正」。王祖安的帶淚苦訴,就生動地駁斥了「囤地居奇」之說。這種把所有地產發展商都視為「囤地居奇」的「奸商」,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論」。另外,剝奪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也是設定了行政長官在處置臨時批給期屆滿的土地時,必會與「奸商」「勾結」的「貪官」,這更是「有罪推定論」,充分地暴露了某些人「仇商」、「仇官」的心態。

有人說,舊《土地法》的土地臨時批給期也是二十五年,不能續期。但卻刻意隱瞞了前澳督所享有的行政裁量權,可以根據承批商未有歸責的情況,以適當的方式補償所損失的時間。因此,唐曉晴提出《第10/2013號法律第五款的解釋性規範》法案,只不過是恢復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而已。而且,並沒有對任何一個法律條文進行修改,連問題的癥結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八條都沒有動。而只是補強第一百零四條第五款原有的法律條文原意。

這是一個「中間落墨」的方法,既沒有「郁動」《土地法》的任何條文,避免了「立法不久就修法」的責難;但又可以恢復行政長官的行政裁量權,符合《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主導」的精神,而且也能解開可能會導致社會分裂、損害澳門特區投資環境的「死結」,回到《土地法》的原意。至於行政長官如何裁定個案土地是否由承批商歸責,可以運用召開公聽會等公開透明及民主的形式。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說,已經收到了唐曉晴議員的法案,並將交給立法會法律顧問審視,這需要時間,分析是否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和基本法,亦未知需否經特首簽字同意,按正常程序最快要到八月才能提交上立法會大會。但有人擔心,立法會的法律顧問中,有人正是在新《土地法》立法過程中,原在運輸工務司服務,參與剝奪行政長官行政裁量權的法案擬制活動。倘是交給其人審視,能否保持客觀中立?不無疑問。因此,其人應當迴避。

其實,賀一誠主席本人,也曾在土地問題上大吃苦頭,有「被搶地」的刻骨之痛。在「無法無天」的「文化大革命」中,其家族所擁有的一幅土地,就被公權力機構「強搶走」,家人還被「綁架」式地遣返回內地。因此,更不要「好了瘡疤忘了痛」,而是應當體恤在不歸責情況下卻被「搶地」的合法承批商的「心中滴血之痛」,對新《土地法》予以止血停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