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屬立法範疇唐曉晴法案符合法理

如同有幾位立法會議員根本不知悉「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一道,組成立法理論和實踐的三大原則(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與規範「不溯及既往」的第九十三條相鄰的第九十二條,就是規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例於舊法」)那樣,也有幾位立法會議員聲稱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解釋權,是在法院而非立法會,因而質疑唐曉晴議員提出的《第10/2013號法律第五款的解釋性規範》法案。這如果不是為了反對該法案而「扮豬食老虎」的話,那就是對立法學理論的無知,應該惡補相關專業知識了。否則,又如何能繼續混「立法者」這碗飯吃?

實際上,除設立「憲法法庭」(如美國)或「大法官會議」(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國家或地區之外,立法解釋的職能大多是由立法機關行使。如與澳門特區同樣實行大陸法系的中國內地,就是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員的職權」,其第一款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第四款是「解釋法律」。

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第五十條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什麼是法律解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讀》一書解讀,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和闡述。說明和闡述法律的含義,存在於人類各種各樣的活動之中,既存在於立法活動中,也存在於執法活動中;既存在於學者的法律研究活動中,也存在普法宣傳和老百姓的學法活動中。由此,可以把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或法定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對有關法律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能夠產生實際法律後果的說明和闡述。正式解釋,又分為立法解釋和和應用解釋。立法解釋,就是立法機關在法律制定後,根據法律的執行情況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對法律的有關規定的含義作出進一步說明和闡述。應用解釋,就是執法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應用法律過程中,對法律有關規定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和闡述。本節規定的法律解釋,是指正式解釋中的立法解釋。

非正式解釋是指不會產生實際法律後果的解釋,包括學理解釋和普法解釋。學理解釋,是指學者在對法律進行研究時,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和闡述。普法解釋,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在進行普及法律宣傳或者老百姓在進行法律學習時,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所作的說明和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讀》一書還指出,《立法法》總結以往實踐經驗,進一步明確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是法律解釋的基本功能,當然也是立法解釋的功能。至於哪些情況需要作立法解釋,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的。二是需要彌補法律規定的輕微不足的。三是對法律規定含義理解產生較大意見分歧的。在有些情況下,有關法律執行機關對法律規定的含義產生較大意見分歧,難以達成共識,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執行,需要由立法機關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作出解釋,以統一各方面的認識。

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是相對穩定的,而社會是不斷發展的。在法律制定後出現的新情況,如果符合原來法律規定的精神,是原來的法律規定所能包含的,則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辦法,明確其法律適用依據,以減少對法律的修改,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那麼,甚麼情況下可以採用立法解釋,甚麼情況下應當修改法律呢?實踐中,一般掌握的原則是:(一)凡屬於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法律規定,而是作為一種特殊情況對法律進行變通執行的,可以採用立法解釋的辦法,不修改法律。如關於《國籍法》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施的解釋,屬於這種情況。(二)從問題的性質看,應當修改法律,但問題比較具體,修改法律一時還提不上議事日程,可以先採用立法解釋的辦法,待以後修改法律時再補充進法律或對法律進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第五十條「法律解釋的效力」規定,法律解釋政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在時間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由於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所作的進一步明確,因此,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規範,即使是補充和變通,也應當是包含在法律條文的立法原意之中。所以,法律解釋本身沒有獨立的效力,它的效力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效力。法律規定的含義應當是法律生效時就是這樣的,不論甚麼時候對這一含義作出闡述,人們的行為應當一直都受這一規定約束,符合這一規定的要求。

二是在空間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的效力同法律的效力相同。在我國的各種法律解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最高的解釋,其效力同法律一樣,被解釋的法律的效力所及的範圍,也就是法律解釋的效力所及的範圍。具體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含義作出的進一步明確,是一種抽象的解釋,並不直接處理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後,具體案件如何處理,仍由有關執法機關依照各自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其實,同樣的論述,在一系列的立法學及對《立法法》的論述中,如周旺生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立法學》,喬曉陽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立法法講話》,劉莘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立法法》等,都有同樣的論述。《立法學》一書就指出,立法解釋是有權主體即法所規定的享有立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作出的,具有法的效力。立法解釋是所解釋的法的組成部份,與所解釋的法具有同等的法的效力,因而立法解釋是屬於立法範疇,也是完善立法的重要途徑。立法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它為社會確定行為的一般規則時,經常出現概念化的和原則性的規定,甚至出現界限模糊不清、立法用語准確性差、法條相互矛盾或不一致等情況。立法解釋是彌補立法缺陷的重要手段。通過立法解釋,將原則性和概念化的規定具體化,明確行為界限,對立法用語準確釋義,消除立法矛盾和衝突,從而使具有操作性,並趨於完善。

立法解釋是立法發展的重要方式。立法必須依據一定的社會條件,而社會生活又是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立法因而具有一的局限性。法不能朝令夕改,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性,這使得立法的局限性更為明顯。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就需要立法解釋。通過立法解釋,消除法條的不周全性,使其得以周全;消除立法的滯後性,使法文本的內容及意義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變化的需要。

就此而言,唐曉晴的法案,無論是從法學理論上還是在立法實務上,都是完全站得住腳的。這又反過來凸顯了澳門特區的「立法法」——《關於制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不足。日後立法會在修訂時,宜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上述規定,予以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