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從嚴治黨「利器」 中共黨建走向成熟

【中新社北京7月18日電】就中共中央日前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簡稱條例),多位專家向中新社記者指出,條例對問責物件、情形、程式、時限等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鑄就了中共從嚴治黨的「利器」,標誌著中共黨建走向成熟。

1月14日,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公報提出,今年要制定黨內問責條例,「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6月上旬,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就制定問責條例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6月28日,中共建黨95周年前夕,問責條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7月17日,條例全文正式公佈。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指出,短短半年時間,問責條例從計畫到出臺,顯示出中共對於從嚴治黨的高度重視。

「相比2009年《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問責條例內容更全面,可操作程度更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

如條例明確,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物件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這既明確了問責的實質,又明確了問責的重點,將焦點瞄準到『一把手』身上」,竹立家說。

在手段上,條例規定了7種問責方式: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竹立家對於新增的「降職」問責方式印象深刻。他指出,2009年的暫行規定中,問責方式有「責令辭職、免職」,此次新增了「降職」,實際上對領導幹部更有警示作用。「以往被免職的官員,或可通過調動等方式『復出』,但『降職』事實上違紀的成本更高,威懾力更大。」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條例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後,應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涉及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戴焰軍認為,這是問責條例的很大亮點,「有助於保證問責效果,防止制度變成『稻草人』」。

他特別指出,條例還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這就保證了中共現在做的一些工作能夠真正對歷史負責、對後人負責,是十分必要的。」

在竹立家看來,這也是條例作為從嚴治黨「利器」的鋒利之處。他認為,問責條例與此前出臺的中央八項規定、中共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一起,不斷將制度的籠子越紮越密,「標誌著中共黨建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