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置逾千二發子彈 男子被控案移檢院

【本報訊】8月5日治安警察局接獲報案,指有舊子彈被棄置,調查後,警方鎖定一名男子,於8月8日邀請有關人士前往警察局協助調查。對方承認子彈屬其所有,自90年代起,一直存放於西環民國馬路一單位內,及後遺忘。

他稱曾擔任娛樂場保安員,承認曾合法擁有槍械,但已註銷。他於持有槍械期間,曾數次向同一槍店購入有關子彈,遺忘了存放在上述單位內。直至單位裝修,才發現這些陳舊物品,認為無用,將之棄置。

治安警察局槍械暨彈藥科鑑定,檢獲的1244發子彈有彈頭、彈殼、火藥及底火,確實為彈藥。子彈數量多,受法例管制,若子彈被不法使用,將危害公眾安危,有關人士沒按合法程序處理,涉嫌觸犯澳門刑法典的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警方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嫌犯姓陳,六十多歲,無業,本澳居民。

治安警察局自上周五接報上述案件後,立即對外公佈並作出呼籲。有市民透過新聞報導得悉事件,應局方呼籲,於8月8日上午,主動將丈夫生前遺下的100枚陳舊子彈,交予警方處理。

警方呼籲市民,根據現行《武器及彈藥規章》規定,市民若有過時或陳舊彈藥,可直接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暨彈藥科處理。任何人購買、出售或存有槍械或彈藥,必須符合法例規定,否則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