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案細則通過 司長稱可保障醫患雙方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相信法案的實施,將更加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有利促進醫患雙方的和諧。

立法會於2013年10月30日一般性通過《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並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作細則討論。其後,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衛生局、法務局、行政會、立法會保持溝通,共同討論法案、修改及交換意見。

列席會議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表示,在法案討論過程中,政府同意立法會的建議,引入民事責任保險的概念,同意醫學鑑定委員會的組成。然而,政府堅持不採納立法會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和“結果義務”兩項建議,原因是醫學鑑定委員會負責為就診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一切所需調查及搜證工作,舉證責任倒置會過份加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有可能導致出現防禦性的醫療行為。醫療行為的分析應著眼於醫療程序是否正確,而非針對結果,政府因此不接納這兩項建議。

經過討論後,法案名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鑑定報告,以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等內容亦修改。修改內容包括擔任醫學鑑定委員會成員的條件、明定就診者親屬獲得資訊的正當性、加入強制保險等。法案名稱建議更改為《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以便更嚴謹表述法案內容,又對醫療行為作出更清晰的定義,以及明定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告知義務,釐清和規範了部分義務和權利。

譚俊榮強調,經過多方努力,現時的法案內容已基本保障醫患雙方權益,例如引入了強制性民事責任保險制度後,不僅保障了醫療人員,而且亦確保受損害的就診者可獲得應有的賠償。此外,明確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組成,可從澳門或外地的專業人員中選任,增加委員會的認受性,至於其餘的各項修改均以平衡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就診者的利益作為考慮因素。他相信,《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實施,將更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有利於促進醫患雙方的和諧。

法案規定申請鑑定需付費,防止有人濫用機制,若有弱勢家庭需要提出申請鑑定,社工局會提出援助。譚俊榮表示,去年經法院裁定,政府就 1宗醫療事故的個案需要賠償 32.5萬元。

在昨日的會議上,多名議員關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公信力,譚俊榮回應,預料將來外國有部分退休醫生來澳出任委員會成員,不需要擔心委員會公信力。

陳亦立議員質疑若病人提供假病歷,責任誰屬。衛生局長李展潤表示,理解醫護人員的擔憂,他相信獨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有能力分析,醫患關係不能看得太負面,病人不會特地隱瞞病情,醫護人員亦不會特地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