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國」事務應嚴格禁制雙重國籍者參與

本欄日前連續發文,提出在政協換屆時,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而湊巧的是,近日外媒紛紛報導,中國官方首次以「負面清單」的形式,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候選人劃定「資格紅線」。 中國官方媒體公佈的這份「負面清單」共有十五項,擁有外國國籍者、接受境外組織資助者、受過刑事處罰者、道德敗壞者、惡意欠薪者、曾任代表委員時履職不盡責者,均不得當選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今年底,中國將完成地方的人大和政協換屆選舉。過去一段時期以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隊伍良莠不全、醜聞不斷甚至發生重大賄選風波等負面事件。每年「兩會」期間,一些委員和代表擁有外國國籍或綠卡的新聞,都會引發民眾的關注。而其中的擁有外國國籍者、受過刑事處罰者不宜推薦出任政協委員,就與筆者提出的訴求相吻合。

其實,擁有雙重國籍者不得參選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及參加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比不宜出任政協委員,更為重要,更應嚴格要求。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的主權象徵。因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大代表法》和《人大代表選舉法》,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為澳門特區「度身訂做」的《澳門特區選舉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都規定無論是人大代表的候選人,還是選舉會議的成員(其職權執行相等於內地省級人大組織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部分功能),其最基本的條件就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及《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規定,由於歷史的原因,尤其是回歸前葡國《國籍法》在澳門適用的原因,澳門特區有部分華裔居民領持有葡國護照,但這只被視為旅行證件,不影響其中國公民的身份。他們完全無需經過任何辨別國籍的手續,凡符合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者,就可依法直接登記參加「選舉會議」,以至是爭取獲得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這一點,也可延伸適用到獲推薦出任全國政協委員及地方各級政協的委員。

問題是在於葡裔居民。由於他們仍屬葡國《國籍法》規範,而葡國《國籍法》是承認「雙重國籍」的,但先決條件是必須以葡國國籍為「第一國籍」,因而他們的國籍認知,是將自己視為葡國公民中的澳門特區永久居民,兩者的次序是以葡國公民為優先。因此,有部分葡裔居民熱衷於在澳門登記為葡國選民,參加葡國總統、國會及「葡僑委員會」等葡國國家主權機構的選舉。甚至有人還獲葡國的政黨提名為葡國國會議員的候選人。

當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倘有葡裔居民有意參加屬於體現中國國家主權的政治公職的工作,他們依法到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辦妥確認中國國籍的手續後,也具有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有部份葡裔居民包括已認定自己是中國公民,而出任全國政協委員及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的歐安利,也有其他的一些葡裔居民朋友,透過辦理國籍確認的手續,成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但也有「雙重效忠」者,繼續「賴」在「選舉會議」。--其人既然參加葡國「葡僑委員會」的選舉並當選為委員,這個行為已經明確表達自己是葡國公民,並效忠於葡萄牙共和國;但卻又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登記,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核名單時,不知何故居然也讓其蒙混過關,而且一「混」就居然連續「混」了四屆十多年!希望,今後不要再發生此等烏龍事了,否則就是對國家憲法,對國家主權,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中國國籍法》,對全國人大代表,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褻瀆。過去了的就一筆抹過了,但在明年下半年醞釀成立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時,就因嚴格把好國籍關。

其實,相關的情況,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因澳門回歸增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而召開的「澳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就出現過,而且還頗為嚴重。一位葡裔居民在按照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澳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產生辦法》登記為「選舉會議」的成員,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經過審核,公佈其為「選舉會議」的成員後,在「選舉會議」第一天開會時,他在會場門口宣布,自己不是中國公民,因而退出「選舉會議」。這叫全國人大常委會情何以堪?!

對此,筆者在「選舉會議」討論《產生辦法》時,建議「選舉會議」針對此情況,另行通過一個補充細則予以補強,規定凡是有意參加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葡裔居民,必須先行到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辦妥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後,才可被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儘管該建議未有獲得大會接納,但相關建議卻得到專程來澳指導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春霖的注意,在澳門中聯辦協調部的協助下,在當天的全體會議結束時,逐人詢問「選舉會議」成員中的葡裔居民,是否中國公民?絕大多數葡裔居民都作出正面的回答,並表示自己已經向身份證明局辦妥確認中國國籍的手續。只有那位既參加「葡僑委員會」選舉並當選為委員,又登記為「選舉會議」的成員,後來竟然還被委任為國務院某一部會主持的公權力機構的負責人,一連多次回答「我是澳門永久性居民」,而迴避是否中國公民的問題。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不論國籍如何,當然都擁有參政的權利,但只限於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亦即「兩制」範疇內的各項公職,如立法會議員,及在西方政治學上的「政務官」等等。而屬於國家主權事務亦即「一國」範疇內的公職,包括全國人大代表及其「選舉會議」成員,以及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職位,如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檢察長,還有行政會成員、終審法院院長等,更必須是中國公民,在宣誓效忠澳門特區的同時,更需要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政協委員方面,持有葡國旅行證件(護照)的中國公民的問題,已經得到明確的廓清,應是沒有問題。只不過是,他們在出外旅遊時,應當持憑澳門特區護照,以表明自已是中國公民,而非葡國公民。

至於曾經移民外國以至其它國家,並加入了當地國家的國籍,然後又回流澳門的人士,在推薦其出任全國政協及地方各級政協委員時,應當如何處理此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這是法律問題。而在政治的問題上更棘手,當今國際形勢複雜,國家間的衝突隨時會發生。當發生衝突時,他效忠哪一個國家?無論是選擇效忠其中任何一個國家,另一個國家必會將其視為「叛國」。因此,對此類人士,也宜找出一個妥適的解決辦法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