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齣倒打一耙粗暴踐踏人權的醜陋鬧劇

國慶節期間,秋高氣爽,喜氣洋洋。也恰逢大熊貓寶寶「健健」和「康康」誕生滿一百日,民政總署於十月三日下午在石排灣郊野公園舉行「大熊貓寶寶百日慶」活動,並進行「大熊貓寶寶名字齊齊想」大獎頒獎儀式。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向四名得獎者頒發獎金及紀念品,一眾嘉賓及獲邀市民更前往探望大熊貓家庭,一起慶祝大熊貓寶寶百日誕,更是喜上加喜,倍添歡樂。

實際上,無論是在現場為大熊貓寶寶「健健」和「康康」慶生的市民,還是從媒體上一睹大熊貓寶寶「健健」和「康康」風采的受眾,都為「健健」、「康康」的萌態所傾倒,融化人心。人們都在急切等待,「健健」、「康康」盡快與大家見面。相信,屆時熊貓館又將會人頭湧湧,澳門居民和外地遊客紛紛前往觀賞,其盛況將不亞於台北動物園「圓仔」的受歡迎程度。「圓仔」只是單胞胎,而「健健」、「康康」則是雙胞胎。「康康」出生時只有五十三點八克,能夠健健康康地存活下來,真是澳門之福。

在台北,就是民進黨以至「獨派」人物,以及當初極力反對台北動物園接受「團團」、「圓圓」的親綠媒體,都將「圓仔」的誕生視為頭等喜事,完全不出任何惡言,反而都湧往台北動物園觀賞「圓仔」,就連親綠媒體也以「每日一圓仔」來報導「圓仔」的成長過程。相信,在澳門也將會是如此,無論是各種不同觀點立場的市民,都將會喜愛這對大熊貓寶寶,並感謝他們為澳門帶來健健康康的社會政治氛圍。

當然,「人民大眾開心之日,就是反動派難受之時」。那幾位擅長演出鬧劇的青年朋友,仍將會不甘心自己的失敗,屆時還將會發出幾聲抽泣。但情勢的發展似乎對他們不妙,「東風不與周郎便」,沒有任何人響應其「日常多用『貪貪』和『汙汙』稱呼兩隻熊貓寶寶」的呼籲。因此,曾經一連多日在他們所主辦的某網媒置頂的相關新聞,也悄然撤下,似乎是有一種正義力量促使他們驀然發現自己的做法是弄巧反拙,打破自己所謂「人權鬥士」的「齋缽」,從而不得不死死氣地當作沒有發生過此事一樣。

實際上,就如本欄曾經分析的那樣,他們所演出的鬧劇,完全違反人權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籍著將一對大熊貓寶寶起名為「貪貪」、「污污」,而將特區政府及政府全體公職人員都扣上「貪污」的大帽子。這是嚴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利被視為無罪」的規定的。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對保護人權十分重要的是假定無罪。按此,人在未被有權審判的機關宣佈有罪之前的狀態是無罪的。無罪狀態是每個人出生到這個世界時的原始狀態。從無罪到有罪必須經過法律的程序進行認定。在認定之前,公民的無罪狀態並沒有改變。無罪推定不是無罪的決定。決定只能由法院作出,同樣道理,有罪決定也只能由法院來作出。按照現代訴訟法的原理,除法院之外,任何個人、組織都無權對一個人作出有罪的結論。從理論上講,法院對刑事訴訟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最終判決有兩種可能性,一是有罪,二是無罪。為甚麼在判決之前要作無罪推定?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就是無罪的,如果作有罪推定,把他當做罪人看待,就會冤枉好人;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當由法院通過法律程序來決定,而訴訟的過程正是這種決定的過程,在最終決定之前,被告人並沒有被確定有罪,從而其無罪的身份還沒有改變;第三,即使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極大,但是有罪應當通過判決和處以相應的刑罰進行處罰,而不應當以訴訟過程本身作為處罰的方法。所以,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也不應該當作罪犯對待。只要尚未定罪,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障,他應當享受公民的人權,特別是訴訟人權的保障。所以,被指控的人不僅不應當受到酷刑拷問,還應當有權進行辯護。」

此一人權原則被引進《澳門基本法》,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據曾在國務院港澳辦及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任職的楊靜輝在《澳門基本法釋義》(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詮釋,本條第二款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旨在維護和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及人身合法權利。按照這一原則,當澳門居民被指控為犯罪時,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才有權對被指控的澳門居民實行審判。作為被告的某個居民,有權在訴訟時效內,要求法院盡快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以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侵害居民的人身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只要沒對被告作出正式判決,就應從法律上假定無罪。這樣有助於法官在客觀公正、沒有偏見的前提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作出公正審判,對被告所為的行為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裁決。

上述情況,指的還是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鬧劇演出者卻更是在澳門特區政府及全體公職人員並沒有受到任何指控的情況下,就先入為主地污衊澳門特區政府及全體公職人員「貪污」,這是公然踐踏人權的行為。其實,他們經常在其活動中,亂扣帽子,聲稱行政長官崔世安及其同事們「貪污」,但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亂噏一通。這就已經是公然違反《澳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櫫的「無罪推定」原則。但他們居然還厚著臉皮,扮演「人權鬥士」的角色,經常到聯合國人權機構去告澳門特區政府的「御狀」,指稱澳門特區政府「違反人權」!這真是賊喊捉賊,倒打一耙。下次這些人再到聯合人權機構活動時,有必要將他們踐踏人權的資料,提供給聯合國人權機構,將他們明目張膽地踐踏人權的醜惡行為,暴露於天光化日之下,使其「告御狀」的行為蒼白無力,完全不具任何正當性。

這些人在舉行「熊貓BB花名全民投票」活動時,是將一對大熊貓寶寶擬人化的。既然如此,他們把一對大熊貓寶寶命名為「貪貪」、「污污」,就是侮辱人格的行為,這同樣也是踐踏人權的醜行。

實際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規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澳門基本法》第三十條也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所謂「人格尊嚴」或「名譽權」,是指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所有的姓名、榮譽、名譽、肖像、身份等不容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對居民個人所享有的此等權利的侵犯,就是對居民人權尊嚴的侵犯。包括凌辱居民的身體;詆毀其名譽或榮譽;褒瀆其姓名;侮辱其肖像等等。所有這些,都是澳門基本法嚴格禁止的行為。任何其他人,均不得用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的手段,侵犯居民的人格權。任何人對特定的居民享有的人格權,均不得非法實施任何侵害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維護居民的人身權和人格權,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保證居民真實地享有這一權利,懲治任何非法侵犯澳門居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違法犯罪行為。

大熊貓雖然是動物,不是人類,但這些人既然是將之擬人化,也就應當遵守這些法律規定。然而,他們卻是以帶有強烈侮辱性質的「花名」來為一對大熊貓寶寶命名,強姦民意,嚴重傷害熊貓寶寶的尊嚴。滿口仁義道德,卻是寡義無恥,自行把自己「維護人權」的道德面具撕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