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廳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經營娛樂場所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廣東省文化廳2016年9月2日以粵文市〔2016〕175號發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經營娛樂場所行政許可管理工作,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8號令)、《國務院關於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3〕12號)、《文化部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調整實施有關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號)、《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2007年1月1日施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事項的辦理。

外資(含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事項參照辦理。

第三條 廣東省文化廳及其依法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許可實施機關(以下稱為許可實施機關)。

第四條 許可條件

(一)申請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曾在內地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投資人和負責人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曾在內地合資經營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1.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2.居民住宅區;

3.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中小學校周圍直線距離20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4.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5.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6.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7.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8.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上述第4項所述醫院、第5項所述機關周圍設立娛樂場所,有關娛樂場所與醫院、機關距離如有爭議,通過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方式解決。

(三)設立場所

1.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2.設立場所的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按照場所設立地區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現有標準執行,但不得低於《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3.場所建築結構安全合理,已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4.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五條 許可程序

(一)行政指導服務行政指導是許可實施機關為籌建人提供的非強制性行政服務,是給籌建人設立場所的參考。行政指導環節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行政指導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

1.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負責審批的許可實施機關提交《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寫明需要諮詢的事項。

2.籌建人申請諮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要求書面答覆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收到《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之日起5日內答覆。

3.籌建人申請對擬設立場所進行現場指導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或租賃意向書,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自收到《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並出具《娛樂場所設立行政指導意見書》。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可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省文化廳窗口」或到許可實施機關政務窗口提交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聲明;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中小學校、醫院、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複印件;

8.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文件複印件;

9.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如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上述第7、8項材料可在聽證後提供;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准文件、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三)實地檢查

許可實施機關按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予以實地檢查以下事項,填寫娛樂場所設立實地檢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區、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是否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是否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2.周邊環境:是否在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3.使用面積:現場測量的使用面積是否低於本行政區域內製定的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

4.歌舞娛樂場所包間:是否與提供的平面結構圖一致;

5.遊藝娛樂場所是否分區經營;

6.設施設備:

(1)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否有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音樂、曲目、畫面等內容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禁止內容,是否含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點播系統的服務器是否與境外曲庫連接;

(2)遊藝娛樂場所: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是否通過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核;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外觀、功能是否經過改動;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是否具有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場所的獎品是否與備案的目錄相符,獎品是否健康有益,單件獎品的價值不得超過當地地級以上文化、公安部門製定的標準。

(四)公示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實地檢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受理單位或許可實施機關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

(五)聽證

許可實施機關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許可決定

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變更程序

(一)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改變原設立條件的)經營場所或變更場地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重新申請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與申請設立程序一致),並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5.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配有標題,註明周邊200米內居民住宅區、道路及周圍中小學校、醫院、機關、化學品倉庫等位置);

6.改建、擴建、變更後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複印件;

8.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文件複印件。

變更場地的,上述第7、8項材料可在聽證後提供,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娛樂場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二)娛樂場所改建(不改變原設立條件的)、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員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改建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遊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遊戲和遊藝分區經營位置、遊戲遊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5.擬變更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擬變更人員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聲明。

(三)變更名稱、註冊資本及娛樂經營許可證其他載明事項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娛樂場所變更申請登記表;

2.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第七條 延續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如繼續經營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延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1.延續申請書;

2.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場所產權或相關證明,租賃的還應提交租賃合約。

場所設立條件未發生變更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換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配套制度

(一)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遺失聲明(須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發布)。

(二)註銷

依申請註銷:

1.註銷申請書;

2.原娛樂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強制註銷: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由許可實施機關向社會公告註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附則

1.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2.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娛樂場所行政許可文書填寫規範;2.行政指導文書樣本;3.設立申請文書樣本;4.實地檢查文書樣本;5.公示聽證文書樣本;6.場所變更文書樣本),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