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因受賄一審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中新社南寧11月11日電】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朱明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朱明國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國先後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379261億元。朱明國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966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明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朱明國本人及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鑒於朱明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犯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