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認同參選人須簽聲明書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選舉法法案,小組成員贊成政府提交立法會選舉法新修訂文本中新增的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陳澤武表示,政府解釋後,小組會議員一致贊成規定。

簽署聲明書是未雨綢繆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新增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104條時說明參選議員的條件和要求,澳門特區政府決定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期間引入相關制度。陳海帆表示是要防患未然,未雨綢繆。

至於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書,陳海帆表示會由選管會根據參選人參選前有否分裂國家的言行判斷。她相信若參選人過去雖有這些言行,但向選管會表示會真誠效忠,選管會亦會接受。

至於取消助選人制度,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認為助選人的申報及登記難以規範,決定取消這制度。

委員會希望能在下月 9日簽署意見書,趕在法案規定選管會在選舉前 1年成立的限期前通過。

立會研宣誓違規處理方法

另外,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透露,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正研究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研究內容包括立法會主席有何權限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3分2議員投票贊成違規者喪失議席的問題。

他表示,終審法院確認候任議員名單後,議員宣誓屬立法會權限,有關研究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無關。

陳海帆指出,本澳已有宣誓制度,並非屬立法會選舉法規範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