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罷免權是為降低「獨立公投」門檻?

民進黨打著「轉型正義」的旗號,對國民黨進行「趕盡殺絕」式的迫害。在清查黨產一役,追殺到國民黨幾乎發不出黨工工資,及中央黨部無處捷身。

但民進黨卻仍然並不滿意,還要上徹底「消滅」國民黨。繼續仗著佔有「立法院」多數「立委」議席的優勢地位,主導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罷免公職人員的「門檻」,罷免活動將可宣傳,放寬罷免徵求連署天數,以求逐個選區罷免國民黨的「立委」及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長、鄉民代表等公職,並在補選時推出候選人搶占這些位子,從而徹底將國民黨趕出政壇,讓沒有政治資源的國民黨,在已經沒有黨產資源的國民黨自生自滅。

實際上,昨日在民進黨黨團的主導下,「立法會」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罷免活動將可宣傳,罷免「門檻」也由現行「雙二一制」(投票率二分之一,贊同票二分之一)改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另外,放寬罷免徵求連署天數,「罷免案」提議人數應由選舉區選舉人(選民,下同)總數百分之二以上,下修為百分之一;「罷免案」成案連署人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調整為百分之十。

本來,「時代力量」黨團在二讀時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罷免案」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因民進黨團有異議,院會中進行表決後,否決了「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最後仍保留四分之一「門檻」。否則,要罷免一名公職人員,就「易過借火」。顯然,民進黨黨團是擔心「罷免權」將會變成「雙刃劍」,既可劍指國民黨,又將會斬殺民進黨的公職人員。實際上,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就以自身為例指出,他以七萬票當選,若罷免無「最低門檻」,那只要一百人投票過半贊成,他就被罷免了,這樣合不合理?因此,授予的權力當然可以收回,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礎,所以罷免還是要有「基本門檻」。

「立法院」通過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罷免門檻」後,手中有了這個「利器」,就可以為所欲為,看到哪個國民黨「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鄉民代表,不合民進黨的心意,就可隨時發動「罷免案」,仗著在該選區擁有較多支持者,將這些國民黨公職人員攆下台,然後就可在補選中,推出民進黨的候選人,以圖取而代之,填補其空缺,從而使得整個台灣地區成為民進黨的「黨天下」。

台灣地區現行有兩個選舉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將選舉與罷免並舉的。而民間的各種財團法人或漁農會、學生會、同學會、同鄉會等團體的章程,也跟隨這兩個法律的制式,是選舉與罷免並舉。

「罷免權」是對於不良的官吏或議員,在其任期屆滿前,人民可經由投票,提前終其任期而予去職的權利。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或地區設有罷免制度,讓選民可以經由直接民主的票決程序,迫使被罷免的民選公職在任期結束以前退場。台灣地區是少數設有罷免制度的國家或地區,而且還是少數中的少數在「憲法」上明白許諾人民有罷免之權利的地區。這是從二十世紀初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拷貝出來的孫中山先生的憲政遺產,也是一九四七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其中一項特色。「罷免權」是近代民主政治之產物,與「選舉權」相輔而行,孫中山先生將「罷免權」列為四種政權之一,因而「罷免權」被收列進「憲法」之中。

「罷免權」的行使,固然可以督促政府官員尊重民意,不敢有違法失職的行為,也可補救代議制度的缺點;但在另一方面卻又可令政府官員過於畏葸趨避,且使愛惜名譽之人不意為公眾服務。

一九四七年「罷免權」入法後,就幾乎沒有被調整過。在一九九四年修了唯一一次,卻是「立委」為了自己,把「罷免門檻」再調高。除了世界上最嚴苛的連署要求,需要百分之十三的選民連署,在某些選區,根本已經高過當選票數。

蒐集連署的過程中,還規定不得為罷免宣傳,相較每次選舉大張旗鼓,「罷免權」和「選舉權」完全不對等。而且,就算「罷免」成案,還需選區半數選民投票,贊成者超過半數才算成功「罷免」。因此,對選上的人的所做所為,萬一不符合選民期待,往往就只能等待到下次投票不再選此人。

在前年的「太陽花學運」期間,一些民進黨人「趁火打劫」,以「民間人士」的名義發起了「割闌尾」行動,要透過行使「罷免權」,將立場堅定的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林鴻池、吳育昇,趕出「立法院」。他們把這三名國民黨籍「立委」污名化為「爛委」(也有取中性的「藍委」稱謂),以「闌尾」的諧音,稱為「割闌尾」行動。但擁有由於「門檻」較高,在第二階段的連署「罷免提議書」,對林鴻池與吳育昇的「罷免案」就因未達「門檻」而告失敗,針對蔡正元的「罷免案」雖然過了連署關,但在第三階段也因「投票率」未達「門檻」,也宣告「罷免」失敗。另外,中南部也有民進黨人發動對國民黨籍的「立委」蔡錦隆、黃昭順、林國正等提出「罷免」,但因北部對蔡正元的「罷免」投票未過,而自行停止連署。

實際上,由於「門檻」甚高,台灣地區至今沒有民選首長、民意代表被成功「罷免」的案例。現在民進黨黨團已經成功地推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了「罷免」的「門檻」, 掌握了這個「利器」,就可動輒對國民黨的「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和鄉鎮長、鄉民代表等發動「罷免」,利用某些選區藍綠力量對比並不懸殊的「優勢」,可輕鬆獲勝。

民進黨黨團的私心大爆澎,只是修訂國民黨也擁有席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對在可預期的時間內,國民黨將難以染指的「總統」選舉,不推動修訂《總統府總統選舉罷免法》,就是避免國民黨搞「報復」,發動對蔡英文的「總統罷免案」。

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食過翻尋味」,受到成功推動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鼓舞,也要提出修改《公民投票法》,降低其「門檻」。倘此,按目前台灣地區選民的心態,民進黨在發動「獨立公投」、「以台灣民意加入聯合國」公投,,就將很容易獲得通過。因此,民進黨黨團這次推出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只是「最低目標」,其「最高目標」是修訂《公民投票法》,為實現實質性的「法理台獨」,創造法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