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擬可恆常申請 舊電廠地建社屋

【本報訊】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表示,明年上半年將完成社屋輪候。社屋法的修訂已考慮設立恆常申請機制。他又稱,慕拉士舊電廠改建公屋將全用作社屋。

修法引入社屋恆常申請機制

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稱,A區計劃興建的28,000個公屋、偉龍馬路的8,000個公屋、已宣佈要興建4,000多房屋的7幅土地,未來要興建的的公屋超過40,000個,政府應有時間表,否則社會對居住前景無期盼、解決房屋問題難有前景。

羅立民坦言A區的公屋興建未有時間表;早前在城規會有不同聲音的偉龍馬路公屋項目,未來研究時間表;慕拉士馬路舊發電廠的土地,因要解決煙囪搬遷,興建公屋亦未有時間表。

羅立文表示,修訂社屋法已進入立法程序,當中已考慮設立社屋申請恆常機制。

他透露,明年上半年社屋輪候“清隊”,但未重開申請。他又稱,新建的 3,400個公屋單位用作萬九公屋的“還債”。

羅立文表示,興建公屋無論規模大小,涉及的工程設計,行政程序相差無幾,他認為“做小不如做大”,故集中處理氹仔偉龍馬路公屋和慕拉士舊電廠公屋計劃。他稱,慕拉士馬路舊電廠改建公屋,未來建成的單位已決定全部用作社會房屋單位。

議員蕭志偉稱,“澳人澳地”在2013年交由兩間大學研究,結果分歧很大,政府最終未作決定,但明年又再進行新類公屋研究,是否意味著“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方向會改變。

羅立民否認會改變,政府再為新類房屋準備諮詢文本,討論是否可行。

未提及設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

早前各司施政方針辯論上,有議員借海一居事件促請政府徹查新土地法立法原意,議員陳美儀表示,當年她是小組會的其中一員,立法原意清晰,不希望有人利用、煽動小業主迫政府就範修法,令當時的立法原意作廢,她認為發展商答應小業主18年交樓,但本無法履行合同,屬商業欺詐,希望政府協助小業主透過法律向發展商索賠。

羅立文表示,他是執法者,按土地法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沒有其他選擇,關於修法,行政長官立場清晰。至於訴訟結束後海一居地段招標問題,他澄清從沒提及設特別條件保障小業主,自己亦有許多疑問,不知法律是否容許。

區錦新議員認為若收回海一居土地重新競投,可設定條件,讓海一居小業主重新購買。羅立文認同在建設上可加入特定條件,例如限高規定等,但設定的條件是否可涉及增加購買者名單,值得大家思考。

善豐花園完成取證始可重建

亦有議員關注善豐花園重建事宜,工務局局長李燦烽透露,善豐花園已委託 1間企業申請原地重建,目前有關的拆樓圖則和興建圖則,均符合建築法律法規,具備條件批准,但由於政府與善豐花園前發展商存在訴訟,需等待司法部門完成最後的現場取證,善豐花園才可動工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