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員「能下」路徑

形成改革者上、不改革者下的用人導向。」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傳出的這一聲音,被視為中共對官員「能上能下」新規的最新注解。

一年前的2015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幹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規範,其中關於用人導向的表述是:「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明確了「能下」的管道。

《規定》施行一年多來,各地陸續有官員被向「下」調整,有的地方「能下」官員更是逾百人之多,這一看似尋常的黨內法規正顯現巨大威力和深遠影響。有評價稱,該規定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關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檔,是建政以來中共幹部體制的關鍵轉捩點。

《規定》印發後,各地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推進落實。至今有北京、天津、河北、甘肅等20餘省市區出臺了實施《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具體細則。其中,反應最快的是甘肅省,2015年8月25日,中央規定印發一個月後,《甘肅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即正式印發。

中組部資料顯示,自《規定》印發以來,截至2015年底,通過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方式,全國共調整縣處級以上幹部584人。其中,遼寧問責處理220多人,四川調整不作為幹部564名,浙江調整省管幹部17人,河南調整省管幹部12人、副廳級幹部17人,上海調整23人。

2016年4月,湖北成為幹部「能上能下」的又一個地方樣本,28名在履職能力、精神狀態或擔當作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被調整。2016年5月,《人民日報》披露,山西139名幹部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被調整。

其實,早在《規定》出臺之前,「能下」就以「斷崖式降級」的方式呈現在公眾面前。2014年7月,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被開除黨籍的同時,均被取消副省級待遇,張田欣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趙智勇降為科員。從副省部級降為科員,趙智勇罕見地連降7級。此後,陸續有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許愛民,山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顏世元,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韓志然,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禮祖,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志勇等中管幹部遭「斷崖式降級」。

重點解決「能下」問題

在中國官場,「能上不能下」是個「老大難」問題。長期以來,幹部中存在的「上榮下辱」、「下必有錯」的陳舊觀念,以及社會上對幹部「上」、「下」問題的認識偏差,使得幹部不願下、不能下。在傳統「獎功不罰過」的心理暗示下,「下」成為絕大多數官員難以被觸碰的底線。

中共建政初期沿襲的蘇聯式幹部人事體制,有兩個明顯弊端:一是「幹部任職終身制」,尤其是高級領導幹部,通常一旦上任就不退休;二是「能上不能下」,官員一旦達到某一職位職級,除非犯了嚴重的政治錯誤或者涉嫌犯罪,就不會被「貶官」。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在鄧小平的親自宣導下,中國廢除了領導幹部職務的終身制,但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依然存在。

改革開放後,中共的工作重心全面轉向經濟建設,幹部結構比此前更加穩定,這亦導致幹部「能上不能下」的狀態進一步固化。這種機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發揮了相對積極的作用,尤其文革之後,最大限度穩定了幹部隊伍的「軍心」,但隨著執政黨面對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這種機制造成的弊端越來越明顯。

2008年至2012年,中組部曾連續5年委託國家統計局獨立開展組織工作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仍然是「幹部能上不能下、老實人吃虧、一把手權力過大」等。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認為,當前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領導幹部下不來、不願意下,下的管道不暢,機制不健全」。

梳理過往媒體的報導,除了因違紀違法、年齡、任期屆滿、身體狀況等問題「不得不下」以及「主動辭職」之外,領導幹部其他因素的「下」鮮有耳聞。而即便是這樣的「不得不下」,在執行過程中往往也會變形走樣。退而不休、貪錢戀權的有,還美其名曰「扶上馬,送一程」。因違紀被免職,悄悄異地任職的也有。

流水不腐,戶樞不蠹。人才正常流動本應是官場的常態,現在卻因這種「只進不出」的情況,導致幹部隊伍上升管道日益堵塞,不僅嚴重損害公平,也打擊了幹部隊伍的士氣。一位元接受採訪的基層幹部表示,單位裏面的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相對固定,空出來一個,才能補一個。「沒有空缺,大家一起熬年頭。等有空缺時,也只能論資排輩」。至於平時的工作,根本提不起幹勁,「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他認為,目前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庸、懶、散、浮、拖」等諸多不良現象,莫不與此有關。

去年出臺的《規定》檔,就旨在解決這個突出問題。中組部負責人透露,此次提出建立幹部「能上能下」機制的,是習近平總書記。該負責人表示,針對「能上不能下」這個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做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

他透露,2014年8月,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當時習近平總書記在會上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下功夫把幹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

更早之前,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打破幹部部門化,拓寬選人視野和管道,加強幹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觀念,推進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完善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制,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

前述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明確「下」的標準,規範「下」的方式,疏通「下」的管道,有利於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用人導向。例如,《規定》第二條就明確提出,「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該負責人稱,《規定》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檔稿形成後,先後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規定》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表示,「《規定》的出臺將建立起一套可操作的幹部『能下』機制和制度,也為解決幹部『能下』問題提供了有效遵循。如果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能下』的氛圍,就會形成一種官僚文化,這與黨的執政理念是相悖的。而『能下』就是要向既得利益者自身開刀,難度可想而知。」

不過,對於《規定》實施也有擔憂的聲音。有觀點認為,僅從《規定》內容看,中共為解決幹部隊伍問題開出的「藥方」,並未擺脫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當前吏治弊端的思維,或可能因執行層面的問題而適得其反。《規定》中的一些重要條款,仍舊強調了黨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而相對淡化了「民主」成分。從權力運行的角度看,或使原本已經比較集中的權力再次大幅集中。

四種方式「向下調整」

中辦印發的《規定》檔,明確了官員「下」的六種管道,一類屬於不可抗力,另一類屬於業內專家所說的「治庸計畫」。其中,第一類操作的規範性比較強,分別是:到齡免職、任期屆滿離任、健康原因調整和違法違紀免職。但外界最為關注的還是第二類,即「治庸計畫」如何兌現,這包括「問責處理」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兩種情況。

事實上,對中共官員的「問責」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問責」也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黨內檔中。早在2009年,中共就公佈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該條例詳細規定了中共官員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追責,以及受到懲罰的程度。《暫行規定》明確,領導幹部七大情形會被「問責」,包括決策嚴重失誤,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管理、監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等。

外界普遍認為,《暫行規定》的出臺和當時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有關。但暫行規定實施7年來,由於「問責」制度流於形式,「高高拎起,輕輕放下」,沉寂三五個月旋即恢復同等級別工作,甚至「明降實升」,對中共官員的懲戒力度不足,難以起到震懾作用。甚至有觀點認為,從某種程度上看,「問責」已經成為異地升遷的代名詞。在造成嚴重後果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主政的官員往往很快被免職,但輿論平復後又會在異地重獲任命。像「三鹿毒奶粉事件」中被免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質檢總局司長孫咸澤、工商總局副司長盧豔剛等,都在一年後重獲升遷。

但儘管如此,通過「問責」,對有關幹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仍是推動幹部「能下」的必要途徑,中組部前述負責人強調。去年出臺的《規定》,在此基礎上追加了五類會被「問責」的情形,明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將被「問責」;選拔幹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或者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約束不力,也會被「問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規定》追加的五類問責情形,都是針對中共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突出問題,「違反八項規定頂風違紀、幹部選拔搞團團夥夥、縱容『身邊人』經商辦企業,僅是各輪中央巡視,就多次提及」。

但《規定》的最大亮點和重點,還是十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根據檔規定,官員一旦觸犯其中一種,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就將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必須及時予以調整」。前述中組部人士表示,「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這是幹部『下』的重要管道」。

這十大情形具體包括:「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為官不為、庸懶散拖」、「裸官」等。值得注意的是,「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也是其中一項內容。

在竹立家看來,將「違背社會公德」官員列為調整物件,具有一定現實意義。「近年來屢次發生的『豔照門』、不雅視頻事件,特別是中紀委通報被調查官員的問題時,屢次採用的『與他人通姦』表述,表明一些官員違背社會公德」。

在具體認定哪些官員「不適宜擔任現職」時,《規定》明確了相關程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式」等五個步驟。對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官員,《規定》明確可分別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四種方式「向下調整」。

截至目前,至少有北京、山西、湖北、甘肅、浙江、江蘇、青海、寧夏、安徽、河北、四川、天津、新疆、湖南、雲南、青海、廣西、吉林、福建、內蒙古、山東等20餘省區市已經完成並出臺了實施細則。不過,全文公佈本地實施細則的不多,只有甘肅、浙江、青海、寧夏、安徽、河北、北京等省區市,四川、湖北、山東僅有新聞報導,湖南已召開相關的視頻培訓會,卻未公佈細則內容,而山西、雲南、廣西、新疆等,則是通過下級機關的學習貫徹顯示實施細則已經完成並出臺。

多地探索「能下」路徑

繼年初湖北28名官員被調查,最近在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上有大動作的,是一直因「塌方式腐敗」備受關注的山西。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這19個月內,山西139名官員被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平均一個月7人被「刷下」。而這被調整的139名官員,與違法違紀、到齡退休等「不可抗因素」無關。

山西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孫大軍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這139人屬於被組織部等部門判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沒違紀、沒違法,就是因為工作能力不夠、狀態不佳」。《人民日報》也披露,139名「應該下」的官員,其中94人或因為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慵懶散拖;或因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出現較大失誤、能力不足、年度考核不稱職等,被免職或改任非領導職務。

《鳳凰週刊》記者注意到,自《規定》印發後,雖然各地相繼出臺了實施細則,但大規模「向下調整」幹部的省份不是太多。根據中組部去年底的資料,調整幹部較多的省份有遼寧和四川等地,其中,遼寧問責處理220多人,四川調整不作為幹部564名,浙江調整省管幹部17人,河南調整省管幹部12人,副廳級幹部17人,河南調整省管幹部12人、副廳級幹部17人,上海調整23人。不過,這些省份的具體調整情況,官方及媒體都未曾對外界披露。

披露情況較為詳細的省份除了山西,還有湖北。今年4月,湖北28名官員被認定「不適宜擔任現職」,其中8名官員「向下調整」。湖北省官方通報稱,此次調整共有「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平職交流」三種形式,另有22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幹部,被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

「免職」,涉及8名官員,包括2名國企負責人,免職理由為「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事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幹部群眾意見較大」;1名地方領導班子主職,因「擔當精神不足,求穩怕亂,遇到矛盾不敢硬碰,不敢堅持原則」,被免去現職、調離崗位;5名領導班子成員,免職理由為「組織觀念淡薄,精神狀態不佳,工作激情明顯減退」。

「現任非領導職務」,涉及2名領導班子成員,被調整的理由為「不思進取,憑經驗辦事,不學習鑽研業務,履職能力相對較弱」。

「平職交流」,涉及18名官員。其中4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因不安心工作,進取精神不夠,抓分管工作不力;10人因不敢擔當、不願擔責,工作中有畏難情緒,存在「老好人」思想;還有4名官員被「平職交流」的理由為「經歷相對單一,工作方法和領導藝術相對缺乏,抓班子帶隊伍不夠嚴格」。

山西省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案例也比較典型。在該省《實施細則》中,山西把「問責追究」和「不適宜擔任現職」作為「下」的重點,增加了「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等七種問責追究情形。而「能力不足、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工作成效不明顯」等情形,也被列入「不適宜擔任現職」的調整範圍。

例如,山西某市一名環保局長被調整,理由是該市因環境污染問題被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掛牌督辦,可該局長工作推進力度不夠、進展緩慢,實現預期目標困難。該市市委研究認為,這名局長的工作能力、工作狀態難以打贏這場硬仗,遂決定調崗,從環保局長調整為非領導職務。

某市以為正處級幹部被免職,理由是「個人事項瞞報房產」;「家不在任職地,通常是週一下午來、週五早上走,不在崗時常事」;「遇事推、躲、繞,本該自己做的重要工作都推給副手,對上級交辦的重點工作經常拖拖拉拉,工作沒熱情、私事跑得勤」;「組織誡勉談話時態度不端正」。

也有被「問責免職」的官員。2014年,山西抗旱應急水源工程項目未按水利部要求完成,導致數億元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沉睡」超過一年。啟動「追責」後,發現資金「沉睡」系因不作為,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原辦公室主任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免職。

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被「免職」,理由是其副手、一名副局長因貪腐被判了刑,但該局長卻沒有履行好「一把手」的主體責任、抓班子帶隊伍沒有魄力和辦法,特別是對班子成員監管不力。

為了對官員的履職表現作出準確評價,各地也都想了不少辦法。以湖北為例,自去年12月《湖北省省管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管理實施辦法》出臺後,今年1月6日,652名從各地各單位抽調的業務骨幹組成了62個考核組,對市州、省直單位、省屬企業高效的相關負責人,進行2015年度履職盡責考核。

考核形式以查閱資料、個別訪談、實地查核(專家評審)、群眾評議等為主,其中,考核組談話佔有重要比例。在對一名副職官員進行考核時,有談話物件對其工作能力表示質疑:為解決轄區內一個社區的物業糾紛,該領導先後跑了40度趟,但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考核組以此為切入點,又向多名相關人士瞭解情況,掌握了這名幹部的情況,提出了調整工作分工的建議。

山西也針對本省實際提出了解決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臨危受命」,出任山西省委書記以來,選官用官、重塑官場生態一直是王儒林(2016年7月已赴全國人大任職)面對的大難題。他曾通過實例,對外界講述山西吏治的艱難:「在一個重災區的市,我們採取了很多辦法,在發現尋找能夠做縣委書記的人選,省委組織部在這個市直接談的有622人,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名單,排第二位的,比較靠前了,在半個多月時間內就被牽扯進去了。還有一個自薦者,排位靠前,還打包票沒問題,推薦他的人也不算少,結果一個月內也掉進去了」。

在這種「塌方式腐敗」情況下,為準確評價幹部履職情況,山西啟動了十多萬幹部大篩查,「查檔案、查個人事項報告、查民意、查業績、查線索、查案件」。「六查」並不局限于以往查檔案、查個人事項等「紙面」作業,還深入到幹部的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一位經歷過「六查」的幹部透露,「從沒見過這樣的陣勢,履歷、業績,還有工作表現、生活圈子,都被翻了個『底朝天』。」

就目前能夠查詢到的地方細則與中央規定對比,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規定外都新增了「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最多的是浙江,在細化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的具體標準上,明確21種情形幹部要進行調整。湖北省提出了20種應當調整的情形,包括「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不服從組織安排,討價還價」,比中央規定增加了一倍。而寧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規定基礎上分別增加至18種、16種、13種和12種。僅甘肅、安徽等個別省份調整情形總數與中央規定相同。

對於幹部需要「追責」的情形,有些省份也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比如北京、四川相較中央規定新增了3項,青海、安徽新增了2項。

梳理各地細則不難發現,除了增加「問責」和「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外,地方實施細則更注重實際問題。對幹部在政治方面的要求更高、要求更嚴,對幹部在當地日常重點工作中的表現更加重視,環保、民族、宗教和扶貧政策等也成為幹部調整的依據。

比如,河北、甘肅兩省,都將「妄議中央」寫入細則。而生態保護方面任務比較重的省份河北,則將「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或者空氣污染治理不力、連續兩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標任務,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幹部予以調整。

還有民族地區的一些省區,比如寧夏、甘肅、青海等地,將不執行民族政策幹部納入「問責」範圍。甘肅規定「違反《憲法》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不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導致發生重大事件,對民族地區和宗教政策,導致發生重大事件,對民族地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幹部要問責。在青海,「理想信念動搖,尤其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旗幟不鮮明、態度不堅決,違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幹部要被調整。

而作為中共嚴防「家族腐敗」的試點地區,北京明確幹部違規經商將調整。《實施細則》明確,「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在企業等經濟實體兼職的,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不少地區還在針對幹部「下」的過程設置上展開探索,讓幹部「下」得規範、「下」得服氣。比如湖北省黃石市明確,對於什麼樣的幹部要「下」,主要分兩個階段來識別,第一階段是通報、召回,「不一棍子打死」;第二階段是整改期,如整改合格,繼續履職,如整改後還達不到要求,直接免職。從去年6月以來,黃石市累計召回幹部112人,其中縣處級34人,科級幹部78人。

並非孤立改革

有專家認為,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執政黨自身管理體系的現代化其實也是這一目標的重要環節。出臺「能上能下」試行規定,意味著中共自身的人事體制正在進行現代化轉型,中共正在借鑒現代管理學理論,包括企業管理的思路,重塑自身的人事體系。「這表明執政黨已經從制度上進行了重大調整,今後沒有嚴重違紀的不堅定幹部、懶政幹部、平庸幹部,也可以像企業中的庸才一樣降級降等,調離職務」。

在此之前,由於幹部「能上能下」的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一般的官員即便履職不力,也不能像一般企業那樣直接免職降職。而被免職降職的官員,基本上都是犯了錯誤的官員,因此有人認為,中國的「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是一種「選擇性執法」,目的是為了把相應的官員「拔釘子」,只要上級不打算調整這個官員所任的職務,這個官員其實就很安全。

大陸時事評論員余治國據此推斷,「官員能上能下,並不是一項孤立的改革,而只是建立良好政治生態的一環」。他表示,圍繞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這一總目標、總任務,最終要實現的是「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搞能低」。這「三駕馬車」並駕齊驅,才是中共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部含義。

他進一步解釋,以公務員聘用制改革來解決「人員能進能出」,這就意味著不僅普通公務員是聘用的,領導幹部也要告別終身「包養」。以幹部選任制度改革來實現「崗位能上能下」,以公務員的分類管理改革解決「待遇能搞能低」。只有在這種綜合配套改革的大環境下,才能澆灌出幹部「能上能下」的理性之花。

竹立家認為,《規定》能有效解決上述「能上不能下」問題,而且,破除幹部選拔中的「魔咒」:「一把手」或「關鍵少數」拍板,留下「買官賣官」、「帶病提拔」隱患;打破論資排輩「習俗」,不論年齡大小、職級高低,只要能力不足、政績不及格,即便沒有違法違紀,也要讓出官位。

新華社刊發的報導也驗證了上述專家的判斷。文章稱,以往對在任幹部的管理更多從政治紀律、黨風廉政等方面進行,未來在此基礎上要更強調其履職能力和治理效率,只要沒做出成績就有「下臺」的危險。而「能上能下」規定的出爐,作為中共對組織層面的一個重大調整,將會對中共的人事體制產生重大的撬動效應。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的話來說,「這勢必帶來中國官場的重大變革。」

比如,北京市出臺的細則條款,就與《公務員法》結合使用。一個管黨,一個管政,一方面加強黨內建設,另一方面強調依法治國。因為很多剛不既是黨員也是官員。汪玉凱分析稱,在幹部「下」的管道方面,中辦檔明確了六種管道,北京市的《辦法》則規定了七種管道,兩相對比,多出來的是「辭職辭退」這一管道。

對此,汪玉凱表示,幹部「能上能下」重點在「能下」,北京市在「下」的管道上增加了「辭職辭退」,是依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結合北京實際、創造性地執行中央「能下」的精神。在幹部人事管理中增加一個「下」的選項,將會給一些困難問題提供解決辦法。

他分析,以前幹部是「能上不能下」,「下」了就會被猜疑有問題。「上榮下辱」的榮辱觀如果不改變,對幹部制度改革會是很大的觀念阻力。北京的《辦法》給幹部提供「自然下」「自願下」的管道,給全國做了示範。

去年,山東濟甯市市長梅永紅辭去公職,加盟華大基因並出任深圳國家基因庫負責人,引發熱議。近日,他面對媒體回應了辭去公職的問題,說自己此前就一直在科技領域工作,一直在做業務,辭職實際上是一種回歸,回到自己更為熟悉的領域。但這件事說起來簡單,卻因為「官本位主義」、因為權力的「魔力」而變得不那麼簡單。要推動形成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良好氛圍,「上榮下辱」、「下必有錯」都是需要破除的錯誤觀念。

此外,對於以往「老大難」的官員「問責」,除了《規定》和各地細則當中的條款,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還於2016年6月28日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該條例突出問題導向,進一步整合問責制度,健全了問責機制。此前的2016年6月,淡出媒體視野47天的王岐山,在遼寧參加就指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的座談會時表示,「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幹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而在今年年初中紀委六次全會之前,王岐山也曾提到過「問責」,「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管黨治黨要層層傳導壓力,用問責倒逼兩個責任落實。」

事實上,在觀察人士看來,中共十八大以來,執政黨已經對原有的人事格局予以調整和優化。第一,弱化了「論資排輩」的傾向,對於特別優秀的幹部破格提拔,起用不是「兩委」的省級部幹部;第二,對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門過度的「幹部年輕化」傾向進行糾偏,嚴格按照年齡梯隊配備領導幹部,不成熟的年輕幹部要「墩墩苗」,而一些年齡較大的幹部原來被認為應該逐步退出領導崗位,現在也可以發揮其經驗豐富的優勢,擔任更重要的領導實職;第三,打破一定時期記憶體在的「唯分取人」、「唯票取人」的傾向,更多以定性的方法來考察幹部,而不是簡單以定量的標準來篩選幹部。

在《規定》發佈時,中組部負責人曾強調,為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竹立家也認為,本著珍惜人才原則,應給予「向下調整」官員再度複出的機會。「但其中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官員的表現、工作業績,由誰來評估評議?怎樣才能科學、客觀地評價一個官員的政績?希望還有一些配套細則出臺。」

(張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