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里來好春光,多積些功德作貢獻

過了農曆新年就是陽曆二月,想起了澳門出生的人民音樂家冼星海所創作的歌曲《二月里來》,那優美柔婉的旋律及催人奮發向上的歌詞(塞克作詞):「二月裡來好春光,家家戶戶種田忙。指望著今年收成好,多捐些五穀充軍糧。二月裡來好春光,家家戶戶種田忙。種瓜的得瓜,種豆的收豆,誰種下的仇恨他自己遭殃!加緊生產喲加緊生產,努力苦幹喲努力苦幹!我們能熬過這最苦的現階段,反攻的勝利就在眼前!加緊生產喲加緊生產,努力苦幹喲努力苦幹!年老的年少的在後方,多出點勞力也是抗戰! 」

據資料所示,《二月裡來》一九三九年三月作於延安,是冼星海所作《生產大合唱》中的一首歌曲,在延安首演時就極受觀眾好評,後多作為獨唱歌曲演唱。該歌曲的背景是,當時全國的抗日戰爭如火如荼,日寇對解放區進行了瘋狂的堅壁清野——「三光政策」。中國共產黨在延安為了打破敵人的封鎖,依靠自力更生,帶領解放區人民開展了轟轟烈烈的生產自救,亦即「大生產運動」。發展生產支援抗戰也成為當時歌曲創作的主題。出任延安魯迅藝術學院音樂系主任的冼星海也在教學之餘,創作了不朽名作《生產大合唱》,內容描寫了後方人民努力生產,支援抗日戰爭的情景。

儘管《二月裡來》創作於戰爭年代,但在和平年代的今天詠唱起來,仍然具有無比的親切感和現實感。請看台灣地區的「台獨」勢力正張牙舞爪,香港特區的「港獨」勢力也蠢蠢欲動;澳門特區雖然因為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發揮著「寶塔鎮河妖」的作用,「澳獨」勢力不敢為所欲為,但也正在窺測方向,以求一逞,看不見的硝煙正瀰漫在和平安寧的天空。尤其今年是立法會選舉年,某些與台灣的「第三勢力」和香港的「憤青」本質相近的本澳「激進青年」,眼看到他們的同道中人在民代選舉中都有所斬獲,就希望也能享受到這種「成果」。因此,也將必定採用同道中人屢試不爽的各種煽動民粹的手法,以積累人氣,作為在立法會選舉中吸納年輕選民的選票的「利器」。在此情況下,特區政府施政中的不足之處,就都將會成為他們的「相罵本」。而其中,新《土地法》的不完善條文所引發的矛盾衝突,尤其是「海一居」苦主的不公遭遇及慘況,可能就將會被充分利用。

應當說,「海一居」的苦主們經過兩年來的維權活動後,已經成熟了起來。不再像初期那樣以遊行抗爭來表達訴求,而是轉為「文求」,派出代表逐位拜訪值班的立法會議員,拜托他們追尋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並根據立法原意進行妥適的調整。他們的理性務實訴求得到了一些議員的支持,包括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已經責成立法會顧問抓緊進行翻聽錄音帶的工作。

「海一居」苦主成熟的一個典型表現,是一位抵押自己居所充作「海一居」單位首期,曾經在維權活動中出錢出力的女苦主,憂鬱過度,積勞成疾,遽然而逝。本來,依照「海一居」苦主在維權行動初期的激憤心情及活動行為模式,是可以洶湧走上街頭,甚至是「抬屍遊行」的。但在業主會負責人的克制及一些議員的勸說之下,並沒有這樣做,而是繼續以「文求」方式,希望能以自己的慘況及顧全大局的誠意,感動到更多的立法會議員,放下自己的偏見,共同接納可以尋求到最大公約數,涉事各方都可體面地推出「戰場」的立法原意方案,讓他們能夠盡快脫離苦海。

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盡管作為切身受害者的「海一居」苦主都能夠克制,但總會有某些並非「利益相關者」的人,為了自己的選舉及政治利益而要將水攪渾,硬要籍著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規定,將「海一居」苦主們往死裡趕,以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撕裂社會尤其是建制派內部,自己就可以火中取栗,像台灣和香港的同道中人那樣「黃袍加身」。正因為如此,就很有必要在立法會選舉等程序正式開始之前,妥適解決新《土地法》尤其是「海一居」的問題,消弭一個不穩定因素。

當然,倘是有人政治利慾薰心,不顧「海一居」苦主們的苦況,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那就必然會適得其反,流失「海一居」小業主及其親友們的選票。這就如《二月裡來》的歌詞那樣:「種瓜的得瓜,種豆的收豆,誰種下的仇恨他自己遭殃! 」

有人說,解決「海一居」問題,可以「特事特辦」。鐵一般的事實卻證明這根本不可能。--因為在「海一居」事件肇發時,就有人一邊向特區政府施壓,必須收回「海一居」所在土地,另一邊則說是可以「公共利益」為由幫助小業主們。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廉署、檢察院等經研究後,作出這是「商業糾紛」的判斷,不能援引「公共利益」的規定,狠狠地對向政府施壓者「打臉」。

何況,某些以「有罪推定」邏輯來對待行政長官崔世安,開口就是毫無事實憑據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人,正在為崔世安因在行政長官任內並未批出任何一幅商業用地,可以抓住他的「辮子」而深受苦困懊惱。倘他聽信「特事特辦」的主張,豈不是正好就給這些人主動送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炮彈」?!其實,就正是因為新《土地法》並無任何可以「特事特辦」的行政裁量權空間,崔世安才在新《土地法》所引發的問題上,一味直說「依法行政」——他就是要糾正行政失誤,也無法可據也。

有人深受香港電影、電視劇等的影響,以為可能像《法外情》等劇目那樣,法官對不歸責的承批商及「海一居」苦主們施以「法外情」。但卻忽視了澳門實行的大陸法系與香港實行的海洋法系不同,成文法是剛性法律,法官根本不可能作出「法外情」的判決,中級法院對「澳娛」上訴的判詞,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的警告,就充分說明了問題。

也有人說,可以向司法機關控訴發展商以索取賠償。這更是不可行。一方面,司法訴訟時間漫長,「海一居」苦主們已經無法繼續「供空氣」,而且也不一定能告得贏;另一方面,即使能贏,又得到甚麼?不是有苦主擔心發展商宣佈「破產」嗎?屆時就將「渣都冇」。就算是發展商有良心執行法院判決,進行賠償,也只能是賠「第一手」售出樓花的價格,而苦主們手上的樓花基本上是第二、三手,所付出的金錢比「第一手」高很多,其中的差價將肯定「付諸大海」,要不回。

因此,最佳辦法,還是「海一居」苦主們現在所訴求的立法原意方案。根據新《土地法》在立法過程中,政府代表--時任工務運輸司司長的劉仕堯,所提出的補救辦法,對新《土地法》作出相關的調整補強。當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尤其是《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對在澳門回歸前就已批給的「海一居」所在土地,予以「繼續有效」處理。亦即按照舊《土地法》生效時的做法,重新進行短期批給(但必須按時價補交一筆可觀的土地溢利金,並應在限定的短時間內完成土地利用)。這樣,小苦主們的基本權益,就可得到合理合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