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學運占「立院」一審無罪 「北院」:罪不足未構成妨害公務

【中央社臺北31日電】太陽花學生運動的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被告黃國昌等22人無罪,檢方將研議是否提上訴;三二三攻佔行政院部分,北院日訂4月10日宣判。

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北檢說,待收到判決書後,經研議再決定是否提上訴。

北檢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3案;三一八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三二三攻佔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四一一路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

四一一路過中正一分局案件部分,北院去年認定洪崇晏犯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判處拘役55天,被告蕭年呈、陶漢與撤豐安.瓦林及娜等3人分別觸犯妨害公務罪、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80天、30天與40天,都可易科罰金。案件經上訴,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三一八學運黃國昌等無罪府尊重司法

「總統府」今天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太陽花學生運動是台灣民主進一步深化裡程碑,也提醒大家,人民才是國家主人。

3年多前的太陽花學運期間,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人涉犯妨害公務等罪遭訴;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做出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總統府」發言人林鶴明受訪表示,毫無疑問,太陽花學運是台灣民主進一步深化里程碑,藉公民社會全面崛起與投入,這新波民主浪潮更讓自由民主與公平正義價值落實在公共治理上,進而帶動國民福祉全面提升。

他說,運動提醒大家,人民才是國家主人,而離開自由民主與國民福祉確保,任何政權都將失去存在正當性,這是運動最重要意義。

占領立院無罪法院:警密集舉牌有瑕疵

318占領立法院案,檢方起訴認定集會首謀為蔡丁貴,但臺北地院今天就全案判無罪並指出,無證據顯示蔡丁貴是主謀,且警方密集舉牌4次要求解散,不符比例原則為有瑕疵行政處分。

臺北地檢署以煽惑他人犯罪起訴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蔡丁貴等9人,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林飛帆、蔡丁貴、李惠仁等11人,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蔡丁貴,以侮辱公署起訴蔡丁貴等3人。部分人員涉犯多罪,檢方共起訴22人。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判22人無罪。北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受命法官文家倩就立法院外的滋擾行為做出重要認定,就本件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的比例原則部分,審酌當時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在立法院內外聚集以表達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是屬表現自由的行使,這攸關於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為的意見表述,在集會秩序還算和平,現場也沒有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警方以其優勢警力掌控現場秩序及維護安全。

蔡丁貴及群眾的集會活動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尊重他們的表現自由,國家更應予以尊重,給予最大限度表達意見自由空間。

但是這次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且於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未讓蔡丁貴及群眾充分表達,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為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另外無證顯示蔡丁貴為占領立法院集會的首謀,因此判蔡丁貴無罪。

蔡丁貴要求2人拆下立法院銜牌,銜牌後來遭到其他民眾踩踏及潑灑液體部分,北院認定與侮辱公署構罪要件不符;蔡丁貴、李惠仁等人被控推擠員警、向員警亂丟東西及抓傷員警頭部等攻擊警方行為,北院也認定罪嫌不足,未構成妨害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