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張鵲橋脫罪

【本報訊】 初級法院裁定文化局前文化財產廳長張鵲橋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不成立。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簡靜霞在判詞中指出,案中未能證實張鵲橋刻意繞過向 3間公司詢價程序,案中的設計工作符合直接判給規定,但應謹慎考慮 3間公司詢價,不可隨便免除,以確保公平公正。

法官指出,張鵲橋確曾向上級提出迴避,不再參與判給程序,但由於時任文化局副局長陳澤成沒提出法定代任人,導致情況模糊。法官重申,裁定張鵲橋罪名不成立是基於證據未符合法律要件,“未知你未來條路點行,希望汲取教訓”。

離開法庭時謝傳媒。

張鵲橋被控於 2007年,直接邀請他妻子持有股份的公司承接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